作者cool810 (sil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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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分享] 宗喀巴對於大、小乘戒相融之思考 (9)
時間Tue May 28 08:04:03 2013
宗喀巴對於大、小乘戒相融之思考
王惠雯教授
參、依據大乘義理所開顯的菩薩戒本質義:
一、菩薩戒法的共道與不共道:開展出自利與他利的圓滿。
在《廣論》中提到戒的本性(尸羅自性):
「尸羅自性:從損害他及其根本,令意厭捨,此能斷心即是尸羅。由修此心增進圓滿
,即是尸羅波羅蜜。」(頁二八一)
「能斷是指斷除損害他人的惡行。具有此種思止息惡之心即是尸羅的清淨義。當此心
漸進成滿,即是圓滿六度中的戒度。」(頁二八一~二)
戒的內容有三種:
「律儀戒:菩薩地說,即是七眾別解脫戒。故若具足別解脫律儀而住菩薩律儀者,或
在家品,或出家品,所有真實別解脫律儀,及諸共同能斷律儀是律儀戒。若非堪為別解脫
律儀之身而具菩薩律儀者,謂共別解脫斷除性罪及諸遮罪,隨其所應能斷律儀,是律儀戒
。攝善法者:謂緣自相續六度等善,未生令生,已生不失,令倍增長。饒益有情者:謂緣
十一種利有情事,如其所應,引發彼等現法後法無罪利義。此等廣如戒品釋中我已決擇,
定應於彼數數參閱。」(《廣論》,頁二八三~四)
宗喀巴特別注重律儀戒,以別解脫戒為律儀戒,除了將之從屬於菩薩學處的內容外,
更主張其為三聚淨戒中攝善法戒及饒益有情戒的根本:
「故別解脫所制諸罪,是諸出家菩薩律儀學處一分,非離菩薩學處別有。三律儀中律
儀戒者,謂於真實別解脫戒或此共戒而正進止,此於菩薩亦為初要,故當學彼。」(《廣
論》,頁二八四)
此中所說的別解脫戒,除了指(七眾)真實別解脫戒,尚提到「共戒」,亦即表示共
通於別解脫戒內容的斷除十不善[62]:
「是故若執別解脫律是聲聞律,棄捨此律開遮等制,說另學餘菩薩學處,是未了知菩
薩戒學所有扼要,以曾多次說律儀戒,是後二戒所依根本故。律儀戒中最主要者謂斷性罪
,攝諸性罪過患重者,大小乘中皆說斷除十種不善,故於彼等善護三業,雖等起心,莫令
現起。攝波羅蜜多論云:『不應失此十善道,是生善趣解脫路,住此思維利眾生,意樂殊
勝定有果。應當善護身語意,總之佛說為尸羅,此為攝盡尸羅本,故於此等應善修。』」
(《廣論》,頁二八四)
以真實別解戒為律儀戒,即是包括聲聞律中的開遮等制戒,其中又以斷性罪為主。大
小乘所共通的即是斷除十種不善。於十不善相反的是十種善道,[63]其內涵即是指善護於
身語意三業,並且能含攝尸羅的根本。
根據此段引言,可以看出宗喀巴主張律儀戒是指真實別解脫戒,以及共戒─十不善戒
。後者可以攝大小乘,但是否可取代真實別解脫戒?此處未見詳盡的討論。但明顯地聲聞
律包括性戒與遮戒二者,若主張不棄聲聞律,應當含括此二者。此外,從上述引文並未見
有主張將聲聞律等同於十不善戒或十善道的看法,而是強調「斷除十不善、善護身語意」
是尸羅的本質。
戒律的概念基本上有兩種層次,一是戒的本質(或說是當行的積極目標或判準);一
是戒律的條文內容(或說是基本的規範)。後者乃用以研判有犯與否、產生罪惡(違戒之
罪)與否的規範判準。前者是指能達清淨、斷惡的意義。兩者的相應,即是實踐主體在實
踐戒律時所要努力實踐的目標。只做到不犯戒並不表示尸羅清淨,因為內心的煩惱尚未全
斷之故。而此亦可推論出:當尸羅清淨,必不犯戒的可能性。可見不犯戒是尸羅清淨的必
要而非充份條件。而斷煩惱(斷惡)才是尸羅清淨的充份且必要之條件。但犯戒則尸羅不
