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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ook.bfnn.org/books3/2088.htm 第二章 釋難破執. 破實我論文一: 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 講解:這是假藉問難的因緣,以引起頌端的話。唯識的主旨,在於說明心識 之外,沒有實我,也沒有實法,這稱做「唯識無境」。但是外人不以為然, 他們以為這世界上明明有圓顱方趾的「我相」,和芸芸眾生;也明明有山河 大地,房舍器物的「法相」,何以說「唯識無境」,沒有我、法呢?於是世 親菩薩,假借外人質疑之詞,說明萬法唯識的道理。外人質問曰:「如果照 你們唯識家所說,萬法唯識,識外無境,為什麼世人皆說有我有法呢?縱然 世人迷昧,說的不對,可是你們聖教中不是也說預流、一來等的我,和四諦 、五蘊等的法嗎?」 外人這一問,問的非常尖銳。如果說有我相法相,唯識義就不能成立;如果 說萬法唯識,就不該說我相法相。準此以論,唯識家的言論犯了兩種相違的 過失:一者,世人皆說有我有法,你們唯識家說無我無法,就犯了「世間相 違過」;二者,你們唯識家說萬法唯識,而聖教中又說我相法相,就犯了「 聖教相違過」。 唯識家怎麼回答呢,我們看下面的頌文。 論文二:頌曰: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此能變唯三,謂異 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講解:針對外人的質問,唯識家作下面的回答:不錯,世間凡夫以及聖教, 確都說過有我有法。但他們所說的我、法都不過是假名施設安立的名相,並 沒有實在的體性。於此,我們把「我」和「法」做一解釋。什麼叫做我呢? 我,梵名Atman,音譯阿特曼,原意為「呼吸」,引伸為生命,自己、自我、 自性等。這是印度婆羅門教、自四吠陀時代即使用的名詞。我有四義,一者 恆常存在(常);二者獨一個體——不是集合體(一);三者中心之所有主 (主);四者支配一切(宰),所以稱我者,有常、一、主宰之義。梵書時 代,婆羅門教以「梵」為宇宙最高原理,以我為為個人生命原理,故有「梵 我一如」之說,此即佛教經典中所破的「神我」。本來,「我」只是五蘊因 緣和合的集合體,不是常、一、主宰的實體,故稱假我。 至於「法」呢?法者「軌持」之義,軌者「軌生物解」,持者「任持自性」 。本論中有謂:「法謂軌持,軌者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任持,不捨自相。 」簡單的說,我人的見、聞、覺、知作用,對於任何一事一物,都會於那事 物上起一種見解,即是軌生物解;世間任何事物,皆有它特別的體性,我們 對於它所起的見解,無論是對是錯,而它本身的體性,任運攝持,而不失不 變,即是任持自性。簡單的說,「法」所表示的事物有其一定的規範,法也 就是宇宙萬有。以上是對第一句頌文的詮釋。 論文三:彼二俱有種種相轉。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預流、一來等。法 種種相,謂實、德業等;蘊處界等。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講解:這是對第二句頌文的詮釋。以上二種我、法,有千差萬別種種不同的 名相轉起。我的種種名相,大別有二:一者為有情、命者等。我具色、心二 法,起心動念,受愛著貪染,這叫做有情;色、心相續,生死無間,這叫做 命者。等者,是說此外還有其它很多關於「我」的名相,如:士夫、作者、 知者……不勝枚舉,這是世間所說的種種我相。二者聖教說的種種我相,如 預流、一來等,預流,是斷三界見惑預入聖人之流的初果聖者。一來,是尚 須來欲界受一次生,方斷三界思惑的二果聖者。等者,是說此外還有三果、 四果、緣覺等。 法的種種名相,也大別有二:一者世間的種種法相,如婆羅門教六派哲學中 ,勝論派的實、德、業等。萬有的本體稱之為實。顯體之相稱之為德,體所 起的作用稱之謂業。這是勝論六句義的前三句(註:勝論六句義,是勝論學 者觀察世界各種「存在」,納之入六個範疇中。這六個範疇即是實、德、業 、同、異、和合);此外還有數論派的二十五諦,以下用一等字包括。這是 世間所說的種種法相。二者聖教所說的種種法相,如蘊、處、界等,蘊者是 色、受、想、行識的五蘊,處者是六根和六塵的十二處。界者是十二處再加 六識成為十八界。這不過是聖教所說的世間法;此外還有出世間法如四聖諦 、十二因緣、六度等,這在本節論文的等字中也包括了。 何以世間、聖教會有我、法的種種相轉呢?