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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成立法與遮遣法 (莫把奢摩他誤以為毗婆奢那,同樣的,莫把遮遣法誤以為成立法) : 補特伽羅常一自主空、補特伽羅獨立之實體有我空、能取所取異體空、諦實成立空、 : 自性成立空,這些都是遮遣法,不是成立法。例如,補特伽羅常一自主空,空掉了什麼? : 空掉了補特伽羅常一自主,沒有常一自主的補特伽羅存在,所以說補特伽羅常一自主空。 ------------------------------------------------------------------------------ 補充:成立法與遮遣法 (....接續前文 #1RzWNpvR《地道建立》(67)) 摘自:《攝類學初階講義》倉忠仁波切教授 https://tsadong.tian.yam.com/posts * 非遮法之「覺知遣他法」   「覺知遣他法」的性相:是非遮遣他法,且僅存於分別假立。   「覺知遣他法」的事例:1.執瓶分別中「顯現為從非瓶返回」的顯現、2.無我有。   覺知遣他法是「非遮遣他法」的分類之一,其性相中有二條件: 1.是非遮遣他法、2.僅存於分別假立——唯依於分別知安立而存在。 所以,「覺知遣他法」是「無為、常、共相」,因為,經部宗主張僅存於分別假立的 法是無為(常、共相)等等。 * 「無我有」是「非遮之覺知遣他法」的事例。 「無我」是無遮法,「無我有」則是非遮法。 當說「無我有」之聲時,不僅遮遣無我的所遮品「有我」,並且直接牽引成立法「無 我有」,此中「有」就是成立法的意義。(非遮遣他法,彼義於覺知中顯現時顯現為遮遣 相,說自之聲時遮遣自法之所遮品能牽引成立法。) 又,「無我有」是僅存於分別假立的法,所以,彼是非遮之覺知遣他法。 * 「執瓶分別中『顯現為從非瓶返回』的顯現」,或有將其稱為「執瓶分別知中『顯現 為非非瓶』的顯現」,甚至簡稱為「分別上顯現為非非瓶」,彼是分別知中的一種顯現, 彼是非遮之覺知遣他法。   其中所說的「非非瓶」是如何安立的?首先了解,分別知趨入瓶之時,是以遮遣「非 瓶」的部分而顯現瓶,由此再說,於趨入瓶的分別知中,此一顯現(顯現為非非瓶的顯現 )是「從非瓶的部分返回」而有的顯現,由此道理而安立其中所說的「非非瓶」。   所謂「執瓶分別知中『顯現為非非瓶』的顯現」,如其詞句所說,彼是執瓶分別上的 一種顯現——彼顯現是從非瓶的部分返回而有的顯現,所以,總的來說,彼是含攝於執瓶 分別知中義共相的內涵。 這部分如何理解?首先清楚,執瓶分別知的「顯現」與「顯現境」有差別: (分別知中)是「顯現」不周遍是「顯現境」,例如顯現「瓶」; (分別知中)是「顯現境」周遍是「顯現」,例如顯現「瓶的義共相」。 所以,執瓶分別知中有顯現「瓶的義共相」、「瓶」。 如是,以執瓶分別知的顯現而言,有二分是含攝於「顯現義共相」的部份—— 1.「執瓶分別知中『顯現非非瓶』的顯現」、2.「執瓶分別知中『顯現為非非瓶』的 顯現」,彼二(『顯現非非瓶』的顯現、『顯現為非非瓶』的顯現)是非遮法、共相,但 是,後者(『顯現為非非瓶』的顯現)則又含攝於顯現瓶的部分,瓶是自相。 換言之,前者(『顯現非非瓶』的顯現)僅是含攝於顯現義共相的部分,後者(『顯 現為非非瓶』的顯現)則含攝於顯現義共相(瓶的義共相)以及顯現自相(瓶)二分,為 了指出「執瓶分別知中『顯現為非非瓶』的顯現」又含攝於顯現自相(顯現瓶)的部份, 因此詞句上安立有「為」字。   由上說可知,「執瓶分別中『顯現為非非瓶』的顯現」不一定是執瓶分別的顯現境( 義共相)(是「顯現」不周遍是「顯現境」),因為,彼(『顯現為非非瓶』的顯現)含攝於 顯現瓶(自相)、瓶的義共相之二分。 又,「執瓶分別中『顯現為非非瓶』的顯現」是共相,但是,是「執瓶分別中『顯現 為非非瓶』的顯現」不一定是共相,例如瓶,瓶是自相。 這種道理就如同,「所知」自法是共相,但是,是「所知」(的事例)不周遍是共相, 例如樹是所知,樹不是共相。 如是,總的來說,將「執瓶分別中『顯現"為"非非瓶』的顯現」安立為顯現境的部分 ,若是更加詳細其中的內涵,彼法含攝於顯現瓶的義共相(共相)以及顯現瓶(自相)。 所以,此處以彼作為覺知遣他法的事例,僅是總的以「執瓶分別知的顯現境」而言,並未 詳細區分差別。   總之,「執瓶分別中『顯現"為"非非瓶』的顯現」是「非遮之覺知遣他法」,因為, 通達彼法的分別知直接通達「顯現"為"非非瓶」,同時又牽引出顯現,(牽引出的)顯現本 身就是成立法,又,彼法是僅存於分別假立的法,故是非遮之覺知遣他法。 又,「執瓶分別中『顯現非非瓶』的顯現」是非遮之覺知遣他法,因為通達彼法的分 別知直接顯現、通達非非瓶,依此而間接通達瓶(但此認知中沒有顯現瓶),又,彼法是 僅存於分別假立的法,故是非遮之覺知遣他法。   