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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類(2)─成事(摘自理路幻鑰小理路第二單元)(攝類分為小理路、中理路、大理路 三大科,小理路復分為七小科,此處節錄小理路第二小科) 由量識所成,為成事之性相,此分為二種,謂常及物。 法與非刹那性相符者,為常之性相。常分為二種,謂可成為是之常及不可成為是之常 。可成為是之常者,謂所知。不可成為是之常者,謂常與物二者。 能表功能,為物之性相。物分為三種,謂物質、心識、不相應行。微塵所成,為物質 之性相。物質分為二種,謂外物質及內物質。謂士夫(人)相續所不攝之微塵所成,為外 物質之性相,事例如:瓶、柱、地、水、火、風四大等。謂由士夫相續所攝之微塵所成, 為內物質之性相,事例如:有漏近取色蘊。顯而了別,為(心)識之性相,事例如:眼識 。非物質與識任何一種之有為法,為不相應行之性相,事例如:物、無常,馬、牛等數取 趣(泛指動物)。 復次,成事分二,謂一與異。不是各別法,為一之性相,事例如:所知、常、物。是 個別法,為異之性相,事例如:常與物二者、能相(性相)與所相二者、柱與瓶二者、金 瓶與銅瓶二者。 復次,所知分二,謂自相及共相。非由名言分別所假立而由自之性相所成立之法,為 自相之性相。係由名言分別所假立非由自相所成者,為共相之性相。如是,勝義(真正) 能表功能之法,為勝義諦(真諦)之性相。不能勝義(真正)表功能之法,為俗諦之性相 1.「成事」的「事」是有成立的、有存在、事實的。如龜毛兔角,本身就不存在的,就 不叫成事。 2.成事的定義「量識所成」:(某事物)的存在,肯定有一個相對的去說他存在,誰去 和它相對?跟量識對的時候才說他存在。如果是「非量」,這個認知本身有問題,有 問題的認知裡有它存在,不代表它真的存在。心(認知或心識),本身就是「量」的 體性,因此叫「量識」。任一個量識,它有確實了知它就知道,「量識」包括佛菩薩 的量識、凡夫眾生的量識,任一個量識,如果有確實了知,叫「量識所成」。 3.「成事」同義詞:「所知」、「有」、「所量」、「境」、「法」。 ─────────────────────────────────────── 學習透過正理觀察 「名相」、「性相」、「事例」,三者有密切的關係。對於一個「名相」能否認識, 要由其「性相」內涵了解,並且能舉出相應的「事例」為依據。舉出一個事例(名相)時 ,正確的認識要由它的定義(性相)去討論。 「色」(色法)的性相:具質礙性者。(心法、不相應行法、常法三者不具質礙性, 只有色法具質礙性) 「色法」(名相),此名相的內涵是「具質礙性者」(性相),其「事例」如杯子( 杯子具質礙性/杯子是符合能作用之無常法的實事,因此可以舉杯子為事例)。 討論「名相」時,要由其「性相」認識。例如思惟補特伽羅是否為無常法?回答是, 因為它具有剎那剎那壞滅的性質。(無常法的性相為符合剎那剎那壞滅者) 同一「事例」,其「名相」與「性相」具有“是、非、有、無”八周遍門,涵蓋事例 範圍一樣的同義詞。例如:1.「能表功能」(性相)與「實事」(名相),其事例範圍一 樣,因為「能表功能」與「實事」符合八周遍門。2.「色法」(名相)與「具質礙性者」 (性相)具八周遍門。2.「色處」(名相)與「眼識所緣境」(性相)具八周遍門。 ------------------------------------------------------------------------------ ◎ 句型關係: 舉兩個法A與B作比較,A與B之間具有的可能關係不出下列四種狀況-- 1.是A也是B(兩者皆是) 2.非A非B(兩者皆非) 3.是A非B(是A不周遍是B) 4.非A是B(是B不周遍是A) 兩個法之間,可以找到符合上述幾種關係的事例,就是這兩個法具有幾句型。 練習(一):A色法,B色處,請問A色法與B色處此二法是幾句型? (※色法的性相:具質礙性者。色處的性相:眼識所緣,謂形狀顏色。) 1.是A色法也是B色處(兩者皆是)--事例:桌子的形狀顏色。 2.不是A色法也不是B色處(兩者皆非)--事例:心識。 3.是A色法但不是B色處(是A不周遍是B)--事例:聲音。 4.不是A色法但是B色處(是B不周遍是A)--事例:(缺)。 