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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inshun.org.tw/books/10/yinshun10-08.html 辛二 壬一 癸一 出家戒類五:沙彌沙彌尼,比丘比丘尼,及式叉摩那。   在聲聞弟子中,「出家」的「戒」法,分「類」為五:一、「沙彌」戒; 二、「沙彌尼」戒。這是出家而還不曾完備出家資格的,可說是出家眾的預科 。沙彌,義譯為勤策,是精勤策勵,求脫生死的意思。男的叫沙彌,女的叫沙 彌尼,意義完全一樣。只是女眾,在語尾上附有女音(尼)而已(印度語法, 男性女性是尾音不同的)。論到戒法,沙彌與沙彌尼相同,都是十戒。十戒是 :一、不殺生;二、不偷盜;三、不淫;四、不妄語;五、不飲酒;六、不香 華鬘嚴身;七、不歌舞倡伎及故往觀聽;八、不坐臥高廣大床;九、不非時食 ;十、不捉生像金銀寶物。前九戒,與近住戒相同。   出家以後,受了這十戒,才算是沙彌或沙彌尼。這是出家戒,所以完全制 斷淫行。六、七、八──三戒,都是少欲知足的淡泊生活。佛制的出家生活, 以少欲知足為原則。衣食住藥──四資生具,都從乞化得來。衣與食,不得多 蓄積,以免引起無限的貪欲,何況手持金銀寶物呢!常行乞食法,所以奉行過 午不食戒。後二戒,雖只關於飲食與財物,但在佛的制度中,與不淫戒顯出了 出家人的特性:捨離了夫婦關係,也捨棄了經濟私有。在我國,雖說僧眾是募 化為生,但實是採取了經濟自決辦法。如飲食是自己煮食(這就難怪持非時食 戒的少了),財產是自己經營,房屋是自己修建。至於田產收租,經懺論價等 ,與出家生活的本意,越來越遠。所以我國的良好僧眾,也每只是嚴持根本戒 而已。嚴格的說,我國的比丘僧,也許還不及沙彌呢!   三、「比丘」戒;四、「比丘尼」戒:這是過著完全遠離惡行與欲行的生 活,完備僧格的出家人,為僧團的主體。比丘,譯義為乞士,是過著乞化生活 的修道人;女的就叫做比丘尼。從戒法來說,比丘與比丘尼戒,是同樣完全的 。只是由於社會關係,情意強弱,佛分別制為比丘及比丘尼戒。平常說:比丘 二百五十戒,比丘尼五百戒,這是大概說的,意味著尼戒要嚴格得多。實際是 :比丘戒二百五十左右,比丘尼戒三百四十左右。   發展完成了的僧伽制度,出家後先受沙彌(沙彌尼)戒,再受比丘(比丘 尼)戒。研求佛的本制,原是攝受歸心三寶,而自動發心(成年而有自由意志 的)出家的。所以發心出家的,或者說:『善來比丘!於我法中快修梵行』(21) ,就算得比丘戒,成為比丘。或者說三歸依的誓詞,就算得戒,名為比丘。這 本是不需要沙彌這一級,當然更不需要先受沙彌戒了。後來,為了信徒的兒女 ,父母死了,孤零無依,佛才慈悲攝受他們,在七歲以上的,出家作沙彌(沙 彌尼),受沙彌戒,修學出家法的一分。等到年滿二十,再給他受比丘戒。從 此,比丘(比丘尼)以前,有此預修一級。甚至二十以上出家的,或因緣不具 足,沒有受比丘戒,也叫做(老)沙彌了。然在僧制中,如年滿二十出家的, 雖沒有受沙彌戒,就直接受比丘戒,也還是得戒的──這是吻合佛制本意的, 不過從發展完成的僧制來說,似乎不太理想而已。   五、「式叉摩那」戒:這是女眾,屬於沙彌尼以上,比丘尼以下的一級。 式叉摩那,譯義為學法女,是在二年內,受持六法戒的一類。這實在還是沙彌 尼(女眾出家的預修),不過仰修比丘尼戒的一分而已。佛制女眾出家,起初 當然也只是比丘尼;其後增立沙彌尼;後來又增列式叉摩那;成為出家女眾的 三級制。