都為隨著各自的因緣差別,所以 安立的名相也就有種種差別了。不過世間的差別是隨著遍計的因緣;聖教所 說是隨著方便的因緣。因為因緣不同,所安立的我、法自然有異,這就叫做 「轉」。所以論文中說:「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論文四: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識 謂了別。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變謂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 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講解:這是外人對第三句解釋的質問和唯識家的回答。外人問曰:如果照你 們唯識家所說:一切我、法,或是用妄情執著而假說,或是由方便施設而假 說。那麼,假必依真方得成立,既無二真作為憑藉:二假依據什麼而成立呢 ? 唯識家答曰:這些世間和聖教所說的我相和法相,雖然不是依真而假說,但 都是依於內識的轉變而施設,而假立的名言相。什麼叫做識呢?識者了別, 了是了解,別是分別。如朦朧中睜眼見牆上掛鐘,這叫做「了」;細看幾點 幾分,這就是「別」。不過,說到識並不是單指八識心王,還包括著五十一 個相應心所。因為心王是心所之王:心所是心王之所:王為主,所為從。既 稱為王,必有臣屬輔佐,這臣屬就是心所。 論文中稱:「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識如何轉變呢?就是在識的自 體上,轉起似有實無的相、見二分。這相、見二分,好像蝸牛頭上的兩支觸 角,此觸角依於蝸牛的頭而生起。識體上轉起見、相二分,此二分是依識體 而生起,離開識體即無相、見二分。依此二分施設我、法。依能見的一分作 用,施設我相;依所見的一分境界,施設法相。這我、法二相,離開了見、 相二分就無所依附了。 論文五:或復內識轉似外境。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時變似我、法。 此我、法相雖在內識,而由分別似外境現。諸有情類無始時來,緣此執為實 我實法。如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講解:另有論師解釋轉似二字,顯示我、法非實之理。一者我、法諸相,本 來不是外境,而是內識的見、相二分,轉變為似是而非的外境。二者由於過 去世對我、法分別的熏習之力,潛藏在八識田中成為今世生起現行的種子, 所以才由內識的自證分,變起見、相二分的似我、法相。三者內識所變現的 似我、法相,雖然不是外境,然而分別起來,就好像顯現在心外的境界一樣 ;一切眾生,從無始時來,就因此執著為實我實法了。四者,就好像患眼病 的人、和在睡夢中的人似的,本來沒有外境,由於眼花繚亂,睡夢顛倒之故 ,才由內心現出似是實有的種種境相,就執此為實有的外境。 論文六: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故說之為假。 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現,故說為假。 講解:愚夫二字,指的是凡夫、外道、二乘等,他們不了解我、法非實,而 計執於實我實法,這些實我實法,其實都是無所有的,只是隨著他們的虛妄 情執,施設為有主宰的我,有作用的法而已。因為這些全是計較執著,所以 說它是假。而聖教所說,由內識所變現的似我似法,雖有依它緣起的似我法 體,卻沒有實我法性。然此似我似法,因為是內識所變現,所以也得說它是 假。 論文七:外境隨情而施設,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由此 便遮增、減二執。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 義有。 講解:外境是隨著世間妄情而施設,並非實有,豈如識之有體。依它起的內 識,則必定依於種子因緣而生,體是實有,並非和遍計所執的外境一樣。由 於此內識非無:外境非有之故,便遮除了心外有境的增添執著:以及心境俱 無的減損執著。因為外境是依托內識而安立的假我假法之相,只有世間俗流 才執以為有。而內識是假我法相的外境所依托,所以不但世俗認為是有,就 是超過世俗的勝義,也認為是有。但也不可誤會假境所依的識,就是勝義諦 。當知「亦勝義有」的亦勝義,僅少勝於俗諦之俗,並非真勝義諦。真勝義 中離言絕思,空尚不可說,何況說有。 論文八:云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實我實法不可得故。