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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陀教育討論板板規 V 1.3 2011年10月1日修訂 ◎ 板旨 ◎ 佛教板旨在提供板友佛陀教育之討論廣場,增加佛板板友間之學佛情誼,請各位板友勿以 相互攻詰為樂,勿擅發不當或不合宜之文章,以免影響他人閱讀文章之情緒。佛法討論範 圍包含南傳佛教、漢傳佛教及藏傳佛教、密宗等,以及三系大藏內容(包含藏外別傳)。 本板鼓勵板友發表導人向善,正面內容之文章;請盡量不要發表有關負面新聞或負面批評 之文章,因為自己若沒有親自求證或請教過當事人,發表負面批評可能會不小心造口業, 也可能會引發雙方誤會或對立。 ◎ 經營方向 ◎ 1. 本板經營方向為回歸經律論三藏討論,允許佛法法義之討論研究,鼓勵學佛實修者分 享學佛心得、解答板友相關佛學疑惑,並可適時提供佛學常識、佛經中的名相解釋或故事 以輔助之;建議討論雙方或多方以共同的經論進行討論或比較,本板不建議尚未熟悉上述 既定經論的板友發表個人言論,因為此舉容易導致討論內容失去討論基礎,發表此文者亦 可能自誤誤人;另外,本板亦不鼓勵板友發表無記、相似佛法、外道之咒術、宿命論調、 堪輿卜術等等相關議題,或無關學佛修行之文章。 2. 本板討論者發表之言論必須以理性為指導原則,禁止以任何方式攻詰或挑釁。有規定 則依照板規處理,執法尺度由板主代為界定。 違反以上板旨或經營方向者,板主得視情節輕重之不同,採用「勸告」、「刪文」、「鎖 文」、「要求解釋」或直接「禁言」之任一處置或兩種以上之處置,一切判決以板主自由 心證認定之標準為主。 ◎ 板規 ◎   受規範之範圍:文章標題、文章內容、簽名檔等。   判定原則:得採用「一罪一罰、累積量刑」或「一文一罰」之任一原則。採用哪種 原則,以板主心證裁決。 第一條 A: 不得張貼灌水文(文章內容未達35字、未達三行)、注音文、火星文等。發表佛 學或學佛疑問不在此限,板友得簡單陳述問題,少於三行,但發問之板友不得在他人回文 後,再度發表三行內之文章;請於回文下方推文。發問問題之內容或推文若無關佛法討論 或對原發文者沒有正面幫助,板主得逕行刪除文章或推文,以節省空間。發問之文章若已 有其他板友在下方推文討論,原PO要逕行刪文敬請先備分或寄備分給板主,以利板友存檔 參考。非發問之文章若下方有人推文,原PO欲逕行刪文亦不受此限。 B: 不得重複發表相同內容之文章,二週內發表重複文章達到二篇以上者(一文多發) ,刪文並禁言二週,二週以上重複發文,板主亦得請原作者刪文,或由板主逕行刪文,以 節省PTT資源空間。 違反上述任一規定者,禁言兩週。 第二條 非經原作本人同意,不得於貼文或於推文中,公開私人水球、信件、照片或個人資料 ;惟分享佛學資料時,網頁或部落格本有之寺院或僧眾資料不在此限。(若是轉貼文章, 請附資料來源或連結:轉貼文章前請先徵求原作者同意,以免觸法。) 佛法以流通弘揚為 法輪常轉之手段,故轉貼佛教文章若未事先徵得原作同意,並不致違犯板規;但若有任何 法律責任,轉貼者須自行承擔,本板不負責查證有無違反著作權法。若屬負面連結或諍論 ,經板主認定無佛陀教育或學佛修行之性質,得刪除該文。若連結文章違犯其它條款,如 第七條之故意製造糾紛,挑釁或針對特定對象進行攻擊等等,板主亦得引用其它條款而禁 言之。 違反上述任一規定者刪文並禁言四週。累犯禁言十二週。 