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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戒品釋(第3講)
教授:日宗仁波切
中譯:如性法師
(3)98年2月22日 下午 高雄
首先我們先看到《律儀二十頌》的原文,背棄大乘菩薩藏,愛樂宣示相似法。這個部分是
提到了《菩薩地論》當中,所宣說的第四條他勝罪。接下來看到《菩薩戒品釋》當中第
101頁,論曰:若諸菩薩,謗菩薩藏,愛樂宣說開示建立相似正法,於相似法,或自信解
,或隨他轉,是名第四他勝處法。這個部分,首先一開始就提到了「若諸菩薩,謗菩薩藏
」,誹謗菩薩藏,誹謗大乘法,這是第一個部分。接下來「於相似法,或自信解,或隨他
轉」,
有一些相似法有可能以自己的角度揑造出來,「或隨他隨」或者是被其他的人所影響,「
愛樂宣說開示建立相似正法」,因此到最後自己也很喜歡,甚至也很喜歡對別人宣說這一
方面的法類。此中分二。第一謗大乘有二:一所謗事,誹謗的對象,謂總開示甚深廣大菩
薩法藏。這個部分,它必須要具備有「甚深」以及「廣大」這二個部分。如果僅誹謗這當
中的其中一部分,不論是誹謗甚深的部份,或者是誹謗廣大的部分,它都不會觸犯所謂的
他勝罪。比方有一些人,他並不認同大乘法裡面所宣說的空性義理,而對於這一方面的法
類而加以誹謗,這個部分並不會觸犯這邊所提到的他勝罪。所以所誹謗的對象,它是必須
要具備有甚深以及廣大這二個部分的菩薩法藏。二誹謗之理,如下所說,而爲誹謗。誹謗
的這個內涵,在下文當中會提到,最主要是提到了「大乘非佛說」的這種誹謗法。
在之前我們提到誹謗大乘法,誹謗的方式是提到了「大乘非佛說」的這種邪說。這種邪說
,過去在印度某一個時間點也曾經興盛過。很多的人認為佛在示現涅槃之後,並沒有宣說
大乘的法類,因此之後所謂的大乘法,並不是佛親口宣說的。這樣的觀點不僅在過去,甚
至在現今很多小乘的國家,有很多的人也都有這樣的邪見,認為大乘的法類並不是佛親口
宣說。就連世親菩薩,剛開始他是一位小乘行者時,他也持這樣的見解,認為大乘的法都
不是佛親口宣說的。而這些法類,他甚至說都是厲鬼所說的,就連龍樹菩薩也都是厲鬼的
化身等等,他們當時所持的見解就是如此的。但是這一切的見,我們都可以稱之為是邪見
。所以這個地方,有提到誹謗大乘,是提到了「大乘非佛說」的這種邪見。
接下來,二宣說相似法分二,這個部分是提到了「宣說相似法」,在之前是「誹謗大
乘法類」,接下來宣說相似法,又分二:一所說事,諸餘釋論,皆未明說,唯《傳釋》云
:「或小乘法,或外道法。」藏文原文在《傳釋》的這部論典當中,原有的藏文它是指「
或少分法,或外道法」,這個地方法尊法師將它直接翻譯成「或小乘法」。在《傳釋》的
這本論著裡面有提到,「或少分法,或外道法」,這邊的少分法指的就是小乘法。然論是
說相似正法,非是說爲相似大乘,但是在論典裡面有特別談到,「愛樂宣說開示建立相似
正法,於相似法」,它沒有提到「非是說為相似大乘」,它這邊提到的是「相似正法」,
並沒有提到「相似大乘」。如果正文當中提到了「相似大乘」的話,確實如同《傳釋》裡
面所說的,宣說很類似大乘法類的小乘法,或者是外道法,這都是不對的。但是由於在正
文當中,所提到的是「建立相似正法」,所以這個地方不應該把小乘法也涵蓋在其中,因
為小乘法它屬於正法當中的一部分,所以這裡面正文就提到了,「然論是說相似正法,非
是說相似大乘」,故是一切隨順黑法。因此這個地方所說的相似法,指的是「黑法」,也
就是外道法,或者是隨順外道法的這些法類,並不包含小乘法。二宣說之理,以什麼樣的
方式來說呢?謂自於此法,深生愛樂,爲他宣說,又將他人安立其見。自己本身深愛此法
,就是深愛此相似法,不僅如此,為他人宣說,使他人也相信此相似法,而生起一種邪見
。接下來,總攝此義,《律儀二十頌》云,這個地方的翻譯,跟我們之前所看的翻譯的版
本並不一樣,法尊法師在這個地方所翻譯的用辭提到了,「謂由猛利惑,失壞戒律儀,其
罪有四種,意同他勝處。由貪利敬故,自讚而毀他。於有苦無怙,慳不捨財法。由忿不受
他,諫謝而打他。謗毀於大乘,宣說相似法。」