起因是:有曾經結婚的婦女來出家,他早已懷了孕。受比丘尼戒後, 胎相顯現,生了兒子,這是會被俗人誤會譏嫌的,有辱清淨僧團的名譽。因此 ,佛制定式叉摩那:凡曾經結過婚的,年在十歲以上(印度人早熟早婚);沒 有結婚的童女,年在十八歲以上,在受彌尼戒後,進受六法戒二年。起初雖為 了試驗有沒有胎孕,但後來已成為嚴格考驗的階段。如在二年中,犯六法的, 就不能進受比丘尼戒,要再受六法二年。二年內嚴持六法不犯,才許進受比丘 尼戒,這是比沙彌尼戒嚴格得多了。女眾的心性不定,容易退失,所以在完成 僧格(比丘尼)以前,要經這嚴格的考驗。天主教中,修女出家,也要經三次 考問,比男眾嚴格得多。不過這一制度,我國也許從沒有實行,也許印度也不 受尊重。因為沙彌及尼戒,比丘及尼戒,雖各部多少不同,而大致都還算一致 。惟獨這二年的六法戒,各部的說法不同。舊有部的十誦律(22),法藏部的四分 律(23),都說六法,而不完全一樣。新有部的苾芻尼毘奈耶,『二年學六法六隨 行』(24),這是二種六法。大眾部的僧祇律,『二歲隨行十八事』(25),這是三種 六法。二年六法的古說是一致的,而六法的內容不同,這可以想見,這一學法 女的古制,早就不曾嚴格遵行,這才傳說紛紜了。   佛弟子雖有在家二眾,出家五眾;論戒法,雖有八類(加近住的八戒), 但戒體的清淨,有防非止惡的功能,有生長定慧的功德,卻是一樣的。所以, 在家也好,出家也好;男眾,女眾,童年,成年也好,只要信願懇切,發起淨 戒,都是可以依之而解脫生死的。    癸二: 於中具足戒,戒法之最勝,殷重所受得,護持莫失壞。   「於」此八種戒「中」,比丘與比丘尼所受的,名為「具足戒」。具足, 是舊譯,新譯作『近圓』(圓就是具足)。近是鄰近,圓是圓寂──涅槃。這 是說:受持比丘、比丘尼戒,是已鄰近涅槃了。雖然佛制的每一戒法,如能受 持清淨,都可以生長定慧的,解脫生死的。但比較起來,比丘比丘尼戒,過著 離欲(五欲,男女欲)出俗的生活,在這物欲橫流的世間,比其他的戒法,是 最嚴格的,最清淨的,最能勝過情欲的。所以,這在佛制的「戒法」中,「最 」為殊「勝」。受了具足戒的,位居僧寶,為僧團的主體,受人天的供養。   具足戒是戒法中最殊勝的,所以受具足戒也是最不容易的。論年齡,要滿 二十歲。論受戒的師長,要有三師──和尚,羯磨阿闍黎,教授阿闍黎;還要 有七師作證明。就是在佛法不興盛的邊地,也非三師、二證不可。這比起在家 戒的從一師受,沙彌及尼戒的從二師受,顯然是難得多了。假使是受比丘尼戒 ,先要受二年的六法戒,還要從二部受戒,這是怎樣的鄭重其事!所以發心受 具足戒的,要求三衣,要求師,要得僧團的許可;這是以「殷重」懇切的心情 ,經眾多的因緣和合,才能「受得」具足戒。得來如此不易,那就應特別珍惜 ,好好的「護持」,如渡海的愛護浮囊,如人的愛護眼目一樣。切「莫」疏忽 放逸,在環境的誘惑下,煩惱的衝動下,「失壞」了這無價的戒寶!如不能依 此殊勝的戒法,生人間天上,或解脫生死,反而袈裟下失卻人身,這是多麼可 痛心的事呀!    壬二 癸一: 極重戒有四:淫行不與取,殺人大妄語,破失沙門性。   在具足戒中,比丘戒約二百五十戒左右。其中「極重」的「戒,有四」( 尼戒有八)。極重戒,是絕對不可犯的;犯了如樹木的截了根一樣,如人的斷 了頭一樣,也像作戰的失敗投降,為他方取得完全的勝利一樣。犯了極重戒, 在僧團中可說是死了。四重戒是:一、殺生,極重戒指「殺人」而說。這包括 自己下手,或派人去殺,以及墮落胎兒等。這在五戒、十戒中,也一樣是禁止 的。二、「不與取」,就是竊盜,主要是財物的竊取。