第三條 不得發表與板旨無關之文章、商業文、猥褻文,亦不得發表違反台灣現行法律條文之 文章。非關佛陀教育或學佛修行之其它議題,討論者必須以學佛修行或佛教教義來陳述觀 點,否則即逕行刪除,若該文章違犯其它板規,板主亦得對該發言者採取禁言處分。法會 訊息之內文如有急難救助、經書助印或建寺等等捐款帳號亦不屬於商業文,法會訊息之內 文如有買賣關係,則屬於商業文。科學定義日日更新,五年一小變,十年一大變,故科學 論點僅可用來佐證、比較佛經內容;但不得引用科學論點來批判佛經內容或指陳佛經有問 題。若有板友引用某法師之論述或用科學角度來說明佛經之內容,本板對該法師言論持中 立之保留態度,但對其發言內容不予置評。板主亦得依照佛經內容為依據,而刪除有爭議 之文章或科學論文。 違反以上任一規定者,板主得刪文並禁言四週。累犯禁言六週。 第四條 非看板管理員身分,不得以「公告」為標題發表文章,或回覆公告文。板主可根據 ptt所授與之權利自行更改其不符內文內容之標題或要求原作者更換標題,並由原作者告 知板主由板主代為更改以符合文章內容主旨。(為免除板務與板規討論妨礙使用者閱讀觀 瞻,有關板務與板規之討論,敬請各位大德盡量配合,移駕至組務板討論。在組務板發表 佛教相關板務文請標註 [佛教]字樣之標題。在本佛板上討論板規或板務者,板主得選擇 不回應;然若私信討論並陳述建言,經板主群討論,該建言合理,並有修正板規必要者, 板主得視實際需要而修正板規並以感謝函回覆該建議信。) 組務人員(含小組長以上)之簽名檔若含有其它宗教之個人信仰言論,應屬組務通知公 告,故不屬於本板規規範範圍。(然若是簽名檔有附佛外道之言論,板主應去信要求改善 。) 板友不得依簽名檔而批判組務人員。違犯以上任一規定者,板主得刪文並禁言該板友 四週。 第五條 未經原作者同意,不得擅自修改他人文章及推文內容,而導致事實真相扭曲。 (如果要刪除推文,請先來信告知板主,待板主確認過後,再行刪除。) 不得刻意扭曲他人文章或推文之意思。如說別人沒有說過的話,只要是「文章」或「 推文」裡沒出現的文字,請勿自行揣測、臆測他人之言論之內涵,而自行推論自己所想要 說的意思;此行為乃是刻意扭曲或污衊他人之言論。如有必要,請先客氣地回覆該文或該 推文,請教原作板友文章中言論之內涵。無中生有、張冠李戴或斷章取義者,依佛法則視 同違犯妄語、兩舌、綺語之誡法。 刻意扭曲或斷章取義者,以板主認定之標準為主。 在板主備份文章後,得要求原作者刪除不符板旨之推文或部分內容。 如文章內容或推文出現不雅之文字,經板主警告後必須立即更正道歉或請原PO代為修 正推文,否則禁言一週;連續犯者若無法令對方開悟,則視為惡口之故意犯,禁言兩週, 情節重大者,禁言四週。能令對方開悟者,不在此限。 違者刪文並禁言四週,對於累犯,板主得加重其禁言期限至六週。 第六條 A:不得故意製造糾紛,亦不得針對特定對象(帳號或暱稱)以明示或暗示進行人身攻擊 、謾罵、侮辱、誹謗、挑釁、惡意質問乃至引戰等。亦不得用上述任一方式針對執法人員 (任一板主),而致影響板務運作。 凡經板主勸導或警告,若再度重覆板主認定爭議之行為,或未依教理論述而刻意挑戰 板主,則依妨礙公務辦理。 B:若是文字內容係指「不特定對象」,但從其推文與文字敘述(含引用),有具體事證足 以認定是指某甲(含團體)對象,而有上述A項之任一行為,板主亦可比照A項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謂足夠事證之認定,以板主認定之標準為主(如法官判決證據採信與自由心證)。 