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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成立法與遮遣法 (莫把奢摩他誤以為毗婆奢那,同樣的,莫把遮遣法誤以為成立法) : 補特伽羅常一自主空、補特伽羅獨立之實體有我空、能取所取異體空、諦實成立空、 : 自性成立空,這些都是遮遣法,不是成立法。例如,補特伽羅常一自主空,空掉了什麼? : 空掉了補特伽羅常一自主,沒有常一自主的補特伽羅存在,所以說補特伽羅常一自主空。 ------------------------------------------------------------------------------ 補充:成立法與遮遣法 (....接續前文 #1RzHpPPi《地道建立》(66)) 摘自:《攝類學初階講義》倉忠仁波切教授 https://tsadong.tian.yam.com/posts * 非遮遣他法   「非遮遣他法」的性相:是遣他法,說自之聲時,遮遣自法之所遮品能牽引成立法。 其性相中有二條件:(1)是遣他法(彼義於覺知中顯現時顯現為遮遣相)、(2)說 自之聲時遮遣此法的所遮品,又能牽引成立法(成立法:彼義於覺知中顯現時顯現為成立 相,以自方成立的方式而顯現自法的相)。 比較無遮法、非遮法,主要的差別是:非遮法能牽引成立法;無遮法沒有分類,非遮 法則是分為二種。   「非遮遣他法」的分類有二:義自相遣他法、覺知遣他法。 前者(義自相遣他法)是以「境」方面而言,後者(覺知遣他法)是以「有境」方面而言。   「非遮遣他法」的事例: 1.從非事物的返回(或有稱為:非事物的相反、非非事物)、2.執瓶分別中「顯現為 從非瓶返回」的顯現(或有稱為:執瓶分別中顯現為非非瓶、分別上顯現為非非瓶)、3. 無我有。 前一(從非事物的返回)是「義自相遣他法」,後二(執瓶分別中「顯現為從非瓶返回」 的顯現、無我有)是「覺知遣他法」。 ------------- * 非遮法之「義自相遣他法」   「義自相遣他法」的性相(定義):是非遮遣他法,且是勝義自相成立。    「義自相遣他法」的事例:從非事物的返回(非非事物)、從非瓶的返回(非非瓶)。  「義自相遣他法」是非遮遣他法的分類之一,因此,其性相中的第一條件就是:1.是 非遮遣他法(是遣他法,說自之聲時,遮遣自法之所遮品能牽引成立法)。又,2.彼法是勝 義自相成立——從自方成立而存在於現前覺知中,所以,彼法一定是事物、無常、有為。   如果,性相中的第二條件不是安立為「勝義自相成立」,而是安立為「自相成立」, 有何過難? 經部宗主張,不論諸法分類為自相(無分別知的顯現境)、共相(分別知的顯現境),或 是分類為有為、無為等等,存在的皆是「自相成立」;但是,有為、自相(無分別知的顯 現境)等是「勝義自相成立」;無為、共相(分別知的顯現境)等則是「非勝義自相成立」。 也就是說,必須清楚,經部宗所主張的「自相」、「自相成立」、「勝義自相成立」 的差別。   1.「自相」意謂,彼法的相從自己方面成立(自方成立)而顯現於覺知中,並不觀待 分別假立(不觀待義共相)。 2.所謂「自相成立」,是以彼法自身的相而言,不論有為與無為(不論無分別知的顯 現境或分別知的顯現境),皆是自相成立,因為每一法皆有自己的相。 3.「勝義自相成立」就是:彼法的相從自己方面成立而顯現於現前認知(無分別知)中 ,並不觀待分別假立(不觀待義共相)。以這種方式存在,就是勝義自相成立。此中,「勝 」(勝義之勝)意謂現前(無分別知)的認知,「義」(勝義之義)意謂「諸事物」。(經部宗 主張)事物、有為、無常、自相、成立法等是同義(範圍大小一樣),彼等是勝義自相成立。   