接下來第102頁,猛利惑者,在《律儀二十頌》的第一句當中「謂由猛利惑」,這當中的
猛利惑指的,謂上品纏。這個部分在下文會廣介紹。言其罪者,「謂由猛利惑,失壞戒律
儀,其罪…」這當中的「其罪」,指的是什麼呢?謂具律儀菩薩之罪。也就是之前受持了
菩薩的律儀之後,如果沒有辦法如實的來持守,透由具備了上品纏所需具備的四個條件,
而犯了他勝罪,「謂具律儀菩薩之罪」這時候稱這四種的罪為他勝罪。「其罪有四種」而
他勝罪簡單的來分,可以分為四種。覺賢論師云:「由犯他勝失壞律儀,故名他勝。為什
麼犯了這四種的罪,稱之為是犯了他勝罪呢?「由犯他勝失壞律儀」因為犯了以上的這四
種的罪,會使之前所獲得的菩薩律儀完全消失的緣故,所應該斷的相違品它獲勝了,而能
夠斬斷的對治品,也就是律儀本身,呈現出失敗的狀態,所以變成是「他勝、我敗」,所
以稱之為是「他勝」。也就是犯了他勝罪之後,之前所受持的菩薩律儀,會在此同時完全
消失的緣故,被他方所戰勝,因此稱之為是他勝罪。唯就同是失律儀因,名同他勝,非一
切同。這個地方會有提到,比丘所必須要斷除的他勝罪,跟我們這個地方菩薩戒裡面所提
到的他勝罪,名稱雖然是相同的,但是它的內涵並不完全相同。所以這個地方「唯就同是
失律儀因」,就比方如果一位比丘他犯了他勝罪,這時他的比丘戒會完全消失;相同的,
受持菩薩戒的行者,如果犯了以上的這四種他勝罪,他所受持的菩薩戒,在此同時也會完
全的退失,所以「唯就同是失律儀因,名同他勝」,所以在菩薩戒的戒條當中,前面的四
條,我們稱之為是「同他勝」,很類似他勝罪的四種罪。「非一切捨」這個字,或許改成
是「同」會比較恰當,「非一切同」也就是它並不是與比丘戒他勝罪的內涵完全相同的。
接下來看到下一段,非如比丘犯他勝已,無可重受,此可重故。」在菩薩戒的他勝罪,跟
比丘戒的他勝罪,最主要的差異點在於,比丘戒的他勝罪是沒有辦法重受的,但是如果犯
了菩薩戒的他勝罪,是可以再重受菩薩戒,這個地方是有差異。因此在菩薩戒所稱的他勝
罪,可以稱之為是「四他勝」,或稱之為是「同他勝」都可以。接下來看到第104頁,餘
論所說,這個部分先看第107頁。《集菩薩學論》攝諸根本罪,頌云:在《集學論》當中
,以《虛空藏經》作為依據的經典,並且在《集學論》裡面有提到其他不同的他勝罪。這
個部分,在《律儀二十頌》並沒有提到,所以在這個地方作一個補充。這裡有提到:
劫奪三寶物,說爲他勝罪。若誹謗正法,佛說爲第二。
雖犯戒比丘,奪袈裟捶打,若令入獄禁,及降其出家。
造作五無間。執持邪倒見。毀壞聚落等,佛說爲本罪。
於未淨修心,有情說空法。已入佛乘者,遮止大菩提。
令捨別解脫,安立於大乘。執謂有學乘,不能斷貪等,
亦令他受待。讚說自功德,爲利養恭敬,讚頌而毀他。
謂我得甚深,而倒說妄語。令治罰沙門,施與三寶物,
及受其施與。令捨奢摩他,正住諸財寶,惠施讀誦者。
此諸根本罪,是大地獄因,對虛空藏前,夢中當悔除。
棄捨菩提心。不忍慳貪故,不施諸求者。若勤求歡喜,
不忍恕有情,由忿打有情。由惑及順他,宣說相似法。
這個地方,是《集學論》依《虛空藏經》的內容,所說的菩薩戒的他勝罪。接下來,看到
第110頁,由於宗大師所造的《菩薩戒品釋》並沒有引《虛空藏經》的原文,所以接下來
《虛空藏經》原文的部分,在這個地方就不作講說。
我們直接看到第110頁,初他勝,謂不與取三寶物他勝。此中分六:一、物主。經中唯云
:「若塔、若僧、若四方僧。」言塔雙顯佛及佛法,故爲三寶。首先在《集學論》當中所
說到的第一條他勝罪,是「不與取三寶物他勝」。這個地方又分六個部分,第一個部分「
物主」,不與取的這個東西,也就是所要偷的這個東西,它本身是屬於誰的?「經中唯云
」在經中只有談到「若塔、若僧、若四方僧」,但是更進一步的來解釋的話,「言塔雙顯
佛及佛法」在經中所謂的「塔」,它就是已經包括了佛以及佛法這二個部分。「故為三寶
」所以這個東西它本身,是屬於佛法僧三寶的。此中佛者,謂佛如來,或形像等。而這當
中的「佛」並不侷限在於真佛,也包括了佛像。法謂教法,或證正法。而佛法僧三寶當中
的「法」,它包含的是教、證二法,「教」包含了佛所宣說的三藏,或者是「證」正法。
