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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倉忠仁波切部落格 http://blog.yam.com/tsadong 自證現前 定義:「具有能取的行相者」就是「自證」的定義。「已離分別且無錯亂之『具有能取的 行相者』」,就是「自證現前」的定義。分類,有三:(1)屬於「量」的自證現前、(2 )屬於「再決知」的自證現前、(3)屬於「顯而未定知」的自證現前。 「自證」的定義:具有能取的行相者。 「自證現前」的定義:已離分別且無錯亂之「具有能取的行相者」。 所謂「能取行相」,「能取」是能執取的有境,「行相」是所執取的境相。如是,具 有「能取的行相」者──就是「自證」。 簡單來說,就是「顯現所執取的心類」。這個「執取心類者」(自證)有顯現所執取 的「心類的相」。譬喻如同眼知執取瓶一般,眼知有顯現「瓶」也有顯現「瓶相」,排除 顯現「瓶」,就不會有任何「瓶相」。「瓶的相」就是瓶的意思。如同此一般,以「緣眼 知的自證」而言,有顯現「眼知」也有顯現「眼知的相」。因為,經部宗以上主張,顯現 「此法」就是顯現「此法的相」。藏文字義中,「執取」是以「有境」來說,「相」和一 切相智的「相」是同一字。簡單來說,顯現「心類」一定有顯現「心類的相」,如同「杯 」和「杯的相」是沒有差別。 又,「自證」所緣的境,唯是內在的心類法,並沒有外在的法,如「自證」的定義是 「具有能取的行相」,此中「行相」,唯是緣到內在心類的行相。所謂「行相」,各位有 沒有思惟過:何謂一切相智的「相」?每一法都有相,心類法也有各自的相。本文的詞句 上以「行相」一詞,其實就是「相」的意思,也就是顯現這個法的相。「自證」唯有顯現 心類的相(行相),根本沒有顯現除了心類以外的法的相,故稱「自證」。 v 「自證」和「自證分」是同義。 藏文中是「自己」和「證」二字,字義就是「自證」,中文上有翻譯為「自證分」, 「自證」和「自證分」是一樣,是同義。「自證」是具有自己證自己(自證自)的作用。 如,眼知通達瓶之時,緣取此眼知的「自證」,同時證得此眼知並且自己證得自己。總相 來說,「自證」只緣心類,沒有通達諸法;但以佛而言,不是如此,如,釋迦牟尼佛心續 中的「自證」有通達諸法。但這不是此處所說的範圍。 再說,經部宗以上承許「一切相智」,「一切相智」是自己證自己,但並不是「唯自 證」,因為「一切相智」並不是唯證心類的部分,除心類以外的法也有證得,因此不可將 「一切相智」說為「自證」。「自證」只有緣取心類並且自己證到自己,所以排除是「一 切相智」。又,雖然「一切相智」能證得諸法,並且證得自己,但不是以自證的角度安立 「一切相智」,而是以「同時現量通達二諦」的角度安名「一切相智」,一切相智的「一 切」意謂「二諦」,並非指諸法。唯佛具有「同時現量通達二諦」的功德,具有這樣的功 德者就是「一切相智」。 v 主張有「自證」的宗派:經部宗、唯識宗,中觀宗瑜伽行自續派。 這些宗派主張有「自證」,原因是:法的存在,是依於正確的量而安立──由量通達 、安立(量所緣、量所通達)才是存在的。如,瓶是色處,色處的部分是由誰安立?由不 共的有境「眼知」安立。無法以「耳知」安立色處,而是由特殊不共的有境來安立,這個 特殊不共的有境就是「眼知」。所以,「瓶子」是由「眼知」通達安立而存在。那麼,「 眼知」是由誰安立?由「自證」安立。「眼知」是由「自證」通達安立而存在。「自證」 是由誰安立?「自證」自己證自己,所以取名為「自證」。