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Buddhis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末學向來就事論事,依三藏而說。 : 至於S大喜歡拿我個人工作來批評,我也沒辦法 : --說得更明白點, : S大難道已經找不到更有力的戒律依據來支持自己, : 只能以這種不入流的方式來模糊焦點嗎? : 佛教聖法戒律,不應該因為幾個受蓄金銀的壞戒僧人, : 而該改變、或者是特別通融。 : 壞戒就是壞戒,不會因為理個光頭, : 就可以免受戒律的規範, : 試想,身披袈裟,是否應該更重視、受持如來聖戒法律呢? : 剃頭,不難,不需要勇氣, : 但是需要正出離心。 : 至於生病看醫生,出門搭車,乃至房租水電稅金等種種問題, : 遠在二千五百年前的釋迦牟尼,已經為僧人做了規範及說明-- : 如果學長們有深入三藏,自然知道答案。 我對C大個人的工作實在是沒什麼興趣去了解,只是單純提出一些看法 出來討論,C大個人還是不要急著對號入座先。 畢竟個人還是認為 戒律絕對要尊重持守,當然希望法師能做到不捉持金銀。 但是身為一個在家居士, 對於法師們若有受蓄金銀,也不該急著做任何的評論;說其為壞戒爾爾... 站在修行的角度,個人因果個人擔,個人修行個人了;若是法師是為三寶事 而捉持、受蓄金銀且也說淨了,若是居士不察就做出批評,恐怕有損自身 道業。 對於這個問題,未學才疏學淺,但有翻到過印順法師對於類似問題的討論, 倒是也可以供大家來參考看看。 剃頭,不難,不需要勇氣,但需要出離心...這句話講的有一點理.. 可是我們剃頭了嗎?你要批評..出離心先發出來,頭剃了先做給別人看。 ....支票人人敢開,可有幾個人能兌現的了? 以下摘錄華雨集~ 七百結集的爭議,起因於「乞求金銀」(『僧祇律』只此一事)。在『波羅提木叉』── 『戒經』中,並沒有「乞求金銀戒」(學處),這是值得注意的事!這不是說比丘可以乞 求金銀,而是說,可乞求與不可乞求,是次要問題,主要 [P75] 是比丘們可否受取金銀 ,也就是可否持有(私有)金銀等貨幣。對於這點,想略為論列。   在『戒經』中,與金銀有關的,屬於尼薩耆波逸提的有三戒(學處),屬於波逸提的 一戒(捉取他人遺落的金寶)。屬於尼薩耆波逸提的三戒是:不得受取金銀;不得出納求 利;不得販賣。販賣,即一般的商業。出納求利,是貿易金銀(如現在的買賣黃金、美鈔 、股票,以求利潤),抵押存放生息。這可見比丘是容許持有金錢的;否則也就不會有販 賣,出納求利了。現在,專門來說不得受取金銀的實在情形。   統觀各部廣律,對於金銀錢等(貨幣),有「淨受」與「不淨受」的二類。不淨受, 是不如法的受取,犯尼薩耆波逸提。這是說,不如法受取的金錢,應該捨(尼薩耆)去。 不如法受取的過失,應該向僧眾懺悔(波逸提)。對於不淨受的金錢,應該「捨」,是怎 樣的捨呢?中南部舊傳的『僧祇律』、『五分律』、『銅鍱律』,是比較嚴厲的。依『五 分律』(五)說:凡受取而不淨的,「應僧( [P76] 四人以上)中捨,不得(捨)與一 二三人」。捨給大眾,大眾也還是不要,委派一位比丘,把金錢拿去丟在河裏,坑裏。這 似乎相當的嚴厲,而事實卻並不如此。被委派的比丘,不必丟棄,也不用向僧眾請示(請 示,那就行不通),可以自己作主(論理,這是非法的),「使淨人以貿僧所(須)衣食 之物來與僧,僧得受。若分者,唯犯罪人不得受分」。淨人買了東西來,大眾心照不宣, 就共同受用了!我想,這也許是金錢的得來不易,說丟棄,未免不合實際,才有這表面上 丟棄,而暗地裏受用的現象。戒律流於形式,虛偽,這是最不足取法的了!『僧祇律』( 一0)與『五分律』,原則上相近,似乎真實些。『僧祇律』沒有作形式的丟棄,而是「 僧中捨已,不得還彼比丘,僧亦不得分。若多者應入無盡藏中」。無盡藏,是寺院的公有 經濟機構,對外存放而收取利息。多的捨入無盡藏,少的用作四方僧臥具等。『僧祇律』 是嚴格的,更近於古制的。   流傳於北方的『有部律』,『四分律』,對於不淨受的金錢,處理的態度是寬容的多 了!依『四分律』(八),不淨受的金銀錢等,也是要捨的,但並非捨給 [P77] 僧眾, 而是對一位守(護僧)園人,或歸依佛法的優婆塞說:「此是我所不應,汝應知之」。這 就是捨。既然是守園人或優婆塞,是明白這一「作法」的意義的,所以,「若彼人取還與 比丘者,比丘當為彼人物故受,敕淨人使掌之」。