言若僧者,謂有簡別。四方僧者,謂無簡別。這個地方有提到的「若僧」以及「若四方僧
」,「僧」指的是「謂有簡別」,這當中的「簡別」指的是特定的僧眾,也就是特定的對
象。比方說得到聖道的僧眾們,所以這邊的簡別,最主要指的是有特定的對象,有特定的
僧眾。「四方僧者,謂無簡別」而四方僧指的就是,並沒有指特定的哪一些的僧眾,並沒
有指某一些的對象,而是指所有的四方僧眾,所以這個地方提到了「言若僧者,謂有簡別
。四方僧者,謂無簡別」。
「又若異生須四比丘,若是聖者,一補特伽羅亦名僧伽」,以另外一種的角度來解釋的話
,如果是以「異生」,也就是凡夫的角度來安立所謂的僧,就如同戒論所提到的,必須要
具備有四位比丘以上的團體,才能夠稱之為是「僧寶」,所以這裡面又提到了「又若異生
須四比丘」。「若是聖者,一補特伽羅亦名僧伽」,如果這個對象他是已經獲得聖道的聖
者,縱使他只有一位,縱使他只是一位補特伽羅,但是他還是有資格稱之為是「僧伽」,
或者是「僧寶」。簡單的來說,佛法僧三寶的僧寶,並不侷限在於出家眾,如果在家居士
他能夠透由修道而獲得聖者道,這時候縱使他是一位在家居士,但是他還是有資格稱之為
是僧寶。如果以出家眾而言,如果沒有得到聖道,必須要具備有四位比丘以上的團體,才
有資格稱之為是僧寶。所以這地方就作了凡夫以及聖者的區別,而提到了,又若異生須四
比丘,若是聖者,一補特伽羅亦名僧伽。言三寶者,不可執如餘論所說,這個地方所提到
的三寶,跟《現觀》的論著當中,我們在介紹三寶時所提的三寶,並不完全相同。謂實如
來,無漏滅道,諸聖有學,以說塔廟及四方僧故。一般《現觀》的論著在介紹三寶的時候
,所謂的「佛寶」指的就是真佛,而「法寶」指得是無漏的「滅」以及「道」的功德,而
「僧寶」最主要指的對象是獲得聖道的這些聖者,「諸聖有學」但是這個地方所提到的三
寶物當中的三寶,指的並不是《現觀》的論著當中所提及的這些三寶,為什麼呢?「以說
塔廟及四方僧故」因為在這個地方有特別的強調「塔廟」,也就是供到廟裡面,供到寺院
裡面的這些東西,都包含在裡面。「及四方僧故」也就是並沒有特定的僧眾,也就是沒有
特定的對象。又云:「或奪塔物,或奪施僧,及四方僧。」此顯物主非定須三寶,隨一即
犯。所以在論文有提到,「或奪塔物,或奪施僧,及四方僧」,這邊有加上「或」這個字
,就表示不與取的這個境,它不一定是同時要是佛、法、僧三寶之物,「此顯物主非定須
三寶,隨一即犯」只要是佛法僧三寶當中任何一寶,所擁有的財物,如果去偷拿都會觸犯
所謂的不與取三寶物的他勝罪。接下來,二所取物。經無明文,故田捨等處所,及飲食乘
等隨一資具。這個地方所取的物,在經典雖然沒有很清楚的講明出來,這當中包含了田,
或者是房子等等處所,以及飲食、車乘等東西。物量大小,亦無明文,這個東西它到底要
多大,才能夠造所謂不與取的惡業呢?這個當中也沒有講清楚,義亦難定,其實這一點是
很難斷定的,當如何量,成不與取業道,即以彼量爲下邊際,墮資具數。
接下來看下一段,又云「施僧。」故隨物主,攝未攝持,犯罪皆同。由其回施三寶隨一,
即彼爲主。這個地方有提到,如果這個東西,已經是別人打算要供養給三寶,或者是供養
給某一間寺院的僧寶,供養給某一間寺院的僧眾時,「攝未攝持」不管所供養的對象,三
寶也好、僧眾也好,他們知不知道這個東西是供養給他們的,或者他們還沒有拿到手上,
所以提到了「攝」以及「未攝」這二個部分。「攝」就是他已經知道了,這是屬於他的東
西,「未攝」可能是別人供養出來,但是他還沒有拿到手的這些東西。「犯罪皆同」縱使
對方他沒有想,這個東西是屬於我的,但是在這個途中,把這個東西拿走的話,所犯的罪
是相同的。「由其回施三寶隨一,即彼為主」因為供養的人已經有意願,把這個東西供養
出去,所以這個東西的擁有者,也就是三寶,不管是佛法僧任何一寶,都成為這個東西的
擁有者,因此提到了「即彼為主」。
三能盜人。盜僧物時,要須自未墮彼僧數。這個地方提到了,盜者本身所必須要具備的條
件,「盜僧物時,要須自未墮彼僧數」,如果要盜取某一間寺院僧眾的財物,盜者他必須
不是這間寺院裡面的僧眾。因為如果他是這間寺院裡面的僧眾,假設這間寺院裡面有五個