「自證」的存在,並不是透過 其他量的安立而存在,是自己證自己而安立,故稱「自證」。 此中,主要是了解:承許「自證」的原因。如前說,安立一法的存在,必須依於正確 的量而安立。有境的部分都是由透過「自證」而安立,「自證」則是自己安立自己,不須 承許有安立「自證」的其他心類。 v 有部不承許「自證」,原因:不承許諸法有「相」。 有部不承許諸法有相,所以不承許「一切相智」,只承許「盡無生智」。有部不承許 「一切相智」,原因是:不承許一切法有相,並且不承許有境心類能顯現法的相,心類趨 入境時並沒有顯現這個境的相(境相)。原因是什麼?因為有部主張:眼根是量。以趨入 瓶的眼知而言,有部認為,瓶於眼根有顯現,而眼知通達瓶,但是眼知並沒有顯現瓶,因 為,所緣境的「瓶」、「眼知」,二者中間有「眼根」為隔絕,因為中間有另一法的質礙 為隔絕,所以眼知不能直接看到瓶,可是眼知有通達瓶。有部認為,如果中間有眼根為隔 絕,眼知也能直接緣到瓶的話,那麼,眼知應該可以看到牆壁後面的色法,有部舉出這個 譬喻。這代表有部認為:心類沒有顯現境相,但是有通達。譬如,戴著薄手套摸杯子,雖 然是摸到杯子,但並不是直接摸到杯子,因為中間有薄手套的質礙為隔絕。如同此譬喻一 般,眼知趨入境時,雖然有通達這個境,但沒有顯現這個境的相(境相),因為有部不承 許顯現所緣境的相。這是有部不共的主張。 簡言之,有部主張:心類趨入對境時不顯現境相。所以,有部不承許有「顯現心類的 行相」的覺知,這就是有部不承許「自證」的原因。又如,有部不承許「一切相智」,而 是安立「盡無生智」,但是以上部宗派的觀點,事實上二者是一樣,只是取名不同,以有 部的主張是這樣安立。 v 有部不承許一切相智,只承許盡無生智,因為不承許心類的相。那麼,有部如何解釋 四諦十六行相的「相」? 一般而言,中文上總說為「四諦十六行相」;但以有部來說應是安名「四諦十六特法 」,並沒有特別取名「相」,因為有部不承許任合法的「相」,這是有部自宗的不共主張 。可以這樣去理解。如,苦諦上的無常、苦、空、無我都是苦諦的特法,苦諦上有四個特 法,所以四聖諦上共有十六個特法。「苦諦上的無常」是苦諦的特法,這對經部宗以上的 宗派來說就是苦諦的「相」,意義上就是特法的意思,因為「苦諦」和「苦諦的無常」是 無二無別,是體性一,因為「苦諦」是施設處,「苦諦的無常」是特法、支分(或說:支 分特法)。如是,安立四聖諦上共有十六個行相,這十六個行相就是十六個特法。 v 「根現前」的定義說到「所緣緣」;「自證現前」有沒有「所緣緣」? 「所緣緣」一定是色法(色聲等外處)。如,執瓶眼知的「所緣緣」是「瓶」。「自 證」有顯現境相,但這個境相並不是「所緣緣」,因為「所緣緣」一定是色法,所以「自 證現前」沒有「所緣緣」。如《攝類學》中說「所緣緣」的定義,有說「所緣緣」是「外 處」,也就是,「所緣緣」一定是外境的色法。如《攝類學》中說:「執色根現前之三緣 (所緣緣、增上緣、等無間緣)隨一,又是自或自類中無有任何執色根現前的增上緣與等 無間緣,復是〝外處〞的同位,而且又是生起執色根現前為具色相的主要直接生者,即是 執色根現前之所緣緣的性相。」 「所緣」、「所緣緣」二者不同。「所緣」包含一切法,「所緣緣」則是外處(色聲 等外處)。「自證」所緣取的是心類,心類是自證的「所緣 」,並不是「所緣緣」。又 ,諸法是量的「所緣」但不是「所緣緣」,如以「通達諸法空性的比量」來說,諸法是此 比量的「所緣」,但不是「所緣緣」。此處主要是了解:諸法是量的所緣,如,諸法是比 量的所緣,以比量通達諸法,是有的。既然有比量通達諸法,比量是屬於量,所以能安立 「諸法是量的所緣」。 