如何 實我不可得耶?諸所執我略有三種:一者執我體常周遍,量同虛空,隨處造 業受苦樂故。二者執我其體雖常,而量不定,隨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執我 體常至細,如一極微,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講解:一般外道小乘,對唯識無境之理不能了解,問曰:我、法是實,有目 共睹,為什麼說唯有內識、而由內識變現為好似的外境?論主答曰:因為真 實的我和法,推究起來是不可得的。外道小乘(註:小乘包括犢子部、正量 部、和經量部等)再問:為什麼說實我實法不可得呢?論主回答說:這要從 外道和小乘兩方面說起:外道所執之我,類別不過三種,第一種是數論外道 等所執的大我,他們認為「我」的體性恆常不斷,我相的範圍量同虛空,我 用的功能是可造善、惡諸業,受苦、樂果報。第二種耆那教的不定之我,他 們認為「我」雖是永恆,而我的身量卻大小不一定,隨著身量大小而舒展或 捲縮。第三種是獸主外道等所執的小我,他們認為「我」是永恆的,而我的 身量像一個極微那樣小,因此「我」能夠潛伏在眾生身中,作種種造作。 論文九:初且非理,所以者何,執我常遍,量同虛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 又常遍故,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為同為異? 若言同者,一作業時一切應作,一受果時一切應受,一得解脫時一切應解脫 ,便成大過。 講解:第一種主張不合道理,苦樂是無常的,你們既然執著「我」是恆常周 遍,就不應當再說隨身能受苦樂。再者,你們所執的「我」,既然量同虛空 ,那就應該壅塞不通,而沒有轉動的餘地,何以能隨身造作諸業呢?試問, 你們所執的我,一切眾生是共同一個呢,還是各各別異?若說是共同一個, 那麼一人作業時豈不是一切人都要同作?一人受果報時豈不是一切人都要同 受?如果有一人修道得到解脫,豈不是一切人都同時解脫了嗎?這種過失可 夠大了。 論文十:若言異者,諸有情我,更相遍故,體應相雜。又一作業一受果時, 與一切我處無別故,應名一切所作所受。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 理亦不然。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一解脫時,一切應解 脫,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講解:如果你們所說的我,和一切有情眾生各各別異,則一個有情眾生的我 體周遍,各有情眾生的我體也當周遍。既然各有情眾生的我體互相周遍,就 會各各互相涉入,這樣就應該甲的體中有乙,乙的體中有丙,乃至一切眾生 的體都混雜不清,成為同一個我體。當一個人作業,一個人受報時,就成為 一切人所作,一切人所受。因為你們執著一個人的我,和一切人的我同在一 處,並無區別。如果說我體雖遍,但所作所受各自承擔,就是各作各受,這 樣就沒有彼此混雜的過失。這理由也說不通,因為業、果、身與各有情眾生 的「我」相合為一體,不分彼此,說屬於這個而不屬於那個,在道理上講不 通。一個眾生得解脫,一切眾生都得解脫,是因為所修、所證和上述一切相 雜的「我」合為一體的原故。 論文十一: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體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 ,如橐籲風應非常住。又我隨身應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故彼所言, 如童豎戲。 講解:第二家說的也不合理,你們既然執著我體是常住的,常則不變,住則 不動,就不應隨身大小而有變動舒卷。既然我有舒卷不定的伸縮性,就應該 不是常住,就好像風箱中的風一樣不是恆常。如果我有舒卷,那也如風箱的 風一樣不是恆常。再者,你們所執的我,既是隨身而有舒卷,就應當可以分 析出或舒或卷的差別。身體既可分析,隨身的我當然也可以分析,怎麼可以 執著體是常一呢?所以你所說的就好像兒童遊戲。 論文十二:後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 若謂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 一故。 講解:不但前二說不合理,就是這第三種的小我執也不合理。你們所執著的 我小的如一粒極微,如何能使大的身體轉動?若說我量雖小,卻能夠很快的 巡迴全身,像回旋火輪似的周遍轉動。