出家眾,他屬於這間寺院裡面僧眾的一部分,其實他所盜的財物,所盜僧眾裡面、所盜寺
院裡面的財物,有一部分是屬於他的,也就是這五個人所共同擁有的財物。所以這時候,
就不符合這邊所說的這個條件,雖然他偷了這些東西還是有罪,但是並不符合這邊所謂的
他勝罪,所必須要具備的條件,因為這裡面有某一部分的東西是屬於他自己的。所以這個
地方特別強調了,「盜僧物時,要須自未墮彼僧數」,自己並不是要偷盜的對象,自己不
是這當中的一部分。
四意樂。分二:一想,若發起心有差別者,須不錯亂。若無差別,猶預以上,須無錯亂。
意樂當中首先提到的是「想」,所謂的「有差別」指的是「別相」,「無差別」指的是「
總相」。但是最主要的,不管從別相,或者是總相,盜者本身必須要具備有什麼樣的想法
呢?他必須要具備有「無錯亂」的這種想法。也就是他知道要去偷什麼東西,而不能在內
心生起這種錯亂的想法,如果有錯亂的想法,縱使你偷了別人的東西,但是它還是不符合
這邊所說的條件,所以盜者本身他的想法,必須是無錯亂的。盜有錯誤不成業道,是不與
取總教義故。如果在盜的同時,盜者本身有錯誤的想法,也就是他自己的想法產生了錯亂
的話,「不成業道」也就是他的盜業並沒有辦法圓滿。「是不與取總教義故」這個在介紹
不與取的這些論典當中,都有詳細的講到。二發起心,這個地方最主要提到的是動機,謂
三寶物,非自能主,欲令離彼。所謂的動機指的就是「非自能主」,雖然這些東西,並不
屬於自己所擁有,「欲令離彼」但是希望這些東西能夠遠離三寶,而成為是我所擁有的,
這個是盜者必須要具備的動機。
若以悲愍等心爲利他故,而行奪取,如下所說有無犯時。這旁邊的標點符號,應該是改為
句號。如果以悲愍為出發點,而來盜取別人的東西,「如下所說有無犯時」這一點在下面
的會提到,並不會觸犯所謂的根本墮。因為他的心念,是以悲愍,以利他作為出發點,並
不是以貪,或者是以種種的煩惱作為出發點,所以他是不會犯下根本墮的。舉一個簡單的
例子,比方有一位菩薩,知道對方擁有錢財,擁有權勢,但是這位菩薩透由智力,可以知
道對方不會善巧運用他所擁有的這筆錢財,甚至會把它用在不正當的地方,而傷害很多的
人。所以這時候,為了讓對方以及其他的眾生們不要受到傷害的緣故,內心生起了悲愍他
人的這種悲心,以利他作為出發點,而將對方所擁有的財物偷過來的時候,拿過來的時候
,並不會犯下偷盜的這種罪,所以這裡面有提到「若以悲愍等心為利他故,而行奪取,如
下所說有無犯時」,並不會犯下根本墮。如果菩薩以悲作為出發點,拿了別人的東西,他
是不會犯根本墮的,因為以菩薩戒本身來說,根本墮是沒有開許的。所以在下面就有提到
,雖他律儀諸根本罪,於餘律儀容有開許,這個地方的標點應該是改成逗號,然此律儀諸
根本罪,即於此律定無開許,所以以菩薩戒本身的根本罪而言,從菩薩戒的戒條來說,它
並沒有任何的開許,所以菩薩本身如果持的動機,是以悲愍利他為出發點,而奪取別人的
財物,這並不會犯下這邊的根本墮,所以提到了「然此律儀諸根本罪,即於此律定無開許
」,故此要爲自奪,或以染污心而爲發起。所以這個地方有特別的提到,偷的動機,必須
要以染污心,也就是煩惱作為動機。有說須貪,然不決定。有一類的學者,認為所必須要
具備的動機,必須要具備貪的動機,但實際上並不一定。
五加行。經云:「自奪或教他奪。」故若自作及教他作,皆成違犯。在經中有提到,不管
自己去奪取他人的財物,或者是教別人去奪取這些財物,自作或者是教他作,都會違犯此
他勝罪。又若暗竊,或以力奪,亦皆成犯。不管是偷偷摸摸的去拿,或者是用施壓的方式
,把這個東西拿過來,在別人不願意給你的情況下把它拿過來,其實都已經犯了這個部分
的他勝罪。如舊譯云:「竊奪三寶物。」六不與取量。不與取到最後,究竟是什麼樣的狀
態?謂起得心。如果在拿到這個東西之後,內心覺得「我已經得到了這個東西」,就表示
不與取的這個量已經成了。此中奪佛物等,有三他勝。如果將這一條他勝罪,以佛法僧三
寶的角度來區分,可以分為三條;如果把三寶總攝為一,這邊它的他勝罪是以一條的方式
來介紹的。
接下來翻到第107頁,劫奪三寶物,說爲他勝罪,這是第一條他勝罪。第二條,若誹謗正
法,佛說爲第二。接下來請翻到第111頁,第二他勝,謂誹謗正法他勝。此中分二:一所
