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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案一則 (佛祖綱目)
: 問曰:「我家父母素信三寶。而嘗縈疾瘵(ㄓㄞˋ,病也)。凡所營作皆不如意。而我
: 鄰家久為旃陀羅行(屠宰業)。而身常勇健所作和合。彼何幸而我何辜。」
: 尊者(十九祖鳩摩羅多)曰:「何足疑乎。且善惡之報,有三時焉。凡人恒見仁夭暴壽
: 逆吉義凶。便謂亡因果,虛罪福。殊不知影響相隨,毫釐靡忒(ㄇㄧˇ ㄊㄜˋ絲毫不差)
: 。縱經百千萬劫亦不磨滅。」
: 白話 有人問:我家父母一向都相信三寶,而身體常有疾病。所有作為皆不如意。我的
: 鄰居是屠宰業的,怎麼身強力壯而諸事順遂阿。他過這麼爽,而我怎這
: 慘。
: 尊者答曰:哪有什麼值得懷疑的。善惡之報有三時也(一順現受業-現世報,二順次受
: 業-來生報,三順後受業-兩生以後受果者)。普通人只看見仁者夭折,暴虐之人長壽,為
: 非作歹的人過爽爽,仁義者慘兮兮。便說沒有因果,罪福都沒有。都不知這些影響都伴隨
: 著自己,一點差錯都沒有。縱然經過百千萬劫,也不會磨滅的。
:
: 時闍夜多聞是語已,頓釋所疑。尊者曰:「汝雖已信三業。而未明業從惑生。惑因識
: 有。識依不覺,不覺依心。心本清淨。無生滅,無造作。無報應,無勝負。寂寂然,靈靈
: 然。汝若入此法門,可與諸佛同矣。一切善惡有為無為皆如夢幻。」闍夜多承言領旨。即
: 發宿慧,懇求出家。
: 那時二十祖聽到此種說法,所有的謎團都解開了。
: 尊者又說:你雖然已經明白三業運作。而不能更清楚了知業都隨著惑障所生。惑因為意
: 識而有。意識依不覺而有,不覺依真心而有。真心本自清淨。無生滅。無造作。無報應,
: 無勝負。寂寂然,靈靈然。你若是入此法門,可契入諸佛心地。一切善惡有為無為悉如夢
: 幻阿!二十祖聞言即領受法旨,宿世智慧啟發,懇求出家。
: 由上述公案可知,因果不空,但若依於清淨心,即契入心經所謂不生不滅不垢不淨不增
: 不減,涅槃寂靜之印。
你說的情況非常好,我也同意。但跟當初「題外話」不相干。
: 但吾等凡夫不可在有上述證地之前,就為非作歹,撥無因果,當然有上述證地也不會為
: 非作歹了,必有其必要性方作此示現。如華嚴善財童子五十三參,有砍人後腳的,有婆須
砍人手腳的例子,原則上觸犯重傷害罪;但到底是否違背佛法(與刑法),要看佛經當初
全文所敘述的詳情經過,然後用某些法理(我下文會說明,不是你所理解錯的)解釋。
你這麼來簡單一句表示砍人手腳是適當的云云意思,我當然無法回覆;至於拜訪妓女,這
本來就還不能說童子絕對有錯(只有腐儒、昏僧才會冒失地責罵童子「必然」犯戒)。要
看具體事實。
所以,我說上一段,是說明你講了一大堆,卻沒有切中重點。
: 蜜多示現妓女身,童子前去參訪前
: T10n0279_p0365b07(05)║ 城中有人不知此女功德智慧,作如是念: 「今此童子,
: T10n0279_p0365b08(02)║諸根寂靜,智慧明了,不迷不亂,諦視一尋,
: T10n0279_p0365b09(03)║無有疲懈,無所取著,目視不瞬,心無所動,
: T10n0279_p0365b10(03)║甚深寬廣,猶如大海;不應於此婆須蜜女,有貪愛心,
: T10n0279_p0365b11(00)║有顛倒心,生於淨想,生於欲想;
: 前去探訪前,都被人說不應該去那種地方阿!怎麼以童子如此清淨之人去妓女家!
: 乃至造訪之後發現,從見面、說話、牽手、親吻、擁抱,都得不同程度之三昧。
: 其他諸如羅什吞針(大師被逼結婚,其他僧人看了心癢癢,羅什大師把早餐換成針,說
: 有此證境再說),古代禪師將七佛名字書寫於內褲的,皆是住於不可思議解脫之境,
: 那個禪師的弟子有樣學樣,結果下體潰爛。非我等凡夫能行。
: 4.世間法理清澈如水、持平如秤??