違反此條款者,刪文劣退並禁言六週。對於累犯,板主得加重其禁言期限至八週。 第七條 本板允許就三乘佛教(南傳、漢傳、藏傳、密宗)經典、傳承系統及教義等做比較、 差異討論。但不得以任一佛教教派經論或修行攻擊或指責另一教派之經論或修行方式。 本佛板禁止對佛、法、僧團 (含受具足戒之僧人)三寶或針對佛法板此一主體或板主 或任一發文者進行攻擊,討論時敬請對事討論,不要針對人來討論。 禁止對慈善團體乃至社會善良風俗之任一宗教信仰者等,冠以佛教或非佛教特定之貶 抑名詞;亦不得對上述任一對象發表威嚇、挑撥、誹謗、偏見、歧視或挑撥他人憎恨對立 之任一種言論,否則該言論定義為非討論性質,違反板旨。認定之標準由板主代為界定。 違者刪文劣退並禁言六週。對於累犯,板主得加重其禁言期限為八週。 第八條 不得在本板發表宣揚附佛外道、外道教義之文章或相關連結;但若為與佛教教義比較 或討論者,例如外道教義屬五戒十善人天之範圍,不受此項規範。本板認定之附佛外道名 單,請詳見精華區之定義附件。(註:附佛外道與外道乃兩個不同之概念。) 違者刪文劣退並禁言八週。 第九條 限制討論權(禁言)解除後,在15天內(以解除禁言之時間起算),再度觸犯任一板規, 則視同惡性之「故意犯」,將禁止討論權(禁言)一年,情節重大者則永久禁止討論權(禁 言)。敬請已經恢復發言權之板友,格外小心,謹慎發言。 本佛板鼓勵知過能改,願改過向善者;故凡受禁言處分之任一板友,如願意公開懺悔 ,得來信板主信箱,經板主群討論後,認定其確有誠意懺悔,則受禁言者可授權板主於板 上公佈其懺悔信。公開其懺悔信後則其禁言處分可受假釋處分,得免除三分之一到二分之 一之禁言期限。受永久禁言處分者,經板主公開其懺悔文後得將禁言期降為一年。情節重 大之標準或是否有誠意懺悔之標準,以及假釋處分所免除之禁言時間長度,由板主認定之 ,不得異議。 ==------------------------------------------------------------------------== 第十條 本佛法討論板板規,並無事先「勸告」或「警告」之必要性,板主得依板規執行公務 ,直接取消違規者發言權。建請所有板友於發文或推文前詳閱本佛板板規。如發生以上任 一違規情節,任一板主得視情節輕重之不同採「警告」、「刪文」、「鎖文」、「要求解 釋」或「禁言」之任一處分或兩種以上之處分。 板主處理板務,有時需費時整理、查閱相關資料,原則上板主有權先鎖文再進行查證 與判決,請耐心等候。 第十一條 本板之新板規已試行並修正。板友對條文或規定有任何建議,請來信板主信箱或板務 組上討論以利彙整與修正。經板主群共同討論、取得共識後,且經公告方生效力。對於建 議之內容認定礙難成立或執行者,由板主回覆並說明其理由。 在佛板討論板規內容並不違犯板規,但板主群有權選擇不公開回覆。若肯私下來信建 言者,凡有益於板上良善討論風氣形成者,將獲得優先採用,板主群將以感謝函回覆該建 議信,並於修正該條款後公告之。 第十二條 本板規得因實際需要隨時增補、修正、刪改,並公告之。 如有未盡事宜,板規有規範者則依板規;如板規暫無規範,為免有心人士亂板( 以板主認定為主),板主仍得採刪鎖文或禁言二週以上之任一處分或兩種以上之處分。 ◎ 檢舉、申訴及解桶之規定 ◎ 01. 檢舉之任一板友,皆須以採用「來信」方式,向本板任一板主提出檢舉。檢舉必須具 足「違規帳號」、「違反板規條目」、「違規文章AID代碼」、「違規內容」等四個項目。 