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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佛法以觀人類胚胎(胎兒)的地位 釋昭慧 ㄧ、「生命」之定義與內涵 本文依佛法的原理來闡述「生命」的意義,全文依佛法觀點對「生命」作一定義,並簡述 生命的本質、內涵與出路。 由於生命科技發達,人工流產已更為便利,人類胚胎的利用價值也更為各方之所覬覦,因 此本文中將依佛法觀點,討論與人類胚胎相關的倫理爭議。 (一)定義 生命,依佛法的語彙,名之為「有情」或是「眾生」。有情,梵語sattva,音譯「薩埵」 ,意指具有情感、意識作用的一切生命。這當然不祇人類而已,也包括了各種形式的生命 。 印順導師解說「有情」時指出: 「薩埵是象徵情感、光明、活動的。約此以說有精神活動的有情,即熱情奔放而為 生命之流者。……小如螻蟻,大至人類,以及一切有情,都時刻在情本的生命狂流中。有 情以此情愛或情識為本,由於衝動的非理性,以及對於環境與自我的愛好,故不容易解脫 繫縛而實現無累的自在。」[1] 有情對自己的生命,有著熱烈的情愛,是名「我愛」(?tma-sneha)或「自體愛」,這份 愛在空間上擴延出去,就形成「我所愛」(mama-k?ra-sneha),亦即對「我之所有」或 「我之所屬」之愛,是為「境界愛」。這份愛又可在時間上拉長,本能地對生命的「往後 存有」產生強烈的欲求,讓生命纔死即生,生生不已,是為「後有愛」( punar-bhava-sneha)。 (二)緣起法則與自我中心 原來,一切現象(當然也包括生命在內),都是一連串因緣和合而生起、因緣遷化而變異 、因緣離散而消解的過程。此一和合離散生滅無已的法則,名之為「緣起」(梵 pratitya-samutpada)。緣起法則下的一切現象,受因緣左右而變化無已,未曾稍事休歇 ,是為「諸行無常」法則。一切現象既來自因緣條件的構合,所以生命也就無有常恆不變 、獨立自存、真實不虛的「我」之可言,這屬於「諸法無我」法則。在因緣變遷中,一切 現象不但生生不已,也滅滅不已;凡有生者,必趨於滅,是為「涅槃寂靜」法則。 然而我愛與我所愛,卻形成了「無明」(梵avidya,又名「我癡」,atma-moha)的心理 狀態。無明,不是什麼都不知道,而是不能體悟「緣起、無常、無我」的法則;這使得生 命產生了以自我為中心的堅固執著,是為「我見」(梵atma-drsti);也使得生命對自己 的重視遠超過對他者(others)的關注,是為「我慢」(梵atma-mana)。 (三)惑、業、苦三,如環無端 以自我為中心而愛、見、慢、癡發展,這使得生命在知、情、意的三個方面都有了重大的 扭曲,無法體悟緣起實相。於是,於因緣和合的身心質素上,妄計為「我」,這就使得生 命隨時隨處都依自我為中心——依愛、見、慢、癡以面對自己的處境,並依愛、見、慢、 癡以待人接物。此外,又在「無常」的生命與境界上妄計為「常」,產生了對自己身心狀 況或是周遭人事物境的錯誤期待。諸如:期求健康不病、期求長生不死、期求他人滿己所 願、期求恆有諸樂而不受諸苦……。所求不遂,自然眾苦叢生。經中歸納為生、老、病、 死、愛別離、怨憎會、求不得與五蘊熾盛之八苦;前四者屬於生理之苦,第五、六項是社 會人事之苦,第七項是境界之苦,第八項總說諸苦的本質:身心的五種質素(五蘊)熾然 不息,致令生命流轉無已,諸苦由是叢生。 有情無常計常、無我計我,以此計常、計我的心態來面對自己、面對境界,這不但增長了 不明事理的愚癡心,而且遇順境則貪著,遇逆境則瞋惱,此貪、瞋、癡三種心理狀態,是 為根本煩惱,進而產生了種種大小煩惱(煩惱又名為「惑」)。