在人們說話時,有預設一個(可供檢驗的)彼此應該理解的前提;否則任何句子都要「完
整」打字,會造成繁瑣與累贅。
世間法理,是指目前我國繼受德國法以來的大陸法系的原理。也因此才是我用來分析在華
夏地域發生的一些事件的判斷依據。而身在廣義華夏地域、受此法理拘束的我們,甚至可
以藉以通用到去判斷世尊當年在印度的行為,畢竟大陸法系的法理符合了世間蠻廣大的地
域的相關法律精神(但當然也有不符合的,如下所述)。
至於猶太法、新幾內亞食人族部落通行的法..(族繁不及備載)的一些地球上世間的法,
並不是我預設的(雖然我沒有打字寫明,但讀者們請先留意此預設);請你查照。
所以「以眼還眼」以及對通姦者丟石頭的這種猶太法,現代世間已經很少採用(回教法還
有),不管美、日、德、法以及我國用的法理,才是我論述的依據與明晰、清澈、持平的
對象。
: 聖經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一個婦女正在行淫之時被人抓獲,按猶太教法律這婦女必須用
: 石頭打死。 法利賽人把她帶到耶穌前讓耶穌作判決,耶穌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
: ,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他們聽耶穌這樣說後就一個一個地走了。
: 這些律法專家也夠奸詐,耶穌曾說祂是來成全律法而非廢去,今天他
: 如果說你們不應該對這婦人丟石頭,律法專家就會引述他的話,你不是來成全律法的?
: 如果他說應該依照律法丟死她,同樣的那些人也會說,你平常所教導的愛到哪裡去了?
: 不是應該寬容嗎?這些所謂的法利賽人,也是當時的律法專家,都是高級知識份子,也
: 依照他們的律法來定婦人的罪阿!在這故事中,耶穌也展現了他寬容的聖愛,化解了兩難
: 如若按照猶太教律法,她是應該被石頭打死的阿!我一向不認為世間法理清澈如水、
: 持平如秤,世間律法只是為了維持社會公序良俗,一個規矩合理運作的社會所致
: 你殺了人,所以為了社會安全正義著想,你也應該賠命(本來只死一個,變兩個),並不
: 是說殺人沒關係,只是這種標準恆常在變,且是憑社會認知所運作,何來清澈如水?律法
: 運作有其必要性,但並不一定具真理性!
: 著名雜文家邵燕祥曾於1992年寫過“《聖經》擬作”一文,為這個聖經故事戲擬了一個中
: 國版本:聽完耶穌的話後,從老到少面面相覷,他們自知都是有罪的。 一個長鬍子的法
: 利賽人站出來說:“誰用石頭打她,就能證明誰是沒有罪的。”於是他們一個一個爭先恐
: 後拿石頭打她。
: 這個版本所刻劃的人性真是恐怖,把一些熱衷於道德批判的人的虛偽淋漓盡致地暴露出來
: :我打她,故我無罪;我批判他,故我比他高尚。
: 以上祈與版友共勉之,祝早證菩提,共成佛道!
你的心意也不是說錯。但請注意我早就說過,學佛是學智慧,佛理的智慧並不會違反啟蒙
時代以後,邏輯與經驗理性告訴我們的判斷法則。從南泉殺貓事件的先前某些網友的文意
,看到的是其為了替南泉說話,所扯出的一些歪理。所以我寫了題外話。
你看了有意見,但你提的意見卻沒有打中我論述的核心,而只是在旁講些不相干的情況,
所以有點雞同鴨講。我也早分析過佛陀本身的一些似乎例外的做法,在(希望你瞭解的)
世間法理中,完全合法!可見世尊的行誼與智慧之普世性!而南泉禪師呢?