再者,從「分別知通達對境」的角度來說,分別知是透由二種不同的顯現——顯現共 相、顯現自相,而通達對境,以此而言,「執瓶分別中『顯現非非瓶』的顯現」含攝於顯 現共相的部分,「執瓶分別中『顯現"為"非非瓶』的顯現」則含攝於顯現共相、自相的部 分。 所以,彼二有關自返體、基返體,前者(『顯現非非瓶』的顯現)有關瓶之自返體, 後者(『顯現"為"非非瓶』的顯現)有關瓶之基返體,但是,彼二是僅存於分別假立的法 、共相、常,因為是以「分別上的顯現」之理而建立。 * 於事例上比較遮遣法的部分,例如瓶上的遮遣法 瓶上有三種遮遣法: (1)無遮遣他法:無「瓶與無瓶的同位」,也就是「無瓶」,彼是無為、共相。 (2)非遮之覺知遣他法:分別上(有境)顯現為非非瓶,彼是無為、共相。 (3)非遮之義自相遣他法:非非瓶(境),彼是有為、事物、自相。 無遮遣他法、覺知遣他法能於一切法上(有為法、無為法)安立而有,但是,義自相遣 他法僅能於有為上安立而有,因為彼是事物。 * 遮遣法以「是否牽引」及「牽引的方式」而分為四種   (1)不牽引之無遮法。 例如「此人不喝酒」是無遮法,由說此法之聲能遮除自法的所遮品「此人喝酒」,並 且不更牽引成立法。 也就是說,「不喝酒」是遮遣自己的所遮品「喝酒」,所以彼是遮遣法,又,僅是遮 遣喝酒而已,不再牽引成立法,所以彼是無遮法。 又例如,瓶不是柱、不走路、不吃、不喝等等,彼等皆是無遮法。   有說:「不喝酒」應該不是無遮法,因為,除了不喝酒也可成立吃飯? 「不喝酒」只是不喝酒而已,並沒有牽引成立法。例如,一個人對你說「我不喝酒」 ,但是你卻認為他要吃飯,當你拿飯給他的時候,他一定會認為:為何我說「不喝酒」, 卻是要吃飯?   (2)直接引出之非遮法。 事例:無我有。 當說「無我有」之聲時,遮遣自法的所遮品「有我」,並且直接牽引出成立法「無我 有」。此中,「有」就是成立法。   (3)隨附引出之非遮法。 此中「隨附」意謂間接。 事例:「胖祠授白天不吃,有吃」。 當說「胖祠授白天不吃,有吃」之聲時,遮遣自法的所遮品「胖祠授白天吃」,又因 為吃東西的時間只有白天或晚上,所以牽引出成立法「胖祠授晚上吃」,此中直接牽引出 吃,間接牽引出晚上吃。 又如,「不喝酒,有喝」是非遮法,因為自法是遮遣所遮品喝酒,所以是遮遣法,並 且牽引成立法「有喝」,所以是非遮法。此中,遮除喝酒而直接牽引成立「喝」,由此間 接牽引成立有喝其他的,所以再觀察喝什麼?例如,喝茶等等。   (4)應時引出之非遮法。 例如,已確定某人若不是剎帝利種就是婆羅門種,當說「某人不是剎帝利種」之聲時 ,就能確知某人是婆羅門種。 又如,已經確定若不是男性就是女性,當說「不是男性」之聲時,就牽引成立法「女 性」,這就是應時引出之非遮法。 又如,確定若不是彼就是此,當說「不是彼」之時就應時而牽引出「此」。 * 十地菩薩以下補特伽羅的能詮聲是依於分別知推動而有的   十地菩薩以下補特伽羅的能詮聲,皆是依於分別知的推動而有的,透由分別知之顯現 的推動而有能詮聲,彼能詮聲的根本所依就是分別知。 又,由分別知推動而有的能詮聲,直接的所詮義,就是彼分別知的義共相內涵,因為 ,彼能詮聲是由分別知推動而有的,分別知中直接的顯現就是義共相。 十地菩薩以下補特伽羅產生能詮聲之前,分別知已經先有顯現「義共相」,不然無能 產生能詮聲。   如以「說瓶能詮聲的分別知」而言,此分別知以「瓶」與「瓶的義共相」容許混合而 趨入瓶,於此分別知中,主要的直接顯現是「瓶的義共相」,並由其推動而有「說瓶的聲 音」,所以,彼能詮聲的所詮是「瓶的義共相」與「瓶」,直接所詮是「瓶的義共相」, 間接所詮是「瓶」(這個聲音是說瓶)。 也就是說,「執瓶分別知」是以這種情形(以「瓶」與「瓶的義共相」容許混合而趨 入瓶)而執取瓶,所以,透過這個分別知推動而有的「說瓶的聲音」,也是以這種情形而 有的,因為是透過分別知推動而有的能詮聲。   例如,我想說「瓶」的時候,當下的分別知已經顯現「瓶的義共相」,由此分別知的 推動而有「說瓶的聲音」,彼說瓶的聲音,就是以「瓶」與「瓶的義共相」容許混合的方 式而說,但不是真正的混合,而是彼分別知中有如此的顯現,依於分別知中如此的顯現而 有說瓶的能詮聲。   再者,說者、聽者各自的分別知中皆有顯現「瓶的義共相」。透過說瓶的能詮聲,聽 者的分別知中也有顯現「瓶的義共相」,聽者依於自己分別知中所顯現的「瓶的義共相」 而趨入瓶、執取瓶。例如,我說瓶,你聽到我說瓶的聲音,在我們各自的分別知中皆有顯 現「瓶的義共相」,你的分別知依於自心續中所顯現的「瓶的義共相」而趨入瓶。 (....待續....)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ism/M.1542934417.A.901.html ※ 編輯: cool810 (219.69.36.162), 11/23/2018 09: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