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成立法與遮遣法 (莫把奢摩他誤以為毗婆奢那,同樣的,莫把遮遣法誤以為成立法)
: 補特伽羅常一自主空、補特伽羅獨立之實體有我空、能取所取異體空、諦實成立空、
: 自性成立空,這些都是遮遣法,不是成立法。例如,補特伽羅常一自主空,空掉了什麼?
: 空掉了補特伽羅常一自主,沒有常一自主的補特伽羅存在,所以說補特伽羅常一自主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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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倒知的所緣境—常一自在我(最粗我執)、獨立實體我(較細我執)、自性我(最細我執)
摘自:倉忠仁波切教授<心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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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確的覺知而作說明,「執瓶分別知」是不顛倒的分別知。以下,就顛倒的分別知
作討論,以「我執」作為事例。並藉此說明:「境」(比如你看到你父親坐在那理)一定是
存在的(父親這個境(所知)是存在的),但是,所謂「所緣境」則有存在的、不存的。
【「境」不一定都有緣到】:
這個道理的角度,如《現觀莊嚴論》第一品中說:「諸法是見道無間道的所緣境。」
因為,見道無間道是通達諸法上的空性,由此安立,已經於諸法上遮破空性的所破分
;而要遮破空性的所破分,一定是依於空性所破分的施設處而能遮破,以遮破「法我執」
而言,就是依於諸法為所緣境而能遮破,由是安立,諸法是見道無間道的所緣境。
再者,又如,諸法是「法我執」的所緣境,因為,是於諸法上破除「諦實成立有」,
而於諸法上通達「無諦實成立有」,由是安立,諸法是「法我執」的所緣境。由此說明:
是所緣境,不一定是覺知緣到、通達。
【「所緣境」有存在的、不存在的】:
「我執」的境是「名言之我及蘊體」,依於「名言之我及蘊體」而執著有「獨立實體
我」,分別知先緣到「名言之我及蘊體」,再依此增益「獨立實體我」的執著。
「緣到獨立實體我」或是「執著獨立實體我」一定是顛倒的覺知;第一剎那「緣到名
言之我蘊體」(存在的所緣境)非是顛倒的覺知,後於第二剎那,以不如理之分別知依於所
緣境而增益「獨立實體我」(不存在的所緣境),將不存在的增益為存在、增益為有,故是
顛倒。
「我執」全然是顛倒的覺知,所以無法緣到「名言之我及蘊體」,其所緣到的「獨立
實體我」並不存在;但是,是於何法之上「緣到獨立實體我」或是「執著獨立實體我」?
是於「名言之我及蘊體」。
由是可知,「我執」(有境)的境有二:存在的、不存在的。存在的境是「名言之我及
蘊體」;不存在的是「獨立實體我」,而「我執」緣到的是不存在的「獨立實體我」。
又如《心類學》中所說:「於自之趣入境產生錯亂的明瞭,即是顛倒知。」
如是,「我執」(有境)是顛倒知,其「(自之)趣入境」之「獨立實體我」並不存在,
因為應是「無獨立實體我」,但卻增益計執為「獨立實體有我」,所以是顛倒知、錯亂知。
又,如前說,「我執」的境有二:存在的境、不存在的境。就「我執」的境而言,存
在的境「名言之我及蘊體」,這一分是不錯亂;不存在的境「獨立實體有我」,則是錯亂。
所以,「我執」(有境)的耽著境、執取境、趣入境都是「獨立實體我」,這是不存在
的,其是「我執」緣於「名言我及蘊體」而增益為有;顯現境、所取境是「獨立實體我之
義共相」,這是存在的。
因此,破除「獨立實體有我」,應是破除「耽著境」、「趣入境」、「執取境」三者
(我執的對境),此等是不存在的所破——理所破;存在的所破是「我執」(煩惱的識體)—
—道所破(道所斷)。
由此可知,「正因」的所破(理所破)是完全不存在,例如,正因論式「瓶子有法,
是無常,因是所作性。」此中,所破是「瓶是常」——這是不存在(而執瓶是常的顛倒知
是存在)。
一樣的道理,正因論式:「名言我有法,是獨立實體無我,因是緣起故。」或是,正
因論式:「名言我為有法,是獨立實體無我,因是非離蘊一異有我。」
此中,所破是「獨立實體我」——這是不存在的。此是說,名言我若是獨立實體我,
此獨立實體我存在的方式,和蘊體不是一、就是異。
亦即是說,緣於名言我而計執獨立實體我,若是有,「獨立實體我」必定是與「名言
我及蘊體」以一或異的方式而存在,但是,經由「一異正理」推察皆不存在,所以,非是
有獨立實體我。
這樣的正因推察,所破是「於名言我(存在的所緣境)計執有獨立實體我(不存在的所
緣境)」,此「獨立實體我」是不存在。
總之,正因所破(理所破)是不存在(的境);道所破則是存在(的有境),如「見道位
所斷品」是見道的所破(道所破),「修道位所斷品」是修道位的所破(道所破)。
所以,顛倒知的「趣入境」、「執取境」、「耽著境」是一樣。如上,以「我執」為
例,其「趣入境」、「執取境」、「耽著境」都是「獨立實體我」,而且都是不存在。
(我執此顛倒知的「趣入境」、「執取境」、「耽著境」是不存在(理所破),我執此
顛倒知是存在的道所破(見道所斷、修道所斷)。)
總之,所有顛倒知的「趣入境」、「執取境」、「耽著境」三者都是不存在(的境),
這是決定的;相反的,就「不顛倒的分別知」而言,此三者都是存在;就「現前知」而言
,更是不用說,一定是存在,如「趣入瓶之眼知」,顯現境是瓶子、趣入境也是瓶子、所
取境也是瓶子,但是並沒有「耽著境」,「耽著境」唯是分別知有的,「耽著境」一定是
依於「義共相」而有。
又,一般基本上而言,「所知」、「所緣境」、「境」,可說為同義;但是,「自覺
所緣境」不一定是「所緣境」(量所通達),也不一定是「境」(所知),例如,兔角是「執
兔角分別知」(顛倒知)的所緣境(自覺所緣境,於自之趣入境產生錯亂的明瞭,即是顛倒
知),但是,兔角不是「境」(所知)、「所緣境」(量所通達),因為兔角是不存在的(如同
兔角,常一自主我、獨立實體我、自性我也是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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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BETA B10, No.0067《菩提道次第廣論》毗婆奢那 卷二十
http://tripitaka.cbeta.org/B10n0067_020
「總所破事略有二種,謂:『道所破』及『理所破』。初如《辨中邊論》云:「於諸
煩惱障,及以所知障,此攝一切障,盡此得解脫。」謂煩惱及所知二障(無明識體),此所
破事,於所知有(存在),此若無(不存在)者,應一切有情不加功用而得解脫故。理所破者
,…須所知中無(不存在),有則不能破故,雖如是無,然能發生增益執有,故定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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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ool810 (219.69.36.162), 11/27/2018 13:2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