缺乏以上任何一項目之檢舉,板主得要求檢舉人將證據補正,或不受理該檢舉人之檢舉。 超過一星期的文章或推文等,板友可再檢舉但不判決。超過兩星期的文章或推文等,已屬 結案,不再接受檢舉。有關挑釁、人身攻擊,只有受挑釁、攻擊等「受害當事人」可檢舉 之(並請當事人備份證據後,寄到任一板主信箱),不接受第三人之檢舉。 為維持佛法板板面之乾淨,禁止檢舉文以及檢舉推文發表於佛法討論板上,檢舉文將 備份於精華區。違反此項規定者,禁言兩週。 任何一項爭論性話題只要檢舉者提不出受檢舉人具有貶抑、侮辱、攻擊、偏見之其中 一項具體事證,板主將不受理有關此之任何檢舉。 板主主動檢舉偵查,或板友非爭論性之檢舉則不在此限。 02. 經板主認定為違犯任一板規者,板主得依板規予以適當之處分,說明原因並公告之結 果。對於查無實證、篇數不符者或經板主認定無違規之虞之檢舉,板主得公告結果,並說 明其原因。敬請板友對於檢舉信函中所陳述之內容,不要任意扭曲他人之意而栽贓或存有 惡意不實之誣告,若刻意扭曲情節嚴重者亦得依板規第五條處分之。 03. 處理檢舉文時間為期三天,檢舉者不得重複發信檢舉相同案件。 如違反此項規定,視為騷擾板主,禁言兩週。 [注意事項]: 1. 本佛板之任一板主得主動檢舉、偵查與判決,亦得依狀況或違規情節輕重之不同而 採用勸告、警告、刪文、鎖文、要求解釋,或直接禁言之任一處分或兩種以上處分。 2. 對於違反本佛教板板規者,為免該板友繼續亂板,板主可以自行認定,而採先行禁言 之機制,並請受禁言處分者於七天內,來信該板主信箱解釋,否則視同接受該禁言之處分 。如未經信箱解釋,依據ptt法院《PttLaw》規定不予受理,請勿越級申訴。如解釋後, 經板主認定仍有違反板規之明顯事證,以板主認定為裁決標準,不服處分者可逕向另一板 主申訴,若第二板主仍維持原判,不服者可向組務板提出再申訴,並依小組長判決認定之 結果,得「撤銷」或「維持原判」。 3. 若有任一板友在佛教板發表「遊走本板板規規定邊緣之言論」,以板主裁定為違犯 板規與否之標準;板主得以勸告、刪鎖文、要求解釋等任一方式或兩種以上方式以釐清事 實,若經認定該遊走板規邊緣之言論已屬違犯任一條板規,則板主得對該板友採用禁言之 處分。如板友不服處分,敬請採用第一條之方式—來信解釋。申訴時切勿越級申訴。板主 之勸告或警告方式,不侷限於「公告」。「信箱」或該文章底下之「推文」表示皆屬勸告 ,凡有勸告之意涵即屬「勸告」。 以上規定公告起生效,不溯及既往。 ======================================= 修改紀錄: (2011/4/12) 補充01.項檢舉推文 (2011/4/12) 新增05.項板主處理時間 (2011/4/13) 刪去需來信解桶規定(由系統計算) (2011/10/1) 增補修改板規與檢舉規定部分內容 -- 善男子,知幻即離不作方便,離幻即覺,亦無漸次, 一切菩薩及末世眾生,依此修行,如是乃能永離諸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2.179.44 ※ 編輯: buddhanature 來自: 111.242.179.44 (10/01 20:49) ※ 編輯: buddhanature 來自: 111.242.179.178 (10/02 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