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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 《阿含經》中所建構的佛教知識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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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依據《雜阿含經》的經文,列出一些釋尊對所知法及一切法的看法:
世尊告諸比丘:「當說所知法、智及智者。諦聽!善思!當為汝說。
云何所知法?謂五受陰。何等為五?色受陰,受、想、行、識受陰,是名所知法。
云何為智?調伏貪欲、斷貪欲、越貪欲,是名為智。
云何智者?阿羅漢是。(大72)
此處指出,「所知的法」就是五取蘊(五受陰),此屬於所知之「境」;而能知的就是「
智」與「智者」(阿羅漢)。
云何一切知法、一切識法?
諸比丘!眼是知法、識法,若色、眼識、眼觸、眼觸因緣生受──內覺若苦、若樂、不苦
不樂,彼一切是知法、識法。
耳、鼻、舌、身、意,亦復如是。」(大222)
此處指出,「所知的一切法」就是:眼、耳、鼻、舌、身、意(六內處)以及相關的色、
聲、香、味、觸、法(六外處)、六識、六觸及所生的受。六內處、六外處、六識,合成
十八界,這些全屬於所知之「境」。
佛告婆羅門:「一切者,謂十二入處:眼、色、耳、聲、鼻、香、舌、味、身、觸、意、
法,是名一切。若復說言:此非一切,沙門瞿曇所說一切,我今捨別立餘一切者,彼但有
言說,問已不如,增其疑惑。所以者何?非其境界故。」(大319)
此處直接指出,一切法就是:眼、耳、鼻、舌、身、意(六內處)以及色、聲、香、味、
觸、法(六外處),這是指「所知的一切法」。此屬於所知之「境」。
佛告婆羅門:「眼及色、眼識、眼觸、眼觸因緣生受──若苦、苦樂、不苦不樂。耳、鼻
、舌、身、意,法、意識、意觸、意觸因緣生受──若苦、若樂、不苦不樂。是名為一切
法。若復有言:此非一切法,沙門瞿曇所說一切法,我今捨更立一切法者,此但有言數,
問已不知,增其〔疑〕惑。所以者何?非其境界故。」(大321)
此處同樣指出,一切法就是:眼、耳、鼻、舌、身、意(六內處)以及相關的色、聲、香
、味、觸、法(六外處)、六識、六觸及所生的受。這也是指「所知的一切法」,此屬於
所知之「境」。
世尊告諸比丘:「所說一切法、一切法者,謂四念處,是名正說。何等為四?謂身身觀念
住,受、心、法法觀念住。」(大633)
此中釋尊指出:「一切法、一切法」就是四念處,這是指「能知的一切法」,而其他的菩
提分法則隱含在內。此屬於能知之「智」。
從以上所引的經文,可以看出釋尊對知識系統的看法:所知之「境」便是蘊及處(內含識
、受、界等);能知之「智」便是四念處等菩提分法。如此組成了「一切法」,這也成為
《瑜伽師地論˙攝事分》的依據。
由於四念處等菩提分法是實踐佛法時內心所呈現的「智」,涵攝了「道(或行)」與「果
」,因此,佛法的知識系統可以依「境、智」兩類開展成「境、行、果(根、道、果)」
:由「境」含攝「蘊、處、緣起、食、諦、界及受」七事;由「行(道)、果」含攝「四
念住、四正斷、四神足、根、力、七覺支、八聖道、入出息念、三學、四證淨」十事。如
此共有十七事。每一事又可以開展出更細的佛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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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行的本質是去觀察動機和審視心。你必須有智慧,不要去分別。如果別人不一樣,別
煩惱。你會因為森林裹一棵彎曲的樹高度和直度都與其它樹不同而懊惱嗎?那是很愚癡
的!別去衡量別人,各式各樣的人都有,不需要去承受希望改變他們的重擔。如果想改
變任何事物,就去改變你的無明成為智慧吧!---阿姜查《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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