那麼你所執的我就不是一,也不是常 了,因為所有往有來的東西都不是常一之故。 論文十三:又所執我,復有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與蘊非即非離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又內諸色定非實,如外諸色 有質礙故。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恆相續,待眾緣故。餘行、餘色,亦 非實我,如虛空等非覺性故。 講解:外道的三種我執已如前破,另外還有三種我。一者是俗人執的即蘊我 ,執著此五蘊身便是我體。二者是數論派所執的離蘊我,執著離此五蘊身外 ,別有我體。三者是犢子部所執的非即蘊非離蘊我,執著於我與五蘊不同, 又不是毫無關係。這三種我執全不合理,先說最初的即蘊我,因為我與色、 受、想、行、識五蘊均非常住。內色的眼、耳、鼻、舌、身五根不是我,因 為這和外面色的色、聲、香、味、觸的五塵一樣,是有障礙性的物質。屬於 心所法的受、想、行三蘊,及屬於心法的識蘊等,也不是實我,因為它不是 恆常相續,而是待於眾多因緣或斷或續。其餘的二十四個不相應行法,及除 五根五塵外的無表色等,也不是實我,因為它們同虛空一樣沒有分別和覺性 。 論文十四: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虛空,無作受故。後俱非我,理亦不 然。許依蘊立,應如瓶等,非實我故。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說是我 非我,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講解:這中間的離蘊我執,也於理不合,因為離開了五蘊,就應該如虛空一 樣,沒有能作業和能受報的人了,怎麼能叫做我呢?不但即蘊我,和離蘊我 執不對,這最後不即蘊、不離蘊的俱非我執也不對。因為犢子部等,執著我 與我所依的五蘊,是不即不離的,然別有我體,是非常非無常的。又執瓶等 外器,是依於色、香、味、觸等四塵而建立的,然瓶與四塵,也是不即不離 的。所以唯識家破之曰:你們所執的我並非實我,因為你們既許我是依蘊而 立,又說我是不即蘊,不離蘊,這不是同依於四塵所立的瓶等一樣是不即四 塵,不離四塵嗎?然而依於四塵的瓶等,不過是和合的假色,難道說依於五 蘊的我,會是實我嗎?彼等又立有過去、現在、未來、無為、不可說等五法 藏。他們執著我是非常非無常,不可說是有為,也不可說是無為。所以唯識 家又破他說,你們所執的我,既然不可說是有為、無為,也不應當不可說是 我、非我,職是之故,彼犢子等所執的實我,是不能成立的。 論文十五: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思慮,為無思慮?若有思慮,應是無 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若無思慮,應如虛空,不能作業亦不受果。故所執 我理俱不成。 講解:再者,一般人所執的實體,是有思慮還是沒有思慮?若說是有思慮, 那麼這個我就應該是非永恆的。因為思慮是有時起,有時不起,並不是一切 時都有思慮。若說是沒有思慮,那麼這個我就應該像虛空一樣,不能夠任何 造作,也不能受任何果報。所以你們所執著的實我,在道理上是不能成立的 。 論文十六: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作用,為無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 等,應是無常;若無作用,如兔角等,應非實我。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講解:還有,你們所執的實有我體,是有作用呢,還是沒有作用?若說是有 作用,應該如手足一樣作息無常。若說沒有作用,那就應該如兔角一樣沒有 實我。所以你們所執的實我,不管在是有作用或沒有作用,在道程上都不能 成立。 論文十七: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見所緣境不?若非我見所緣境者, 汝等云何知實有我?若是我見所緣境者,應有我見非顛倒攝,如實知故。若 爾,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皆毀我見,稱讚無我?言無我見,能證涅槃, 執著我見沉淪生死。豈有邪見能證涅槃,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講解:再說,你們所執的實我,是不是我見親能所緣之境呢?