清淨、煩惱不清淨。因此,實踐菩薩戒所行即是一方面要避免犯戒(避免尸羅不清淨)、
一方面要努力趨向尸羅清淨的本質。
宗喀巴並未以斷十不善等同十不善戒而任意取代聲聞律之做為律儀戒,主因《菩薩地
》未如此主張。[64]他認為:
「故先於此如前所說修靜息心,則諸餘戒亦易成辦。」(《廣論》,頁二八五)
十不善戒是做為修靜息心的先行依據,之後仍需成辦其他餘戒。因此可見,餘戒之共
相是斷十不善;但餘戒不能只是十不善戒。
如果以十不善戒取代出家戒,做為菩薩律儀戒,則出家菩薩便只是形象上與在家菩薩
有所差別。而經典中一再強調出家菩薩、在家菩薩所應行持的學處有別,應當不是指形象
上的區別而已。若有人主張一旦受持菩薩戒,便應捨別解脫戒;如此,則安立出家菩薩的
名義便不具意義,也將與經典所說相違背。
宗喀巴認為:「以住菩薩戒而捨別解脫戒,是毀裂佛說諸根」。(《戒論》,頁二五
)事實上大乘經論處處可見菩薩戒分在家、出家之說。[65]依於《菩薩地‧戒品》所說:
「菩薩戒略有兩種,一在家分戒,二出家分戒。是名一切戒。依在家、出家二分淨戒略說
三種。」可知菩薩戒有二分差別,也因此可推知:律儀戒的內容不可隨意取代。
以上是就共道與不共道的戒法內容進行思考,反省大乘義理所開顯的菩薩戒本質義,
即以律儀戒的能斷惡為根本,此即就共道所開展的戒法內涵。另攝善法戒及饒益有情戒是
依於六度等引發圓滿自他無罪義利之行,是就大乘不共之道所開顯的戒法內涵。以下將說
明以實踐主體的大乘發心內容,闡明菩薩戒實踐的本質義,以菩提心的內容做為實踐之道
的主要判準。
二、實踐的主要判準依據:能開展出成佛與利他的意義。
在論述防護戒律的實踐菩薩戒時,宗喀巴認為應以菩提心為根本,依次漸修,應明十
不善等性、遮諸罪,對於所受律儀的根本罪亦當防護:
「諸行所依謂菩提心,不應失壞漸令增長,是為趣入戒等諸行所有根本,亦是第一遮
止損害一切有情。大地以上所持尸羅為所願境,於初發業諸進止處,當從現在至心修學。
特當了知十不善等性遮諸罪,日日多起防護之心,有於自受律儀諸根本罪,尤應勵力,數
起防護。」(《廣論》,頁二八五)
在大乘實踐本質義的探討中,已呈顯出宗喀巴所理解的菩提心具有「利他」、「成佛
」的內涵。其在菩薩戒的實踐中為菩薩行之所依,菩提心除了具有能淨戒的作用,尚有復
戒的作用。宗喀巴引用大乘經論,一再闡明若捨失菩提心,則捨失菩薩戒之根本。具菩薩
戒而未捨、未犯根本罪致失菩薩戒的大乘行者,其之所以歷經生死流轉而未失菩薩戒;或
有菩薩在失菩薩戒之後能重受,皆是因菩提心之故。此外,若出家菩薩不退菩提心,雖犯
聲聞之別解脫戒,仍可藉菩提心力而回復清淨之戒體,這些在經典中皆曾提及。由此可見
菩提心的重要性,即呈顯出依其成佛、利他的本質義而為大乘菩薩戒實踐主要依據判準的
特殊意義。
此外,宗喀巴並主張修學菩薩學處是發心菩薩所當行以成佛的正行,若只有發心,並
不能具足成佛方便:
「如是發願心已,若不修學施等學處,雖如前引慈氏解脫經書有大勝利,然不修學菩
薩學處,定不成佛,故於勝行應當修學。伽耶經云:『菩提是以正行而為堅實,諸大菩薩
之所能得,非以邪行而為堅實諸人所有。』三摩地王經亦云:『故以正行而為堅實,何以
故?童子若以正行而為堅實,無上正等菩提非難得故。』言正行者謂成佛方便,即是學習
菩薩學處故。修次初篇亦云:『如是發心菩薩,自未調伏不能伏他,如是知已,自於施等
極善修學,若無正行不得菩提。』釋量論云:『具悲為摧苦當修諸方便,彼方便生因,不
現彼難宣。』謂於他所,若有大悲須除他苦。又除彼苦但有善心,願其離苦猶非滿足,故
應轉趣除苦方便。又若自不先趣方便,不能度他,故欲利他當先自調。又於自調,經說:
『正行而為堅實』其正行者,說『受律儀已,學其學處。』故以正行為堅實者,於所行處
無錯為要。」(《廣論》,頁二四五)