謗之正法,經云:「或說聲聞出離,或說獨覺出離,或說大乘出離,若自誹謗,若令他滅
,是名第二根本重罪。」言或者,謂顯隨一。隨謗三乘,相應之經。這個地方有提到所誹
謗的法,簡單的來分可以分為聲聞、獨覺以及大乘三藏,不管是自己親自去誹謗,或者是
令他人誹謗,都犯了第二根本重罪。所以這當中為什麼要特別的強調「或」,謂顯隨一,
也就是誹謗這三者當中的任何一者,都會犯下誹謗正法的他勝罪,「隨謗三乘,相應之經
」。又誹謗大乘法時,說謗甚深或廣大神力一分大乘,犯惡作罪。在提到誹謗大乘法的時
候,之後會說「謗甚深或廣大神力」,這當中的「廣大神力」指的就是廣行的部分。如果
在誹謗大乘法的時候,是誹謗甚深,或者是誹謗廣行當中的一部分,並不會犯下他勝罪,
而是犯下了惡作罪,所以這邊提到了「犯惡作罪」。
接下來,而《菩薩地》與此論,說謗大乘是他勝罪。故此之大乘,要雙宣說甚深廣大二分
之經。所以如果所造的罪,是屬於大乘罪,這時候所誹謗的法,以大乘而言,它要同時具
備甚深以及廣大這二個部分。如果只具備其中一部分,或者是只誹謗其中一部分,它都不
能夠稱之為是他勝罪,只能夠稱之為是惡作罪。如是聲聞出離,謂說四諦。獨覺出離,謂
說十二緣起小乘法藏。若謗一分小乘義亦犯惡作,如謗大乘。相同的,誹謗小乘法,不管
是聲聞,或者是獨覺,不管是四諦的法類,或者是十二緣起的小乘法類,在誹謗的時候,
「若謗一分小乘」如果只是誹謗這當中的一部分,所犯的罪稱之為是惡作,「如謗大乘」
這一點就跟誹謗大乘是相同的。若作是念:謗一分大乘經義犯惡作罪,謗聲聞獨覺出離,
犯他勝罪,不應正理。以謗前者較謗後者,罪尤重故。這個地方有提到「謗一分大乘經義
犯惡作罪」,如果誹謗的對象,是大乘經當中的某一個部分,之前提到所犯的罪,稱之為
是惡作罪。「謗聲聞獨覺出離,犯他勝罪」,但是如果誹謗了聲聞以及緣覺的教義,當下
所犯的罪,稱之為是他勝罪。這時他方就提出了問難,他覺得這一點是不合理的「不應正
理」,為什麼呢?「以謗前者較謗後者,罪尤重故」,因為前者謗大乘某一部分的教義,
所犯的罪是比較重的,「以謗前者較謗後者,罪尤重故」所以他認為前面的那一者,不能
夠稱之為惡作,因為惡作跟他勝罪,從名相上來作比較,他認為犯他勝罪所造的惡業是比
較大的。這個地方就作了回答,答曰:無過。隨於上下任何律儀,皆不定依罪重罪輕,制
重制輕。其實佛在制定戒律的時候,「皆不定依罪重罪輕,制重制輕」,不完全是依罪的
輕重來制定戒律的,並不一定是依罪的輕重來制定戒律的內涵。比方以別解脫戒「破和合
僧」的這一點,它是屬於五無間罪,他所造的罪業是非常深重的,但是在比丘戒當中並沒
有把「破和合僧」的這一種罪列入他勝罪裡面,所以並不是以罪業的輕重,來作戒的一種
制定。佛在制戒的時候,並不是完全依靠罪的輕以及罪的重來制定戒律的,所以這個地方
並沒有任何的過失。
接下來的原文,仁波切在這個地方並沒有作特別的介紹,所以看到第112頁,最後有提到
,此有謗大乘等,三他勝罪。這一條的他勝罪簡單的來分,可以分為謗聲聞、謗獨覺以及
謗大乘藏三藏的三種他勝罪。如果總攝在一起,就是這邊所看到的誹謗正法他勝,如果詳
細的來分,這當中的正法又可以分為:聲聞的正法,獨覺的正法,以及大乘菩薩的正法。
接下來翻到第108頁,在《根本頌》裡面有提到,雖犯戒比丘,奪袈裟捶打,若令入獄禁
,及降其出家。這是第三條他勝罪。接下來看到第112頁的原文,第三他勝,謂損害出家
他勝。此中分二:一所害境。所損害、所迫害的對象包括了,經云:「隨佛出家,或受學
處,或未受學處,或犯尸羅,或具尸羅。」頌中亦有雖字,故言犯戒比丘,唯是一例。在
經中有提到「隨佛出家」,不管是有沒有受出家的學處,或者是有沒有好好的持守律儀,
所以這當中有提到「或」的這個字。「頌中亦有雖字」,在《根本頌》也有提到「雖犯戒
比丘」,它有用「雖」這個字眼。不管是在經中提到了「或」,或者是《根本頌》當中,
用「雖」的這個字眼,最主要表達的是「故言犯戒比丘,唯是一例」,在《根本頌》字面
上提到的是犯戒比丘,但實際上它包含了沒有犯戒的比丘,也就是總的來說,現出家相的
這些法師,這些比丘們。所以這個地方有提到「故言犯戒比丘,唯是一例」,它只是其中
