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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廣論》〈上士道.布施波羅蜜〉 pg274L1~pg274L4 寅一、學習布施 卯一、布施度性 初中分四:一、布施度性;二、轉趣發起布施方便;三、布施差別;四、此等略義。 科判:{卯三、布施差別─辰三、布施自性所有差別} ─────────────────────────────────────── 【就所為門不應捨者,若為小事不應捨身,即前論云:「能行正法身,為小不應損,如是 能速滿,諸有情意樂。」若就自分已離慳等布施障礙,而就他分,若不捨身,能辦眾多 有情利義大事之時,有求肢等亦不應施。若為令作殺生等事,俱害自他諸惡行故來乞求 者,則自不應暫施於他。 ───────────────────────────────────────就所為(目的或必要)方面不應施身的情況:如果是為了小事,則不應施身。如果能 以此身行持正法,成辦自他廣大的利益,那就不應為了微小的他利而損壞身體,也就是不 應捨身。這樣依靠暇滿人身圓滿戒定慧三學,必能速疾圓滿有情的意樂。如果菩薩自己已 經遠離了慳吝等佈施的障礙,而且對眾生而言,若不捨身便能成辦眾多有情義利的大事, 這時即使有人乞求肢節等,菩薩也不應施捨(菩薩是否應當施身,須觀待自他兩方面的必 要,即自方是否有使自己意樂清淨之必要,以及觀待他方是否有成辦有情利益的必要。菩 薩既已遠離慳吝等,就沒有必要為了清淨意樂而施身;而且,不施身又能成辦現前的利生 事業,故也無需施身)。如果來人乞求身體是為了作殺生等損害自他的惡行,則菩薩暫時 不應施身給他(有人乞求菩薩做他們合作的夥伴,想行非理之事,逼迫、損害、矇騙眾生 時,菩薩不應將身體交付給他、受他支配而成為他的屬下)。 解說── 無論所做的任何善業,不論它是否利益到來世﹑是否成為解脫因﹑是否成為相智因, 全都觀待於意樂﹑動機。我們究竟的目的是為了證得圓滿菩提,要成辦此因必須有饒益無 邊如母有情的意樂;要成辦解脫因必須有出離心;要成辦來世增上生因必須對此世的名利 得失等起厭離心。只是為了個人的此世名利等﹑輪迴圓滿安樂的我愛執,最後只有害了自 己而已,不只如此,也會害了他人。所以,不應沾染我愛執﹑追求輪迴的圓滿安樂,若開 始的動機正確﹑加行圓滿,這樣做可成為自他二利的圓滿菩提因,請以此動機匡正自心而 聽聞。 現在講到六度的部分,這裡並不難了解,所以進行速度會快一點。 至尊仁波切講到布施的意樂﹑加行﹑可不可施之物時,主要是以應遮除的角度說的, 例如布施時應斷何種意樂,加行時何種加行不可施,同樣的,內外布施物何種可施﹑何種 不可施。若了解其中的過失,其餘則容易了解。 現在是講到「第四施何等物分二,一略示應捨不應捨物,二廣釋。」 即何種物可施﹑不可施,其中「第二分二,一廣釋內物可不可捨,二廣釋外物可不可 捨。」即何種內物可捨不可捨及何種外物可捨不可捨。其中科判「廣釋內物可不可捨」, 又分為三項,「此中分三」的第一項「就時門不應捨」已經講解過了,今天從第274 頁的 「就所為門不應捨」開始解說。 請看文,「2就所為門不應捨者,若為小事不應捨身,即前論云:『能行正法身,為 小不應損,如是能速滿,諸有情意樂。』」 再引前論《入行論》說明布施時,要看必要性的大小來決定捨不捨,不應為必要性小 的事而捨身,因為還有身軀在,就有機會造作廣大善業,若捨身,將失去機會。應當善巧 而行,至尊仁波切接著說: 請看文,「若就自分已離慳等布施障礙,而就他分若不捨身,能辦眾多有情利義大事 之時,有求肢等亦不應施。」 自己雖已離慳貪等布施障礙,但為他故,不施捨身軀將能成辦眾多利他大事,若時有 來乞討身軀肢解者,亦不應捨。 請看文,「若為令作殺生等事,俱害自他諸惡行故來乞求者,則自不應暫施於他。」 前述尚有小必要性,但若完全無必要性,只有傷害他者,就不應施捨,例如有人乞求 ﹑要你幫忙殺生,這是俱害自他之事,對此絕對不可幫忙,絕不可給他機會。 甚麼是應捨?應為大事(必要性)而捨身,不可為小事(必要性)而捨身。例如若對 此世布施,可積聚廣大資糧﹑淨化累世罪障﹑死時親見諸佛﹑菩薩等有堅定信心,為此而 施捨,即有大意義,如此可捨此世身軀。例如世尊曾經捨身,捨身的當下,親見到諸佛, 所以,若為大事,理應捨身。 -摘自《菩提道次第》雪歌仁波切講授 法炬法師翻譯 此文稿為自他學習而做,僅供參考,容有疏失,懇請指正。 道次世界:http://www.lamrimworld.or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05.66.24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Buddhism/M.1408537685.A.1BB.html
opm: 南無阿彌陀佛 08/20 21:24
a1014a: 隨喜 08/21 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