宗喀巴認為若只有善心而想要利他、除苦,若不能先趣方便(能自調)則不能真實度
他。所以必須透過正行達堅實(於行處無錯)地調伏自己(的煩惱),才能有利他的能力
(資糧)。所以正行是利他成佛的方便。
上述內容,在《戒論》中亦有概略地陳述。宗喀巴提到:
「菩薩行者,應如聖教,最先發起勝菩提心。....次受菩薩淨戒,學菩薩學。菩薩行
者若或不能學菩薩學,於任何時不能趣得無上菩提。是故持戒,乃為三世菩薩行處唯一要
道。」(《戒論》,頁五)
因此,發心、受菩薩戒、學菩薩學的持戒之實踐,是菩薩行之要道。
由此可見,宗喀巴認為受持菩薩戒的實踐意義是以成佛之菩提心而行菩薩行。此中肯
定受戒之後,必當學菩薩學處(持菩薩戒)。但發菩提心後,若不於學處如實深信而修習
,宗喀巴認為:如此「決不能取得無上菩提」。(《戒論》,頁五)因此可見,其認為發
心並不即是代表成佛,尚需透過學行菩薩行的實踐而成滿無上菩提。
依其上述的主張,可獲得如下的概念:行菩薩行必先發菩提心,以菩提心為所依;受
菩薩戒即是使菩薩行者(已發心之實踐主體)學菩薩學。因為學菩薩學(持菩薩戒)是成
佛的必要條件。
由此,即透顯出菩薩戒在實踐成佛而行菩薩行之過程中的意義:即是菩薩行者的「學
處」─於其中學應行的善行及應止的惡行。一般別解脫戒律通常是就應止(不得犯戒)的
層面,提出戒除惡行的禁制、否定義;菩薩戒則明顯地列舉許多積極應行的規範。在前一
節中可以見到許多例子。而在成佛之前的善行(菩薩行)是為了積集福慧資糧,因此衍成
「菩薩萬行」的說法是有可能的。[66]
然而,菩薩戒是否因此而沒有提出最低限度的行止規範?在宗喀巴的《戒論》中,他
主張探究菩薩戒的根本戒之意義,進行申論與定義,以明何種戒屬於根本戒,何種纏犯將
失戒,何種纏犯可還淨;同時對於惡作亦進行闡述,判明犯惡作罪時,當如何進行還淨懺
悔以回復清淨戒。對於菩薩行者在最低限度的不犯戒與廣學菩薩學處之間的實踐,宗喀巴
亦提出考量的方法及判準。甚至在發心之後,尚未受戒之前,都有一套修學的方法。這些
內容都含括在其菩薩戒思想的內涵中。
綜觀以上持戒的實踐義,宗喀巴提出一種最基本的態度,即是:受了菩薩戒之後,決
不可輕易地棄捨戒律學處,包括律儀戒所說的別解脫戒,或是別解脫戒之共戒─十善戒(
或身口七支性戒)。此一定義正突顯宗喀巴詮釋菩薩戒思想的特色所在。
本文以下將探究其《戒論》中呈現的研究背景,以明其菩薩戒實踐理論之詮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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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修習中下之道及善修習如上士時所說道已,於相續中隨力令生真菩提心。次為
此心極堅固故,應以不共歸依為先而受願軌。由願軌正受持已,於諸學處應勵力學
。次應多修欲學之心,謂欲學習六度、四攝菩薩行等。若由至心起欲學已,定受行
心清淨律儀。次應捨命莫令根本罪犯染著,餘中下纏及諸惡作,亦應勵力莫令有染
,設若有犯,亦應由於如所宣說出犯門中善為淨治。﹞
~《菩提道次第廣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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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014a:隨喜 05/28 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