「所緣緣」和「所緣」有三句差別:是「所緣緣」周遍是「所緣」(1)是「所緣」 不周遍是「所緣緣」,如虛空。(2)二者皆是。是「所緣緣」也是「所緣」,如瓶子。 (3)二者皆非。不是「所緣緣」也不是「所緣」,如兔角、虛空花、石女兒。 v 「自證」唯是向內緣心類,「自證現前」證到什麼?「自證現前」藉由眼知通達瓶? 如以「執瓶眼知的自證現前」來說,「自證現前」直接證到「執瓶眼知」,間接證到 「眼知通達瓶」,也就是,「眼知通達瓶」這個部分是間接通達;但是,不能成立「自證 現前」通達瓶、證到瓶。再者,為什麼「自證現前」有間接通達「眼知通達瓶」?因為, 後來能回想看過瓶,就是因為「自證現前」有間接通達、間接證到「眼知通達瓶」這個部 分。總之,「執瓶眼知的自證現前」直接通達「執瓶眼知」,間接通達「眼知通達瓶」。 但以「執瓶眼知」而言,直接通達「瓶」(直接的趨入境),間接通達「瓶、非瓶不 交集」(間接的趨入境),因為「瓶、非瓶不交集」是常法,所以無法於「現前」中顯現 ,因為「現前」中顯現的法都是無常法。也就是,是所通達的境,一定是趨入境;是趨入 境,不一定有顯現。這是經部宗的主張。此如經部宗主張:「見道無間道」直接通達「蘊 體」,間接通達「無我」。原因是:「現前」的顯現境必定是無常法。如同此理一般,「 瓶、非瓶不交集」此法是常法,所以不是直接現前顯現。又,因為「執瓶眼知」已經通達 瓶是瓶,也就是,已經於瓶上遮除非瓶之分,所以是已經通達「瓶、非瓶不交集」,這是 間接通達,因為「瓶、非瓶不交集」是常法,所以是「執瓶眼知」間接的境;直接的境是 「瓶」,因為直接通達瓶;但是,「執瓶眼知」是同時的直接通達「瓶」、間接通達「瓶 、非瓶不交集」。 「自證現前」的分類,有三:(1)屬於「量」的自證現前、(2)屬於「再決知」的自證 現前、(3)屬於「顯而未定知」的自證現前。 (1)屬於「量」的自證現前。 如,眼知第一剎那的自證現前、比量的自證現前。 (2)屬於「再決知」的自證現前。 如,眼知第二剎那的自證現前。眼知第一剎那是量,第二剎那是再決知。 (3)屬於「顯而未定知」的自證現前。 如,顯而未定知之根現前的自證現前。又如,此處所說意現前的自證現前。因為,五 種「此處所說意現前」都是顯而未定知,所以,緣取這些顯而未定意知的自證現前,都是 屬於「顯而未定知」的自證現前。也就是,因為「自證現前」所緣到的心類是「顯而未定 知」,所以「自證現前」也是顯而未定知,也是存在於極短時的「時邊際剎那」內。 v 「顯而未定」是沒有通達境的覺知,「自證」如何能證到? 自證的「證」不一定是通達,可說為「緣到」和「通達」二者。自證的「證」不一定 是了知,不一定是通達,只是證到心類,可以緣到顯而未定,因為緣到的境是顯而未定, 所以,自證現前本身也是顯而未定,因為所證到的是顯而未定。 「緣到」和「證到」二者並不完全相同。如,「執取兔角的分別知」有緣到兔角,因 為,兔角是此分別知自覺的所緣境(自覺所緣境),「自覺所緣境」不一定是存在、是有 的。但是,另一個角度,如果沒有緣到的話,就沒有顯現。所以,「證到」一定是「緣到 」,「緣到」不一定是「證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05.66.24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Buddhism/M.1401800401.A.C2B.html
a1014a:隨喜 06/04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