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諸菩薩,為欲貪求
利養恭敬,自讚毀他,是名第一他勝處法。】這個地方,更進一步的作了詳細的介紹,此
文分三:一說所對境,二所說事,三言說發起。
第一個部分「說所對境」,也就是在貪求利養恭敬動機的驅使下,會讚美自己而說別
人的過失,也就是輕毀他人。所說的這些話,到底要對哪一些的眾生而說呢?第一部分有
提到「說所對境」,也就是講話的對象。
今初明境,第一個部分要先認識,講這些話的對象,要依此境方成他勝,故須異自相
續,能說,解義,與自同類之衆生。
今天講話的對象,最主要是在某一種的動機下,講了這些話之後,所造的罪,它要能
夠成為是他勝罪。「故須異自相續」我們所講話的對象,他與我們自己本身的相續是相異
的,並不是同一個人。
「能說,解義」並且對方也要是一個能夠說話,能夠了解我們在表達什麼內涵的人。
「與自同類之眾生」與自己本身是同類的,比方我們自己是人,我們講話的這個對象本身
,他也要是人,也就是與自己本身是同類的眾生。
接下來,論雖無文,義實應爾。這一點在論文當中雖然沒有明顯的闡釋出來,但實際
上的內容,就如同之前所介紹的,它必須要符合這些特點。
接下來看到,第二所說者,所謂的「所說者」指的是所說的內涵,也就是所詮,謂自
功德及他過失,即是自讚、毀他有德衆生恭敬之處。我們所說的內涵,這些話語,不外乎
就是讚美自己的功德,以及批評別人的過失,這個部分就已經包含了自讚以及毀他。
毀他的對象,更進一步的談到了「有德眾生恭敬之處」,我們所批評的對象,是其他
的眾生所恭敬的對象,並且他是具有功德的。
--
【此諸學處,先當善知,淨修相續,次樂受者,乃可授予諸律儀。如《菩薩地》云:
「欲受菩薩淨戒律儀,先應為說菩薩法藏摩怛履迦。其中所說菩薩學處及犯處相,
若慧觀察自思擇已,至心愛樂,非為他勸,非為勝他,當知是名堅固菩薩,堪受菩
薩淨戒律儀。如受戒法,彼亦應受,亦應受彼。」故先了知諸所學處,為作意境。】
~《菩提道次第廣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cool810 來自: 58.99.72.81 (03/30 22:11)
教授:102任甘丹赤巴法座─日宗仁波切
中譯:如性法師
接下來看到《菩薩戒品釋》第97頁,這個地方有提到,論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