這是說,比丘已經捨了,守園人或優婆 塞(為比丘作淨人的),會還給比丘的。那時,就不要以為這是自己的,要作為是對方所 有的金錢,叫他管理。自己什麼時候需要,就什麼時候向淨人索取物品。這樣的「淨施」 一番,不淨受來的金銀,就可以想作別人的而等於持有了,也就是不淨的成為淨了。有部 『十誦律』(七),『薩婆多毘尼毘婆沙』(五)態度更寬容些。先將金銀等分為「重寶 」與輕物:鐵錢,銅錢……木錢,如不淨而受了,犯突吉羅。這是不必捨的;可見低值的 鐵錢、銅錢,是可以(自己)持畜的了。金銀(琉璃、瑪瑙)等重寶,重價的貨幣,是應 該捨的,但又分多與少。數目太小,那就「少應棄」,丟了就是捨。如多呢,與『四分律 』一樣,捨給「同心(知心、知己)淨人」,而事實上仍舊屬於自己所受。總之,『五分 律』等是捨給大眾,不再為本人所有;而『四分律』等是 [P78] 捨給知心的淨人,實際 上還是屬於本人。   上面所說,是對於「不淨受」的處置辦法。但怎樣是「不淨受」,怎樣才是「淨受呢 」?如有布施金銀錢,而「比丘自手捉金銀及錢,若使人捉,若發心受」(『五分律』五 ),就是不淨受。『四分律』說五種取:手拿也好,用衣服拿也好,要施者把錢放在衣角 (在中國當然是衣袋了)裏也好,放在地上也好,叫淨人拿也好,總之,如自己想受取這 些金錢,看作自己所有的,那就是「不淨受」,犯尼薩耆波逸提。這應該是佛制的本意。 原始的出家特性,是捨離夫婦等家庭關係,及捨棄私有的財物,而過著乞化的生活,名為 比丘。所以佛制,除生活的必需品而外,比丘不得受取金銀等(珍寶)貨幣。不得受取, 當然不必說「乞求」了。「不得捉取」,中國習俗以為兩手不能拿錢,早就誤解了!然而 這一原則,在實施起來,是非常困難的。我們的生活必需,飲食最簡單,當天乞食為生就 得了。就是乞不到,餓一天也沒有什麼了不起。但其餘的衣、醫藥、旅費,到臨時乞化, 有時會發生困難的。而且,有的信眾施衣、施藥,所施的金錢(這可能信 [P79] 眾的事 務繁忙;對僧眾來說,也可以買得更適合些),難道就不要嗎?這就產生佛教特有的「淨 人」制。每一比丘,應求一「執事」的淨人。這或是寺內的「守園人」,或是歸依的優婆 塞(現在泰國都是少年),請他發心代為管理。如得到淨人的答應,那就好辦了。如『根 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二一)說:「若有他施衣價,須受便受;受已,便作彼人物心而 持畜之」。除了有部的特別方便外,一般是:比丘不能作自己物想,不能自己拿,也不能 叫淨人拿走。只能作為別人的東西,而對淨人說:「知是!看是」!叫淨人看到金錢,叫 淨人知道,淨人是懂得代為拿去,而不要明說的。這樣才是淨受,不犯。   可是,問題又來了。如還沒有淨人,或者淨人不在場,那怎麼辦呢?據『善見律』( 一五)看來,那只有留著等待淨人,或佛教的信眾了。但如時間不早,又沒有人來,不知 道應該怎麼辦?一切仰賴淨人,到處有淨人跟著,這在古代印度,也就不可能完全做到。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二一),據一般來說,也是「應使人持,不應自捉」的。但 另有一套非常方便的辦法,比丘自己把金銀受過 [P80] 來。「受已,持物對一苾芻而作 是語:長壽(即長老)存念!我苾芻某甲,得此不淨物,我當持此不淨物,換取淨財。如 是三說,隨情受用,勿致疑心」!換句話說,不妨自己先拿了,只是向別的比丘申明,這 就是淨受。北方的有部,對於鐵錢、銅錢,是不犯捨墮(犯突吉羅),是可以持有的。即 使是金銀,也可以自己捉取,自己保存。只要不作私人所有想,向別的比丘申明,就稱為 淨。有了這種制度,北方有部比丘,大概都是自取自持。有部比丘來我國的最多,中國僧 眾沒有淨人制,很少手不捉金銀,大概是深受一切有部的影響吧!蕅益大師也覺得:「懷 素所集羯磨,亦後採取此法。此在末世,誠為易行方便,斷宜遵奉矣」(『重治毘尼事義 集要』五)。   有部律師,我國的四分律師──懷素、蕅益,雖推重這一自己拿,自己持有的辦法, 認為清淨,但從佛制「不得自手捉」的明文來說,總不免感到有點問題。有部的化區,淨 人制並不普遍,這才不能不有通變辦法。其實,淨人制也是問題多多。淨人受取的金錢, 略分二類:一、完全由淨人保藏;一、由淨人拿來放 [P81] 在比丘房裏。這都有時會發 生困難的,如放在比丘的房裏,「若比丘多有金錢(而)失去」(『僧祇律』一0),或 是被人偷去,也許是藏在那裏而自己忘記了。比丘平時不能手摸錢,不見了,也不能翻箱 倒籠去找的。