的一個例子而已,其實它包含的對象有很多個。
二如何損害。分二:一發起,這邊的「發起」最主要就是,在還沒有造業前的內心動機,
發起,謂於彼境損害意樂,即雜染心。最主要在這邊的心態,是以煩惱為主的,想要傷害
對方的這種意樂、這種心態。二加行,謂奪袈裟,逼令還俗,降其出家,隨行一事。不管
是你奪取出家法師他們的袈裟,並且逼迫他們還俗,就是逼迫他們一定要以在家人的相,
一定要顯現出在家人的相等等「隨行一事」。又說捶打、禁閉、令捨命根,不管更進一步
的,捶打這些現出家相的法師,或者是把他們關在某一個地方,甚至「令捨命根」,使他
們失去了生命,犯他勝者,是捶打傷害損惱他勝所攝。後面的這個部分提到的是捶打、禁
閉以及令捨命根,這個部分的他勝,就如同之前在《律儀二十頌》所提到的「內懷忿恨復
捶打」,它是包含在這個部分的,所以是有提到「是捶打傷害損惱他勝所攝」。又奪袈裟
,物主是出家有律儀者,須未滿足四比丘數。若滿四數,則是第一根本罪攝。這個地方有
提到了「奪袈裟」,奪袈裟的對象,也就是物主他本身必須是現出家相,而且他本身有持
守出家的律儀,「須未滿足四比丘數」,並且物主本身,並不滿四位比丘,如果滿四位比
丘,就等於是我們之前所提到的第一他勝罪,也就是不與取三寶物他勝罪,所以「則是第
一根本罪攝」。此有奪取袈裟,及逼降出家二他勝罪。第三條他勝罪簡單的來分,又可以
分為二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以奪袈裟的這個部分來作解釋;第二個部分,就是強迫他
人還俗,並且現出家人的這種面相。這個部分簡單的來分,可以分為這二個部分。
接下來第108頁,造作五無間,就是第四條他勝罪,請翻到第113頁,第四他勝,謂作無間
罪他勝。這當中最主要提到的是五無間罪,有弑父母及阿羅漢、破和合僧、出佛身血,五
種無間根本重罪。這裡最主要提到的是,造作五無間罪的內涵。又除破僧,其餘四罪,是
《菩薩地》第五他勝所攝。五無間罪當中排除了「破和合僧」,剩餘的四者,也就是提到
了殺父、殺母、殺阿羅漢以及出佛身血,這四點是《菩薩地》第五他勝所攝。在《菩薩地
》以加行的角度而言,他勝罪可以分為八種,在八種當中的第五種,是提到了「內懷忿恨
復捶打」的這個部分。所以五無間罪除去了「破和合僧」,剩餘的四種的罪,它是含攝在
《菩薩地》第五他勝裡面,也就是「內懷忿恨復捶打」這一條他勝罪當中。
接下來第五條他勝罪,執持邪倒見,在第113頁當中提到了,第五他勝,謂持邪見他勝。
這當中的「邪見」指的是,謗無黑白業果,前生後世,最主要比如誹謗業果,誹謗三寶,
誹謗有前後世的這種邪見,是這個地方所強調的邪見,略起此見,即斷善根。如果心中生
起誹謗業果、三寶、前後世等諸多的邪見,在生起邪見時,就斷除了過去累生累劫所造的
許多善根。這裡面所談到的邪見,是諸多惡業當中,過患最嚴重的一種惡業。它不僅在生
起的時候,會讓內心產生邪見,並且透由邪見的力量,會使過去所造的一切的善根,在此
同時完全的摧毀,所以這是非常嚴重的一種惡業。故受行十不善及教他受行,非定須之支
。由於邪見它本身所帶來過患無窮,所以第五條他勝罪,並不須要在此之外,再造其他的
十惡,或者是教他人受十惡,也就是教他人去作十惡業等等,「非定須之支」這並不一定
是需要的條件。也就是當我們的內心,生起了這個念頭,並且在嘴巴上說出來「我不信業
果,不信三寶」的這些語句,實際上他就已經犯了第五條他勝罪,他並不需要再去造其他
的十惡,或者教別人去造這些十惡業的內涵,本身在生起邪見的當下,就已經犯了第五條
的他勝罪。
在菩薩戒當中,十八種根本墮裡面,有二種的根本墮是不需要具備有上品纏,而在造作的
當下就已經會犯他勝罪的,其中一點就是「執持邪見」,另外一者是「棄捨菩提心」。這
二者是不需要具備有四種條件的上品纏,在生起這種心態的當下,就會犯他勝罪。也就是
內心生起了誹謗業果、三寶、前後世的邪見,或者內心生起想要棄捨菩提心的念頭時,不
管有沒有具備上品纏所需要具備的四種條件,在此同時都已經犯了菩薩戒的根本墮,所以
這是非常危險,而且是需要注意的部分。其他的十六種根本墮,必須要具備有四種條件所