如果不能緣, 你們又怎麼知道有一個實我呢?如果我見能緣境,這個有「我」的見解就應 該不攝屬於杯弓蛇影的錯覺,而是如實的所知。倘若真的如此,為什麼執有 實我的外道、小乘,他們信奉了至極的聖教,都毀棄我見而稱讚「無我」呢 ?如果依你們所說,不執我的知見是邪見,執我的知見是正見。那麼,豈有 不執我的邪見能證涅槃成聖果,執我的正見反而沉淪生死呢? 論文十八:又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餘心,我見所緣定非實我, 是所緣故,如所餘法。是故我見不緣實我,但緣內識變現諸蘊,隨自妄情種 種計度。 講解:再說,由妄想產生的我見,絕對不能緣於真實的我體,因為我見有它 托緣而起的所緣,就如其餘的心法和心所法那樣,都緣自體所變的相分,所 以我見所緣的對象,肯定不是真實我體。因為屬於我見所緣的緣故,就如其 餘的色法一樣,是所緣,是假有,怎可說為實我呢?所以我見不緣真實的我 ,只是緣內識變現的五縕,在這五蘊法上生起種種計度,而成為所執的實我 了。 論文十九: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我執無始時來, 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恆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我。二有間斷 ,在第六識緣識所變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我。此二我執細 故難斷,後修道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 講解:外道、小乘所說的種種我執,總說只有兩種,一種叫做俱生我執,一 種叫做分別我執。俱生我執,是過去無始以來,由於虛妄熏習的內在因力, 不需要外道邪師的說教及自己的邪分別,就自然的轉起,所以叫做俱生我執 。俱生我執又分兩種,第一種是常相續的執著,這是第七末那識的見分,去 緣第八阿賴耶識的見分時,在七、八兩識的見分上所變出了一個相分,第七 識即執之以為真實之我。二是有間斷的執著,就是第六意識,緣第八識所變 的五蘊相分,或在五蘊的總相上執以為我,或取五蘊任一執以為我,其實這 都是第六識產生的幻像,而執著為常、一、有主宰的實我。這兩種我執微細 隱密,要在修道位上一再修行我空觀才能滅除。(註一:修道位,是佛教修 行的過程,與見道、無學道合稱三道。註二:五取蘊:即色、受、想、行、 識五蘊,因為欲、貪稱為取,蘊能生取,或蘊從取生,所以稱五取蘊。) 論文二十:分別我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 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相, 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二緣邪教所說我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 為實我。此二我執粗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滅除。 講解:分別我執,雖有過去無明熏習的內因,還要加上現在外面的助緣才能 夠生起。這種我執不是與生俱有,是由後來受到邪師說教的影響,和自己內 心的不合正法的分別思維,然後才會生起,所以叫分別我執。這二種分別我 執,行相粗猛,比隱微細密的俱生我執容易斷些。在最初入見道(大乘初地 入心,二乘預流向果)時,大乘觀一切法空,二乘觀一切生空,所悟真如之 理,便能滅除。 論文二十一: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自心內蘊,一切皆 有,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然諸蘊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 妄所執我橫計度故,決定非有。故契經說:苾芻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 、所有我見,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講解:前面所說外道、小乘的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者是有,或者是無(註 :自心外蘊,就是不了知五蘊是自心所現的影傢,橫計心外有一個五蘊本質 的實我。