由上說可知,以其性相中安立「勝義自相成立」而區分出:1.「義自相遣他法」是自 相成立且是有為、自相,2.另一分類「覺知遮遣法」是自相成立,且是無為、共相,並不 是有為、自相。 共相(無為)、自相成立,彼二有三邊際差別:(1)是「共相」周遍是「自相成立」 ,是「自相成立」不周遍是「共相」,例如瓶。(2)是二者,是「共相」又是「自相成 立」,例如虛空。(3)非二者,如兔角。 * 「從非事物的返回」(非非事物)是「非遮之義自相遣他法」的事例。   所謂「從非事物的返回」也就是「非非事物」,其中的內涵是:事物本身是事物,並 不是「非事物」,事物是從「非事物」的部分返回,所以,「非事物」的相反或否定(非 非事物)就是事物,因此,事物是「非非事物」。 例如,瓶不是「非事物」,所以,瓶是「非非事物」,因此,瓶是事物;反言之,若 瓶是「非事物」,則瓶不是事物。又如,虛空不是「非非事物」,虛空是「非事物」,因 為虛空不是事物。 由此舉例可知,事物是「非非事物」,因為「非非事物」與「事物」是同義。   「從非事物的返回」(非非事物)是非遮法,因為,「非非事物」是遮遣自法的所遮 品「非事物」,又是於覺知中顯現為遮遣相,故是遮遣法;又,說「非非事物」之聲時, 除了遮遣自法的所遮品「非事物」,又更牽引成立法「事物」,故是非遮法。   如何理解:說「非非事物」之聲時,除了遮遣自法的所遮品「非事物」,又更牽引成 立法「事物」? 表達「非非事物」的聲音、趨入「非非事物」的分別知,彼二趨入對境「非非事物」 的方式是相同。表達「非非事物」的聲音直接所詮是「非非事物」,間接所詮是「事物」 。趨入「非非事物」的分別知直接通達「非非事物」,間接通達「事物」。 由此可知,表達「非非事物」之聲,或是趨入「非非事物」的分別知,有牽引成立法 「事物」。 又此中,能詮聲、分別知趨入對境的方式是相同,這個部分如後文中闡釋:十地菩薩 以下補特伽羅的能詮聲是依於分別知的推動而有。 * 「從非瓶的返回」(非非瓶)是「非遮之義自相遣他法」的事例。   所謂「非非瓶」的內涵,就是:瓶不是「非瓶」,瓶是從「非瓶」的部分返回的瓶, 所以,非瓶的相反或否定(非非瓶)就是瓶,瓶是成立法。 從另一角度而言,也就是說,「是瓶」和「從與瓶異返回」的同位——是「瓶」且是 「從與瓶異而返」(瓶的返體),那麼就是瓶,瓶是成立法。又從「通達非非瓶」的角度 來說,直接通達非非瓶,間接通達瓶,瓶是成立法。 如是,由「非非瓶」(從非瓶的返回)而牽引出成立法,並且「非非瓶」自法是勝義自 相成立,因此,「非非瓶」是義自相遣他法。如是道理類推,非非柱、非非補特伽羅等等。 * 「瓶」是成立法;「非非瓶」是非遮法;「瓶」與「非非瓶」是同義,如何理解其中的 道理? 義自相遣他法是從「境」方面而言。例如,於瓶上建立瓶,就是從「非瓶」返回於瓶 上建立瓶,也就是說,遮遣「非瓶」的部分而通達瓶於瓶上,所以,從境的角度來說,「 瓶」與「非非瓶」是同義。 又,「非非瓶」是非遮之義自相遣他法,因為,由「非非瓶」遮遣自法所遮品「非瓶 」,且牽引成立法「瓶」。但是,以瓶自法而言,瓶是成立法,並不是遮遣法。所以,「 非非瓶」是非遮法,但是,是「非非瓶」不周遍是「非遮法」,例如,瓶是成立法。如此 類推其他的「義自相遣他法」(是非遮遣他法,說自之聲時遮遣此法的所遮品,又能牽引 成立法,彼法是勝義自相成立存在於現前覺知中)。 (....待續....)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542850035.A.E5B.html ※ 編輯: cool810 (219.69.36.162), 11/22/2018 09:3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