符合的上品纏,在這樣的條件之下,如果造作了以上所為各位介紹的這個行為時,才會犯
所謂的根本墮,或者是造他勝罪。除此之外,沒有具備四種條件的上品纏,與中品纏,或
者是下品纏,他並不會完全造作他勝罪,也就是在此同時他的菩薩戒,不會完全的退失。
接下來第六條他勝罪,在《根本頌》當中,毀壞聚落等,佛說為本罪。在第114頁的
正文裡面有提到,第六他勝,謂壞處所他勝。此中分二:一所壞處所,謂村、城、邑、國
,四中隨一。這個地方,所破壞的處所,它包含了村、城、邑、國。「村」跟「城」相較
之下,城大於村,邑又大於城,國又大於邑,後後是比前前的範圍要來得更大。但是這個
地方,所要破壞的處所,是村城邑國當中的其中一項就可以了,「四中隨一」。二能壞中
,一發起,首先是提到了破壞的動機,謂以染污心壞彼意樂。這個地方是提到了以煩惱的
心作為動機,然後生起想要破壞這些土地的這種不好的心態。如果是一些具量的菩薩們,
就如同之前所介紹的,他知道在這個地方所住的這個人,如果暫時不把他驅離,不把他趕
走,他可能會造很多的惡業,傷害很多其他的有情眾。所以在以善業,就是以善念,或者
是以「悲」作為動機,來破壞對方所住的這個場所,並不符合這邊所說的條件。所以這個
地方,「能壞中」他的動機最主要是以染污的心,想要破壞他人的這種煩惱心作為動機意
樂。二加行,謂隨以何種摧壞方便而行摧壞。這個部分就很簡單,用各式各樣不同的方式
,看用什麼方式能夠將這個地方剷平,他就用這種方式將它摧壞。
又《集經論》,引前五罪爲國王罪,及以第六而爲第二,無間以前,爲大臣五罪,經文亦
爾。這個地方有一個諍議,也就是在《集經論》裡面有提到「引前五罪為國王罪」,在這
個前面,也就是「壞處所他勝」之前,有五條的他勝罪,這當中包含了,第一、不與取三
寶物他勝;第二、誹謗正法他勝;第三、損害出家他勝;第四、作無間罪他勝;第五、持
邪見他勝。在《集經論》裡面,提到了前面這五條他勝罪為國王罪,取名為國王罪。「及
以第六而為第二,無間以前,為大臣五罪」,在另外的論典裡面,又有提到將第六條的他
勝罪,也就是壞處所他勝這一條他勝罪排在第二,之前的第二往下排,「無間以前」在無
間罪以前,會有五條的他勝罪;這五條的他勝罪,在某些的論著裡面,它會取名為是「大
臣五罪」,「經文亦爾」在佛經當中也確實有這樣取名。對於這一點過去曾經產生了諍議
,有一些西藏的學者,他們認為所謂的「國王罪」是只有國王才會犯的罪,稱之為是國王
罪,而「大臣罪」就是大臣才會犯的罪,稱之為是大臣罪,他們以這樣的方式來作解釋。
但實際的內涵並不是這麼解釋的,也就是它並不是以這種方式來作介紹。所謂的「國王罪
」,是當時佛在制戒的時候,這種戒條是國王比較容易去觸犯的罪,稱之為國王罪;而並
不是國王以外的人民,永遠都不可能造作這樣的惡業,不能以這樣的方式來作解釋。我們
只能說,這些罪是國王比較容易去犯下的一種惡業、一種罪,所以稱之為國王罪;相同的
大臣罪,在某一些的經論裡面會取名為大臣罪,這也是因為這些罪,是大臣比較容易犯下
的緣故,所以取名為大臣罪。對於這一點的解釋,宗大師就是以剛剛為各位介紹的方式來
作解釋的,所以這個地方有提到「經文亦爾」。
若壞村等中有情之根本罪,是捶打等他勝所攝。如果在破壞這個地區時,如果傷害這當中
的有情,所犯的根本罪,或所犯的他勝罪,是「捶打等他勝」所攝,就是在之前《菩薩地
論》所說的他勝罪當中第五條所含攝的。若壞其中所有財産之根本罪,則爲第一或第十三
他勝罪攝。如果在破壞這個地區時,破壞了這當中,這些人民所擁有的財產,所造的根本
罪,或者是所犯的他勝罪,「則為第一」,就是之前所提到的第一他勝,或者是之後所要
介紹的「第十三他勝」,這二條他勝罪所含攝。故此是壞處所,有壞村等四根本罪。這個
地方雖然提到的是壞處所他勝,但是仔細的來區分,它可以分為壞村、壞城、壞邑、壞國
這四種的根本罪。
今天介紹菩薩戒的部分,就介紹到這個地方。因為之前僧團的法師,祈請我能夠在三區將
百字明咒,以及怙主的咒語的傳承,傳授給三區的信眾們,所以在這個地方,我們就依次
的將百字明咒的傳承,還有怙主咒語的傳承傳授給各位。
以上將百字明咒的傳承,以及怙主咒語的傳承,傳授給各位。在怙主的咒語當中又分為了