A色法與B色處找得到上述三種關係的事例,因此A色法與B色處是三句型。 ------------------------------------------------------------------------------ 動動腦: 杯子具質礙性且是能作用之無常法的實事,因此杯子是色法,但杯子等於色處嗎?當 我們說看到杯子時,此時在杯子這個色法上的認識為何? 杯子的色處是眼識所取,色處一定是色法,是色法不一定是色處,色法與色處是總別 關係的三句型。杯子上的色法還有香處、味處、觸處等,例如觸處就不是眼識的趨入境, 觸處是身識的趨入境。又杯子上有無常的體性,杯子上無常的體性不是五根識能了知,要 透過第六識了知。 當我們說看到某甲此人,人是包含色法與心法的補特伽羅,某甲此人包含色處、聲處 、香處、味處、觸處、受蘊、想蘊、行蘊、識蘊、生住異滅、不相應行..等,當我們說“ 看到”某甲,“看到”為眼識所取,眼識為眼根對到色處所產生,因此當我們說看到某甲 ,實際上只有了知某甲的色處(形狀顏色),因為眼識見到某甲的色處(形狀顏色),透過眼 識而在第六識分別心安立某甲,此時是依於某甲的色蘊安立某甲此人,但是某甲此人包含 其他不相應行法等體性,此人的體性就不是眼識所能見到;又如某個時間點聽到某甲的聲 音─聲音是色法的聲處,“聽到”是透過耳識了知,耳識的趨入境是聲處,不是色處等。 某甲此人是補特伽羅,補特伽羅是不相應行法,不相應行法是無常法,“無常”和“ 實事”本身只能由第六識了知(“無常”和“實事”的事例則能被五根識了知,如瓶子的 外色;“無常”和“實事”本身的不相應行法,能在五根識顯現、但無法由五根識了知, 必須透過第六識了知)。 對於五蘊、十二處、十八界應該有正確的認知,以致在生活中生起這些經驗的時候, 能迅速而正確的辨別:「喔,這是某蘊、這是某處……。」這種分析的認知,用在日常生 活中當作一個觀照(Vipasyana,毘缽舍那)的附屬,有助於我們開展如實的智慧。 ------------------------------------------------------------------------------ 練習(二):A無常法,B心法,請問此二法是幾句型? 1.是"無常法"也是"心法",請舉出事例 2.不是"無常法"也不是"心法",請舉出事例 3.是"無常法"不是"心法",請舉出事例 4.不是"無常法"是"心法",請舉出事例 找到的事例如:1.菩提心,2.無為虛空,3.電話,4.(缺)。 可以找到三種關係的事例,所以此二法A無常法B心法是三句型。 ------------------------------------------------------------------------------ ◎ 論式:(1)有法(2)所立法│(3)能立因。 對於一項陳述用正理加以觀察,論式中的“有法”指事例,“有法+所立法”指陳述 的宗,“能立因”是用來支持宗的因。(若能立因不是正因,則此宗不成立) (1)有法是指事例;(2)所立法是事例上的特質; (1)有法+(2)所立法=陳述的宗;(3)能立因是用來成立宗的因。 事例是施設處(施設處或稱施設基,是假名安立的基礎)。例如瓶子的形狀顏色是施 設處,眼根識見到瓶子的形狀顏色,而在分別心安立「瓶子」的名稱,「瓶子」為假名安 立。補特伽羅以五蘊為施設處,在五蘊上安立補特伽羅。有法又稱“前陳”、“差別事” (廣論毘缽舍那用詞),所立法又稱“後陳”、“差別法”(廣論毘缽舍那用詞)。 “是”與“有”的差別── “是”為兩者等於(周遍),“有”不是兩者等於。補特伽羅有法,此事例的特質包 含色法、心法、不相應行法,以補特伽羅此事例而言,可以說補特伽羅“有”色處,但不 能說補特伽羅“是”(周遍等於)色處。 練習(一):“有法地和水,應是色處,眼識所緣境故。”此陳述是否成立? 練習(二):“有法許師兄,應是色處,眼識所緣境故。”此陳述是否成立? (若能成立,理由是什麼?若不能成立,理由是什麼?)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Buddhism/M.1410995675.A.D13.html ※ 編輯: cool810 (123.205.66.248), 09/18/2014 18: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