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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仁波切要我將昨天的授課內容做摘要說明。昨天,仁波切一直在強調:我們修 行觀空性,一定要曉得我們觀空性的目標是什麼?也就是,我們要修的是什麼?重要的是 ,要觀我們所執著的我和法,是不以自性有而存在。換言之,佛教的修行並不是在否定這 些現象的存在,而是在遮遣這些現象在我們心中所呈現的影像。由於無始以來業力、煩惱 的干擾制約,使得我們的心總是落於兩端。心,一接觸到外境的時候,就會呈現兩種極端 的看法:第一種極端是常見--永恆不變;第二種極端是斷見--斷滅、空無。常、斷二 見皆會引起人生極大的苦痛。 佛陀講中道,最原始的用意,是用在修行的層面。之後,才漸漸發展出哲學的概念。 因為必須從哲學上去瞭解空性、瞭解中道,才能夠落實在實際的修行當中。仁波切以月稱 菩薩在《入中論》裡所舉的例子,就是以車子和零件之間的關係,來說明眾生所執著的補 特伽羅並非以自性存在。眾生所執著的我,一般都把它執著為永恆不變、恆常的我,因此 ,在《入中論》裡,用七相證理,七種辯證法方式來說明眾生心中所執著的我,並非以自 己的特性而存在。七種方式都是談眾生所執著的車子是實有,跟車子的零件之間的關係, 從而延伸到補特伽羅(無我)。 用車子和它的零件作譬喻,來說明眾生所執著的補特伽羅就如同車子。它的零件如同 我們的五蘊、身、心兩方面及六根、六識,推廣到最後就是六塵十八界補特伽羅。用車子 與零件之間的關係,來說明車子並非一致性存在,也就是說,它並非以自己的特性而存在 ,從而推論出:我們眾生所執著的我、人我、補特伽羅並非以自己的特性而存在。證得了 人我空以後,再進一步把人我空推展到法我空,從而證得一切萬法,並非是以自性有而存 在的。 我們用七種辯證的方法,來說明一般眾生普遍執著的補特伽羅,是不以自性而有的, 因而證得了人我空,這是在後期中觀派的文獻裡面所記載的論證方法。現在,我們要用第 二種很流行的辯證方法,也就是以因緣有的角度,來說明一切萬法非自性有。這第二種辯 證法,是龍樹菩薩在《根本中觀論頌》第一章裡面所提到的,這是他整個中觀見辯證法的 基礎,其中提到從四個角度來觀因緣怎樣生的問題。龍樹菩薩在《根本中觀論頌》裡面說 :「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不共不無因,是故知無生。」 一切諸法,不是自生,不是自因生,不是他因生,不是自他二因和合加起來而生,不 是沒有因緣而生,從這四個角度,來說明一切諸法,並非自性有,並非獨立有,並非以自 己的特性而有。 龍樹菩薩從這四個角度,來檢查一切諸法從因緣而生。在當時佛教之外的其他教派, 乃至於佛教之內的宗派,如經量部、毘婆沙宗等,仍然認為因、緣所產生的是自性有。他 們為什麼會主張因緣所生的都是自性有呢?因為是自性有,所以才有因,才有緣,才有緣 起這回事,才能夠說明佛陀所說的因果道理。其實,佛陀所說的因果,是善的業因會有善 的果報,惡的業因會有惡的果報。佛教若干宗派認為:這些因、緣是實有的,是以自性而 存有的;否則,就沒有因緣果報可言了。龍樹菩薩從一切諸法是如何緣生?如何緣起?來 講緣起變化的過程,一切諸法會有生、住、異、滅,可以看得到因和果之間的過程。尤其 注重因的過程,「因」怎樣有助因緣和合而成果的過程,如果能夠遮遣「因」非自性有, 「緣」非自性有,即使是因、緣也非自性有,就可以推論出:因緣和合而成的果也非自性 有。從而可以去除一切的痛苦。