找到了,是犯尼薩耆波逸提的。這因為,原則上不能說是自己的錢呀!想作 自己的錢而去找,就犯了。如放在淨人那裏呢,到要衣要缽時,可以去向淨人求索(衣缽 ,不是索錢)。如淨人不買給比丘呢,可以明白的向他求索三次。再不給,可以一聲不響 的,到淨人面前去三次。再不給呢!如再去求索,求到了犯尼薩耆波逸提。因為原則上, 這不是比丘的錢呀!所以如三索三默而還是不給,或請別的長老去說,或向布施的施主去 說;讓施主知道了去索回。這一制度,除了比丘真能心無繫著,否則是糾紛不了。即使不 起糾紛,也會氣憤不過,增長煩惱。論理,金錢不是比丘私有的,所以沒有法律上的保障 。比丘也不許強索,不免助長了淨人吞沒金錢的風氣。   原則上,比丘私人不應該持有金錢,而在人事日繁,貨幣越來越重要的社會中,事實 上又非持有不可。沒有錢,有錢,都是夠麻煩的!律制的根本意趣,是 [P82] 不得私有 ,當然也不得乞求。但在實際情況中,不得私有,已經過「淨施」而成為可以持有;不得 乞求,當然也要演化為清淨的乞求了!跋耆比丘的乞求金銀,是這樣的:逢到六齋日,信 眾們來寺院禮佛,聽法。拿放滿了水的缽,放在多人集坐的地方,「指缽水言:此中吉祥 !可與衣缽革屣藥值」。這是公開的乞求;為眾的乞求;將布施所得的金銀,均平的分給 比丘們。這是在東方經濟的日漸繁榮,貨幣流通越來越重要的情況下,適應環境而有的新 的作法。無盡藏的制度,也是起源於毘舍離的。西方的上座們,忘記了比丘不得受畜金銀 的根本意趣,自己早已從「淨施」而成為可以受畜,看作如法如律。對於不太習慣的公開 乞求,心裏大不滿意,這是當時東西方爭執的主要問題。   在『波羅提木叉』中,沒有不得乞求金銀戒,而是不得受畜金錢。當時的西方比丘, 雖引用這「不得受取金銀」學處(戒),而其實是引用『摩尼珠聚落主經』(『雜含』三 二‧九一一;『相應部』四二‧一0)。在某次王臣間的閑談中,摩尼珠聚落主以為:釋 子是不應乞求金銀的。佛知道了,就告訴比丘們:「汝等從今日,須 [P83] 木索木,須 草索草,須車索車,須作人索作人,慎勿為己受取金銀寶物」。這一經文,還是著重在不 應「受取」;因為可以受取(如衣缽等),也就可以乞求了!受取與乞求,在佛的律制來 說,毫無差別。西方比丘容許「淨施」的受取,而堅決反對清淨(水淨)的乞求,從『摩 尼珠聚落主經』來說,可能是適應西方社會的一般要求,但忽略了適應於東方民族間的佛 教情況。總之,不得乞求金銀,是律無明文規定,規定的是「不得受取金銀」。東方以為 ,既可以受取,就可以乞求。西方卻容許受取,而不許乞求。「如法如律」,原是不大容 易明白的。我一向不曾好好的研究他,也就說不出究竟來。近十年來的中國佛教,似乎越 來越重律了!希望有人能作深入的研究,因為這是僧制的一大問題。 -- 腰中雙綺帶 夢為同心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144.232 ※ 編輯: sheng530220 來自: 218.171.145.71 (12/25 00:56)
cosmoco:推此篇回應,畢竟戒律是供出家眾修行之用 115.43.58.103 12/25 10:05
cosmoco:而非如同法律讓在家眾檢視是非過錯 115.43.58.103 12/25 10:06
cosmoco:至於如何的戒律方是合適,宜需有細膩的討 115.43.58.103 12/25 10:06
cosmoco:當啊~南無藥師琉璃光如來 115.43.58.103 12/25 10:07
mormolyca:不持戒妄語,剃髮非沙門, 211.79.139.98 12/25 14:10
mormolyca:心內滿欲貪,如何為沙門? 211.79.139.98 12/25 14:10
p110463:世尊講的話你都能認為有錯了,有啥好講的 220.131.43.18 12/25 16:05
p110463:且 戒律是說 僧人不能桌持金錢 220.131.43.18 12/25 16:06
p110463:但並沒說不能捐錢給僧團使用 220.131.43.18 12/25 16:08
p110463:所以必須透過代人代為處理 220.131.43.18 12/25 16:09
p110463:這跟剃光頭才能說此話的邏輯實在搭不上線 220.131.43.18 12/25 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