長咒、中咒以及短咒這三種不同的心咒,依次在這個地方,將咒語的傳承傳給各位。並且
在此同時也唸誦了怙主的佛母的心咒,以及怙主周圍最主要的四位護法的心咒,在此同時
都將咒語的傳承,傳授給各位。
首先我們先提到「怙主」,對一位菩薩或者是修學大乘法,受持菩薩戒的大乘行者而言,
在修學大乘法的過程裡,會與怙主產生不共的關連性。因為怙主是「悲」所示現出來的一
位本尊,也就是觀世音菩薩,他如果示現出忿怒相,他會示現出怙主,或者是馬頭明王的
面貌。而且怙主與馬頭明王,與其他的護法不共之處,在於怙主以及馬頭明王這二位護法
,他不僅能夠稱之為是護法,也能夠稱之為是本尊。但是其他的,比如像閻魔法王等這些
護法,他就只能夠稱之為是護法,但不能夠稱之為本尊。所以從這當中就可以知道,怙主
以及馬頭明王這些護法,他的殊勝之處,一方面他能夠稱之為護法,也能夠稱之為是本尊
,一方面他是觀世音菩薩示現忿怒相,所呈現出來的一種面貌。觀世音最主要是慈悲的化
現,對於修學大乘法的人而言,修學怙主或者是修學觀世音都是很好的一種方便。
在之前有傳授百字明咒,我相信各位都知道唸誦百字明咒,最主要的目的是要淨除惡業。
甚至有一種說法,如果能唸誦十萬遍的百字明咒,它能夠淨化受戒後,所犯下根本墮所造
的種種惡業。這些根本墮裡面,包括了密乘的根本墮以及菩薩戒的根本墮。如果在受戒之
後,不小心犯下根本墮而造了惡業,可以透由唸誦十萬遍的百字明咒,將這些惡業淨化掉
。在論典裡面有提到,犯了戒當中的根本墮之後,可以藉由三種不同的方式將罪淨化。第
一是提到了,如果是犯下了密乘的根本墮,這時候可以再一次的到上師的面前去接受灌頂
,並且再一次的受持菩薩戒,透由這種方式,能夠淨化之前所損害的部分。更進一步的,
如果是觀修某一位本尊,這個時候要花時間去作長時間的閉關,並且在閉關完之後,修學
自入的法門,透由修自入的儀軌而來淨化過去所造的罪障。另外一種方式就是之前所談到
的,唸誦十萬遍的百字明咒。所以在這三者當中,似乎以唸誦十萬遍的百字明咒,對各位
是比較容易作到的。而在唸誦百字明咒時,最主要祈請的對象,是金剛薩埵這位菩薩。這
位菩薩,我們一般在唸誦百字明咒的時候,最主要祈請的對象是這位菩薩,但是百字明咒
在配合其他密法的本尊時,也會呈現出不同的字句,但是它的根本內涵,或者是根本的咒
語,唸誦的方式就是現今所唸誦百字明咒的方式,只不過它會加上其他本尊的名稱進去,
而呈現出不同的面貌,所以這是百字明咒的部分。
今天在這個地方,為各位介紹了菩薩戒的某一些戒條,因為時間的關係,並沒有辦法在這
個地方,將所有菩薩戒的戒條,很詳細的為各位介紹。之後在台中以及台北,利用周末假
期的時間,我會到那個地方為當地的信徒們,介紹菩薩戒剩餘的部分。如果你們對這個部
分有興趣,在之後的周末假日也可以到台中,或者是台北來聽法,這是相當好的。但是如
果沒有時間,或者對這個部分的法類,不是這麼有興趣,也不一定要來聽課。甚至如果你
們不方便來,也可以看是不是之後,有住持,或者是尼眾法師,或者是其他的同修們,他
們如果有到台中,或者是台北聽課,也可以問問他們,這個部分到底講了什麼內容?最主
要的如果之後,你們有心想要受持菩薩戒,或者是你們受持過菩薩戒,但是不知道該如何
來持守;或者是之前沒有受持過,但是想對菩薩戒有更進一步的了解,都可以在將來的周
末假期的時間來台中,或者是來台北聽課,到時我會以詳細的方式把剩餘的部分,跟各位
作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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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一切有情具樂及樂因
願一切有情離苦及苦因
願一切有情不離無苦之樂
願一切有情遠離愛惡親疏,住平等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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