而這些煩惱又驅使生命造 作種種惡身語意業(負面的行為、言語與心念);即便是生起善的身語意業,亦難免為我 愛、我所愛之所染污,無法達到純善之境。這樣一來,就在因果法則下,於未來的生命長 流裡,依其種種善、惡業行,而招感得種種樂、苦果報。 生命並非沒有歡樂的一面,而且佛家的工夫論,處處都在教世人離苦得樂,以尋求生命的 出路。然而如果不改變這種無常計常、無我計我的習性,那麼,即使面對那些依善業而招 感的歡樂果報,也會產生患得患失的情緒;即便是愉快的心情或歡樂的境界,也會隨因緣 之變遷而異動,這使得未能體悟無常、無我的有情,感受到無邊的苦惱,是名「壞苦」。 因此,依佛法來看,越是反其道而行——縮減自我之欲求,多行利他之事業,生命就越是 獲得喜樂的果報;若能徹底達到「無我」悟境,則更是能印證(終止生命之流轉的)解脫 之樂。 依自我為中心,惑、業、苦三如環無端。我愛是生命流轉的動力因,使得生命纔死即生, 生生無已。由我愛而產生的煩惱與業,復成為生命升沉流轉,具足各種苦樂形態的質料因 。生命的形態,一般分作天、人、畜生、餓鬼、地獄等「五趣」。[2]這個生命的環鍊無 有窮已,必待「緣起無我」的智慧證成之後,方能徹底矯治愛、見、慢、癡之病,斷煩惱 而得解脫。能臻此境者,名為阿羅漢(梵arhat)。 (四)道德關懷的判準:感知能力 如前所述,佛法將一切有情都視作「生命」,並未賦與人以「仿神肖像之受造者」這樣的 「神性」。雖然佛典中也提到,人類在知、情、意三方面超越其他生命而有殊勝功能[3] ,但也並未以此理由,而將其他生命視為成就人類目的的工具。因此對於其他生命(如動 物),並不依「神性」或「理性」以為判準,而將它們排除在關懷對象之外。 在某些方面,佛法比較接近Peter Singer的動物解放哲學。Singer以「感知能力」為道德 關懷的判準,依效益主義而主張謀求(動物在內之)生命的最大化效益。佛法認為,生命 都有趨生畏死與趨樂避苦的本能,而且這種本能熾烈無比,因此人作為有道德覺知能力的 生命,確實應該依「感知能力」以為判準,將所有具足感知能力的生命,都納入道德考量 ,儘己可能設身處地以關懷之。因此佛教規範的根本精神即是「護生」。 以自我為中心既是生命的本能,然則人又為何要反其道而行以為他者著想?為何要護念他 者的生命處境?在這方面,拙著《佛教倫理學》與《佛教規範倫理學》,以「自通之法」 、「緣起法相的相關性」、「緣起法性的平等性」的三大脈絡詳細闡述其理,[4]為節篇 幅,茲不贅述。 ---------------------------------------------------------------------- [1] 印順導師:《佛法概論》,頁43-44。 [2] 犢子部則加阿修羅之種類而分為「六道」。「六道」後來成為大乘佛教的通說。 [3] 人類之「三事勝諸天」,語出《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172引經(大正卷27,頁867 下)。以上三事內容解明,參考印順導師如下諸文:一、〈人性〉(《佛在人間》頁 88-94)。二、〈從人到成佛之路〉(《佛在人間》頁132-3)。三、《成佛之道》(增註 本)頁48-9。四、《佛法概論》頁50-54。 [4] 釋昭慧,《佛教倫理學》,頁75-86,台北,法界,民87,三版;《佛教規範倫理學 》,頁84-93,台北,法界,民92。 -- 守口攝意,身莫犯非; 如是行者,得度世已。 ~世尊 http://blog.yam.com/imagewind/ ~我的部落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2.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