至於你最後講些「我打她,故我無罪;我批判他,故我比他高尚」也是你自己替我紮的邏
輯稻草人,不關我的事,那是你自己想像出來的句子。
我在講是非的判斷。就像我們理性上能判斷陳進興殺白小燕是「錯」的。南泉殺貓是「錯
」的。世尊為了正當防衛而殺強盜是「對」的。鳩摩羅什「被逼」(受到刑法上所謂強暴
脅迫)而娶妻,至少是「不犯法」的(萬一調查事實後發現鳩摩羅什沒有被逼,那麼鳩摩
羅什就是「錯」的,這個道理清晰、持平!)。道理非常清楚。同樣地,佛法也不會強人
所難。
如果你不懂,去問Xras網友,他的佛法與刑法背景都很精實。
若去除了明晰清澈的法理邏輯判斷,用某些八拉八拉的說法講東講西,反而誤導眾人智慧
的思考,這反而跟智慧牴觸!這種歪理一堆的鄉愿、反智的思維,講難聽點,還有以下的
讓人搖頭的後遺症:
假設某些會神通的外道自願娶妻以後依樣畫葫蘆,還能以吞針來「教誨」弟子「你們跟上
師不一樣,(外道假借佛理中的)悲智雙運(如何證明?原來外道是用吞針來證明?!)
的上師能娶妻、你們不能娶妻;就好像鳩摩羅什大師能娶妻一樣」。
拜託!自願娶妻跟被逼娶妻一樣嗎?舉出鳩摩羅什的例子想要幹嘛咧?真是夠了。
解讀經典與公案時,請不要喪失理性的判斷力。
如果南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而故意(明知而有意使其發生)殺了貓,南泉就是錯。
若過失(其定義可參照刑法,不贅述)則還可另當別論。
如果鳩摩羅什用「能吞針就能娶妻、吞不下針就不能娶妻」這種邏輯「教導弟子」是非對
錯,其實我們也要判斷認為:鳩摩羅什教錯了。不然有些弟子剛好會神通,吞得下針,試
問其也可自願娶妻嗎!佛法允許這種邏輯教導嗎?還是說鳩摩羅什是「大師」你就要盲從
(這樣你的論述將剛好犯了所謂「盲從權威」的語言邏輯中的非形式的謬誤)他的教導而
拿來當例子回應我?
學佛不是像先前某些網友學到鄉愿那一面。這很難懂嗎?術業有專攻,我佛典讀的還不多
,但或許尚有其他對詮釋佛理有幫助的小地方可以給版上諸位參考。若讓人誤解以為我認
為我很「高尚」?實無此意。重點在於判斷是非對錯。
判斷是非對錯,是理性人類的基本必備素養;也是公民教育的教育目標。請問能拿「你們
以為你們很高尚」的帽子套到高中師生頭上嗎?
PS:至於拿「世間沒有絕對對錯,你以為錯其實別人以為對」云云來爭,那就吵不完。
因為我們假設了最大公約數的是非對錯的標準的內涵。如果過度擴大這個內涵,那是硬拗
的人的意思而不是我們的意思了。
而且假設硬拗的人的這種「世間本來沒有絕對是非善惡,所以你別再講一堆來顯示你高尚
」的意思,講難聽點,剛好可拿來幫殺人狂僧辯護(「世上沒有絕對對錯,殺生為護生,
殺人為度人,當初世尊也曾殺人,balabala....」),操作的論述模式諷刺地一樣。
: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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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235
※ 編輯: iflyy 來自: 140.112.4.235 (05/25 10:16)
推 aacdsee:i大是法律人嗎?邏輯很好。 219.69.102.154 05/25 10:57
→ TBOC:舉羅什例子 後面有說明是不得已行之 122.117.52.113 05/25 17:04
→ TBOC:非有道僧人可犯戒 皆是方便示現之 122.117.52.113 05/25 17:05
→ TBOC:以世間法理衡量 非是適當方式 122.117.52.113 05/25 17:05
→ TBOC:最後一段非針對您阿 何必如此 122.117.52.113 05/25 17:06
→ TBOC:世間法理=美日德法我國 受教了 122.117.52.113 05/25 17:14
→ TBOC:即使是如此 我還是不說他清澈如水 持平如秤 122.117.52.113 05/25 17:15
→ TBOC:南泉有阻卻違法事由 只是他的法不是您說的 122.117.52.113 05/25 17:19
→ TBOC:世間法 122.117.52.113 05/25 17:19
→ TBOC:所以在您的認知裡他是錯的 122.117.52.113 05/25 17:19
→ TBOC:照你清晰的邏輯判斷 歷代宗門都不用度眾了 122.117.52.113 05/25 17:30
→ TBOC:從來沒有說過去除是非判斷 122.117.52.113 05/25 17:32
→ TBOC:只是質疑你的這種方式可以一體適用嗎 122.117.52.113 05/25 17:32
→ TBOC:茲舉一例 122.117.52.113 05/25 17:37
→ iflyy:度眾雖然目的崇高,但做法不可逾越比例原則.. 140.112.4.235 05/25 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