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1014a:隨喜 07/23 20:16
摘自:雪歌仁波切講授《攝類學》
解釋「成事分二,謂一與異」
再來,「複次,成事分二,謂一與異」。「不是各別法,為一之行相。事例,如所知
、常、物。」
現在所舉的事例是,「所知」、「常法」、「事物」,這一個一個才是「一」,而不
是這三個合在一起。
再來,「是個別法,為異之性相。」事例如︰「常與物二者」,這後面一定要講「二
者」。
還有,「能相與所相二者」,這「能相」就是我們平常講的「定義」,而這「所相」
就是指「名相」。譬如說我們剛才講的,能表功能」是「事物」的定義,這「能表功能
」就是「能相」,是其定義,能夠可以表達「事物」。而「所相」就是它所要表達的,所
要表示的,就是「事物」(名相)。
現在這裡,「能相與所相二者」,也是「異」。然後,「柱與瓶二者」,「金瓶與銅
瓶二者」也都是「異」。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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