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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利律比丘戒研究 李 鳳 媚 依《Vinaya PiTaka》所載,轉述制定戒律的原因,如果戒條在成為定制前有數個制戒因緣 ,文中仍只摘錄第一個因緣。 ┌─────────────────────────────────────┐ │Nissaggiya 18. (Sv. 4, nissaggiya 18, 1; Vin.III, p237.) │ │ │ │Yo pana bhikkhu jAtarUparajataM uggaNheyya vA uggaNhApeyya vA │ │ upanikkhittaM vA sAdiyeyya, nissaggiyaM pAcittiyan ti. │ │ │ │ 若有比丘接受或命人接受金銀1,或是允許放在一旁2,犯捨懺 │ ├─┬───────────────────────────────────┤ │因│ 佛在王舍城竹林精舍時,優婆難陀比丘到施主家乞食,居士預留的肉被兒子 │ │ │ 吃了,所以用錢代替肉供養比丘;優婆難陀接受了錢後,居士批評比丘也像 │ │ │ 在家眾一樣接受金錢。 佛在王舍城竹林精舍時,優婆難陀比丘到施主家乞食 │ │ │ ,居士預留的肉被兒子吃了,所以用錢代替肉供養比丘;優婆難陀接受了錢 │ │緣│ 後,居士批評比丘也像在家眾一樣接受金錢。 │ ├─┼───────────────────────────────────┤ │犯│1.對象:金錢 │ │ │2.方式:(1) 接受﹑ │ │相│ (2) 請別人代收﹑存放 │ ├─┼───────────────────────────────────┤ │無│1.在寺院﹑居士家接受或由別人代收金錢後,不當作是自己的,只是加以保管3 │ │ │ 。 │ │犯│2.比丘精神失常。 │ ├─┼───────────────────────────────────┤ │備│五分律:若比丘自捉金銀及錢,若使人捉,若發心受,尼薩耆波逸提。 │ │ │僧祇律:若比丘自手捉生色、似色,若使人捉、舉、染著者,尼薩耆波夜提。 │ │ │四分律:若比丘自手捉錢,若金銀,若教人捉,若置地受者,尼薩耆波逸提。 │ │ │十誦律:若比丘自手取金銀,若使人取,若教他取,尼薩耆波夜提。 │ │ │根有律:若復苾芻自手捉金銀、錢等,若教他捉,泥薩祇波逸底迦。 │ │ │I. B. Horner: Whatever monk should take gold an silver, or should get │ │ │another to take it (for him) , or should consent to its being kept in │ │ │deposit (for him), there is an offence of expiation involving │ │註│forfeiture. │ └─┴───────────────────────────────────┘ 注釋: 1.jAtarUparajataM:金銀。〈語詞解釋〉238頁:「金」(jAtarUpa)即黃金。「銀」 (rajata)即銅錢﹑木錢﹑樹脂錢等。所以「金銀」主要是指可以買賣東西的保值物, 翻譯為現代的用語即是「金錢」。 2.〈語詞解釋〉238頁:心想,「這是尊者的東西」,而加以存放。是說為比丘收藏金錢的 人,清楚地知道是比丘的錢,而加以存放。 3.這個不犯的條件是說,雖然接受了金錢,但卻不當作是自己的金錢來花用,而加以保管 。《善見律毗婆沙》777頁舉出一例:居士用金錢供養比丘,雖然比丘說:「不能接受金 錢」,但居士說:「我已經決心布施,不可以再帶回去」,便把錢放在地上走了,這時 候比丘就必須看守金錢,等候其他居士來為他處理。 所以從戒條和不犯中可以知道,構成犯戒的重要條件並不是接受金錢,主要是如果比丘本身願意接受金錢,且把金錢當作是自己的話,便犯了捨懺。 -- 經典裡對整個的(修行)過程有系統描述是很精密的,但實際的經驗卻超越經教研 究。研究無法告訴你:這就是無明升起的經驗,這就是行的感覺,這就是特殊的意識, 這就是身與心各個不同元素的感覺(受)。---阿姜查《水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80.53
godofmoon:推巴利文原典~聖戒的流傳 220.136.12.173 12/25 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