這是龍樹菩薩以這四種角度檢驗因、緣的生起,來達到去 苦、證得涅槃的方法。 佛教其他的宗派認為:如果我們否定、遮遣了因緣這回事,也就是說遮遣了緣起,如 果我們否定因緣不是自性有,緣起不是自性有,那麼因果關係就不可能建立。所以,他們 主張因緣是自性有;可是,龍樹菩薩卻從相反的角度,來看待因果的關係。龍樹菩薩的辯 證方法是這樣的:如果說果是由因緣和合而來,其可能性便會有三種: 第一種可能性:果是從自己的因,就是從與自己性質相同,自性有的因,相同的因而 來的是「一」。 第二種可能性:果是從與自己的自性不同的因而來的,是「異」。 第三種可能性:果是從自己的自性「一」和「異」,就是有相同的自性,也有不同的 自性,性質相同和不同的因而有果。但問題是,果也有可能不是從自性有的因而來。所以 ,總共有四種辯證途徑。 前面三種辯證途徑,是果從因來。但從什麼因呢?第一個是:從與自己自性「一」的 因。第二個是:從與自己的自性「異」的因。第三個是:從與自己的自性「一」、「異」 合起來的因。如果有斷滅論者,就說果並非由因而來,所以構成了第四種辯證法。龍樹菩 薩就以這四種辯證法來證明無生。 龍樹菩薩的《根本中觀論頌》行世後,後代的大師,就對他的《根本中觀論頌》作註 解,這些大師們的註解,就是我們所謂的豆苗、豆芽,「芽和種子之間的關係」來說明這 四種辯證法。因為,種子和長出的芽苗,是我們可以看得到的,所以比較好瞭解。在這個 譬喻裡,我們首先會碰到一個問題,就是種子和種子所生出來的芽或苗的自性,是相同的 呢?還是不同的呢?這是我們會面對的兩個大問題。種子的性質和它所生的芽,要麼就是 相同,要麼就是不同。 四種辯證--四相證理 四相證理的第一個辯證是這樣的,如果說豆芽是自性存在於種子(豆子的種子),也 就是說芽本來就已經存在於種子內,它們的性質是「一」:芽是果,種子是因。如果,芽 老早就存在於種子裡頭,就沒有所謂生起這回事,也就是說種子本身早就有了芽,我們就 不會說由種子而生出芽。因此,由種子而生出芽的這種前提,就不能成立。也就是說:果 ,不是從自因,不是從與自己相同性質的因而生起的。我們說:生起,「生」這回事,什 麼叫做生?「生」是產生一種擁有新的自性的東西,那就是「生」。也就是說:本來沒有 這種自性,本來沒有這種性質,後來,有了新的性質產生,這才能稱之為「生」。豆芽, 它的性質本來是不存在的,而後來有了豆芽的性質,這時才能夠稱之為「生起」。所以說 :豆芽,並不是從本來就已經具備豆芽性質的種子生起。因此,我們得到一個推論就是: 「豆芽不因自因生,不從與自己性質相同的因而生出。」 第一個辯證法,就建立了因和果的自性,是非「一」的,也就是芽的性質和種子的性 質是不同的。現在,要進入第二個檢驗的方法。既然芽不是從與它相同性質的種子而生, 那麼,有沒有可能芽是與它自性不同的種子而生的呢?第一個辯證法是因果的自性「一」 。第二個辨證法是因果的自性「異」,自性是不同的。讓我們來檢驗看看。 我們從這個角度來看,如果說種子和芽之間,也就是因和果之間的自性不一樣,性質 不一樣,那麼果和因之間就沒有關係,就沒有依存的關係。也就是說,果不是從這個因而 產生的。所以這個因果的關係就不能建立,不能夠說:有這個因,所以有這個果。從種子 到發起芽,我們不能講種子的自性和果(芽)的自性是不一樣的,為什麼呢?如果說:因 、果的自性不一樣而能夠建立因緣關係,建立依賴關係,建立依存、緣起的關係,那也可 以說稻穀的種子,應該也能生出果樹的苗才對。茅草的種子,就可以生出稻子的稻苗才對 。茶葉的種子,或是任何一樣東西,可以生出樹木的種子、岩石,或是生出毫不相干的東 西。