這自心外蘊,不是見分的親所緣緣),自心內蘊一切皆有(註:自 心內蘊,就是見分自緣自心所起的自心影像。這是親所緣緣。),所以各種 我執,都是緣無常的五取蘊相妄執為我。然而諸蘊相是仗因托緣而生,所以 是幻有,由於人們的虛妄計度,執著為實我,這種我是決定沒有的。所以佛 經上說:「比丘們呀!你們應當知道,世間的沙門、婆羅門等,所有的我見 ,都是由於攀緣五取蘊相而生起的。」 論文二十二: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所執實我既常無 變,後應如前,是事非有。前應如後,是事非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若 謂我用前後變易,非我體者,理亦不然,用不離體,應常有故,體不離用, 應非常故。然諸有情各有本識,一類相續,任持種子與一切法更互為因,熏 習力故得有如是憶識等事。故所設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講解:這是執有實我之見者的問難:如果沒有一個實我,何以我人會有對往 事的記憶,對現境界的認識,如能誦習書籍、學習技能,以及人間恩愛、怨 恨等事呢?論主駁曰:你們所執實我,既是恆常而無變化,那麼後來學習的 知識技能,就應當和先前沒有學過時一樣的沒有;從前沒有學習過的知識技 能,也應該和後來學習過一樣,因為你們所執的實我,是前後一體無二無別 的。如果說我的作用前後有變易,我的本體無變的,此理也說不通,因為用 不離體,體既是常,用也應該是常;體不離用,用既是無常,體也應當是無 常。然而,一切有情,各各有其第八阿賴耶識,一類相續,攝持種子使之不 失不壞,種子與一切現行法更互為因,由於因果相續的熏習之力,所以才有 記憶、認識、誦持、恩怨等事。你們這種詰難,失敗的是你們,而不是我們 唯識宗。 論文二十三: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所執實我,既無變易,猶如 虛空,如何可能造業受果?若有變易,應是無常。然諸有情心、心所法,因 緣力故,相續無斷,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講解:執有我者再度問難說:如果沒有實我,那麼是誰在造業?誰受果報呢 ?論主第二次答曰:你們所執的實我,既然是常無變易,那不就如同虛空一 樣,如何可以造業受果呢?如果是有變易,那就不是恆常。然而由於一切有 情,內托阿賴識自體種子變現的心法為因,外起貪、瞋、癡等的心所法為緣 ,由此因緣之力,相續不斷的在四生、五趣中造業受果,這在道理上是沒有 違背的。 論文二十四:若無實我,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所執實 我既無生滅,如何可說生死輪迴?常如虛空,非苦所惱,何為厭捨求趣涅槃 ?故彼所言常為自害。然有情類身心相續,煩惱業力輪迴諸趣,厭患苦故, 求趣涅槃。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但有諸識,無始時來前滅後生,因果相續, 由妄熏習似我相現,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講解:執有我者第三度問難說:如果沒有實我,是誰在五趣中生死輪迴呢? 又是誰厭患生死輪迴之苦,而求趣於不生不滅的涅槃呢?論主第三次回答說 :你們所執的實我既然沒有生滅,怎麼又說「若無實我,誰於生死輪迴諸趣 」呢?你們所執的實我,既然是「常如虛空,非苦所惱」,何以還說「誰復 厭苦,求趣涅槃」呢?所以你們執著有一個恆常的實我,這種論調只徒為害 自己而已。如實的說,一切有情類眾生,是藉著一個五蘊假合的身心,相續 不斷的起煩惱惑、造善、惡業,輪迴五趣,受苦、樂報。由於這樣的在五趣 中生生死死,深生厭患,所以才求趣涅槃。總結的說,那裏有什麼實我呢? 最後,論主總結駁斥所執實我者的過失,顯示唯識的正義曰:由於以上的破 執辨難,證知決定沒有實我。真正有的,只是八識的心、心所法,自無始以 來,剎那剎那的前念才滅,後念又生,因果相續,由於虛妄熏習,好像有一 個「我相」現前似的。愚者不覺,迷昧顛倒,就執著這個似我之相為「實我 」了。 -- 「 學法不能在文字語言上起執著, 否則就會產生退心,你的心就不會至誠。」 《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講記 — 夢參老和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34.8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