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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凡是顏色都是紅。 為反詰此說,則以白法螺之顏色作為有法(因明論式宗的前陳或諍事,相當於邏輯的 小詞),應是紅(宗的後陳或所成立法,相當於大詞)(因明論式的宗,相當於論題), 是顏色故(因明論式的因,理由,相當於中詞,即論據),汝已許此理周遍也。 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白法螺之顏色作為有法,應是顏色,是白色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白法螺之顏色作為有法,應是白,蓋與白法螺之顏色是一故。 若根本許,仍以白法螺之顏色作為有法,應非紅,是白故。若言此理不遍,實應有遍 ,白與紅無共同之處者,蓋此二相違(矛盾)故。 ------------------------------------------------------------------------------ 論式(1)有法(2)所立法(3)能立因。 1.有人說(立論者)「凡是顏色都是紅」(顏色周遍紅),反詰此說,(敵論者)以白 法螺之顏色作為有法(舉出例外)(1),應是紅(2),是顏色故(3)。 2.此理若不成(立論者不承許,因不成)。(敵論者進行反詰,將上一句的因作為所立 法)仍以白法螺之顏色作為有法(1),應是顏色(2),是白色故(3)。{此處運 用總別的關係,『顏色』是總、『白色』是別}(註:『因』是別能成立總,反之, 『因』是總不能成立別;例如是色處一定是色法,是色法未必定是色處。『顏色』的 位置在「顏色→色處(眼識所緣)→外色→色法(往上層推)…」,『白色』的位置 在「根本色→顏色→色處→外色→色法→…」){顏色和白色為總別的三句關係} 3.此理若不成(立論者不承許,因不成)。(敵論者進行反詰,再將上一句的因作為所 立法)仍以白法螺之顏色作為有法(1),應是白(2),蓋與白法螺之顏色是一故 3)。{運用總別關係後,別的理由到究竟,直接用法性本身,它就是它,蓋與白法 螺之顏色是一故。} 4.若根本許(若立論者承許敵論者一開始之因與所立法),(敵論者)仍以白法螺之顏 色作為有法(1),應非紅(2),是白故(3)。若言此理不遍(不周遍;立論者雖 承許因,但於所立法說不周遍{立論者不承許因時說「不成」;立論者承許因時說「 不遍」--所立法不週遍}),(敵論者)實應有遍(所立法),白與紅無共同之處者 (因A),蓋此二相違故(因B)(因B成立因A,因A成立所立法,所立法有周遍){ 運用二句的相違關係}。 此處應學習:(一)論式結構。(二)對於『總別相屬』(有交集)、『相違』(沒 有交集)等關係運用,認識法的分類科層很重要。(三)反詰的層次開展--a.依於對 方不合理的周遍立論,先舉出一個例外有法;b.立論方持續不承許的過程中,敵論方 反詰的過程在下一句中將上句之「因」移作為「所立法」進行推理,運用總別關係; c.「根本許」,對方承許一開始設問(a.)之因與所立法,辯論方運用相違關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cool810 來自: 123.205.72.20 (01/05 20:11)
Lunakaoru:隨喜 01/05 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