如此說來,善因善報、善業善報,惡因惡報、惡業惡報,就不可能成立。惡因,可能 會有善報。善因可能會有惡報。因果律可能就被推翻了。 所以第二個辯證法是講:一切諸法是從與他自性不同的因而生的,這種立論是不能成 立的。第二個辯證法,是已經證明了果(芽)是不能夠從與它自性不同的因(種子)而生 起。我們再進一步檢驗,果能不能夠從與它自性「一」和「異」不同的因而生起呢?用芽 與種子的例子來說,就是芽能不能夠從與它性質相同的種子、性質不同的種子而生起呢? 前面,我們在第一個辯證法裡面,已經說明過了,芽不能夠從與它的自性或性質相同 的種子而生起。因為芽的自性若早存在於種子,那就無所謂生起了。「生起」的定義是: 產生新的性質,既然芽的性質已存在於種子,那麼我們就不能說由這個種子而生起,而生 出這個芽來。我們也在第二個辯證法裡面,探討了芽不能夠從與它性質不同的種子生起。 因為如果不同性質的因,可生出其他不同性質的果(芽),稻子的種子就可能生出水果的 芽。顯然,我們檢驗,如果說芽可以從與它性質相同、不同的種子而生起,那麼就會發生 兩種可能性。第一種可能性是:種子時時刻刻都可以生出芽來。但是,我們發現,芽會生 出來,是有特殊的時間,是有特殊的條件,也就是有特殊的助緣,才能夠有芽的產生,並 非將種子放在那裡,隨時就可以生出芽的。第二種可能性就是:如果芽的性質和種子不一 樣,那麼種子也就永遠不可能生出芽來了,也就是豆的種子永遠不可能生出豆的芽來了。 這是第三個辯證法來討論芽不是從與它性質是「一」或「異」的種子而生出來的。結果, 我們否定了這種立論。 我們用這種方式,就可以證成: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同時也不共生。也就是說 ,果(芽)不是從與它自性相同的豆種子而生,也不是從與它自性不同的因而生,同時又 不是從與他自性是「一」、「異」的種子而生。現在,我們就要進入第四個論證的方法。 第四個論證的方法是:諸法不從無因生。也就是說,豆芽不必從豆的種子而生,如果 說這個立論可以有效成立,就沒有辦法建立秩序,就沒有辦法建立前後因果的關係。這時 就有兩種可能性。第一種可能性,如果一切現象可以從無因而生,也就是不需要因就可以 生起一切現象,我們在現世界裡,就可以隨時隨處看到有花、有樹木、有植物生起。若不 需要因就可以生起果,那麼我們應該可以在手上、桌子上,都可以看到花,看到植物生起 才對。因為花、植物(果),並不需要因。根本不需要有因,就有果出現了。可是,在現 實世界裡,並不是如此的。我們發現,如果沒有花的種子,不可能會生起花朵這回事。我 們也不可能在每一個地方,都看到每一樣東西。第二種可能性就是:一切現象,一切事物 ,都不會產生。因為第一種可能性是:無因就可以產生一切現象。第二種可能性是:即使 有因,也不見得會產生現象。從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可以發現,有一個現象產生,有一個果 產生,一定是有因的,並不是無因就可以生起一個果的。 這四種辯證方法,有三種是比較容易理解的,較難理解的是「諸法不從他生」,果不 從與它性質相異的因而生。這點是比較難的。因為,我們會發現,因和果本來就是不同的 ,龍樹菩薩本人也承認因和果的自性是不同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cool810 來自: 58.99.10.95 (09/07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