凡不經同意,存著竊取 的心而取,無論用什麼手段,都是。不過極重戒是有條件的,依佛的制度,凡 竊取五錢以上的,就是犯重。這五錢,是什麼錢呢?古今中外的幣制不一,佛 為什麼這樣制呢?因為當時的摩竭陀國法,凡竊取五錢以上的,就宣判死刑; 所以佛就參照當時的國法,制定盜取五錢以上的犯重戒。這樣,如犯不與取的 ,依當時當地的法律,凡應判死刑的就犯重,應該是合於佛意的。三、「淫行 」:這是絕對禁止的,無論過去曾有過夫妻關係,或者人與畜生,凡發生性行 為的,就使是極短的時間,也是犯重。但佛法並非理學家那樣的重視皮肉的貞 操,主要是因為心有欲意,心生快感。所以如遇到被迫的行淫,而心無欲樂意 思的,仍是不犯。四、「大妄語」,是妄語中最嚴重的。如沒有證悟的而自稱 證悟,沒有神通的而自說有神通,或者妄說見神見鬼,誘惑信眾。或者互相標 榜,是賢是聖;或者故意的表示神秘,使人發生神聖的幻覺。這都是破壞佛教 正法,毫無修學的誠意,最嚴重的惡行。犯了這四重戒,就「破」壞「失」去 了「沙門」的體「性」,也就是失去了沙門──出家人的資格。沙門,是梵語 ,義譯為勤息,是勤修道法,息除惡行的意思。如犯了這四重戒,雖然出家, 已完全失去出家的資格了。   在佛制的僧團中,如有人犯重,就逐出僧團,取消他的出家資格。不但不 是比丘,連沙彌也不是。犯重的,是會墮落的。不過,如犯淫而當下發覺,心 生極大慚愧,懇求不離僧團的,仍許作沙彌,受持比丘戒。不過無論怎樣,現 生是不會得道成聖的了!    癸二: 餘戒輕或重,犯者勿覆藏,出罪還清淨,不悔得安樂。   除了不准懺悔的極重戒而外(不容許懺悔而留在僧團內),犯了其「餘」 的「戒」,或是「輕」的,「或」是「重」的,都應該如法懺悔。輕與重也有 好多類,最輕的只要自己生慚愧心,自己責備一番就得了。有的要面對一比丘 ,陳說自己的錯失,才算清淨。嚴重的,要在二十位清淨比丘前懺悔,才得出 罪。但總之,是可以懺悔的,應該懺悔的。   這裡,有一要點,就是「犯」戒「者」,切「勿覆藏」自己的罪過。懺悔 ,意義是乞求容忍,再將自己所有的過失發露出來。如犯戒而又怕人知道,故 意隱藏在心裡,這是再也沒法清淨了。依佛法來說,誰沒有過失?或輕或重, 大家都是不免違犯的。只要能生慚愧心,肯懺悔,就好了。這正如儒家所說的 :『過則勿憚改』。凡是犯戒而又覆藏的,過失是越來越重。一般人,起初每 是小小的過失,犯而不懺悔,就會繼續違犯下去;久了,就會恬不知恥的犯極 重戒。舉喻說:如甕中藏有穢物,毒素,如把他倒出來暴露在日光下,很快就 清淨了。如蓋得緊緊的,生怕穢氣外洩,那不但不會清淨,而且是越久越臭。 所以佛制戒律,對於犯重罪而又覆藏的,給予加重的處分。同時,凡有慚愧心 ,慈悲心的比丘,見到同學,師長,弟子們犯罪,應好好的勸他懺悔。如不聽 ,就公開的舉發出來(但也要在適當的時候)。這才是助人為善,才能保持僧 團的清淨。在僧團中,切勿互相隱藏,而誤以為是團結的美德。   懺悔,佛制是有一定方法的。如依法懺悔了,就名為「出罪」,像服滿了 刑罪一樣。出了罪,就「還」復戒體的「清淨」,回復清淨的僧格。凡是出罪 得清淨的,同道們再不得舊案重翻,譏諷,評擊;假使這樣做,那是犯戒的。 關於懺悔而得清淨,可有二種意義。凡是違犯僧團一般規章的,大抵是輕戒, 只要直心發露,承認錯誤,就沒有事了。如屬於殺盜淫妄的流類,並非說懺悔 了就沒有罪業。要知道犯成嚴重罪行的,不但影響未來,招感後果;對於現生 ,也有影響力,能障礙為善的力量。如一落入黑社會中,就受到牽制,不容易 自拔一樣。發露懺悔,能消除罪業,對於今生的影響,真是昨死今生一樣。從 此 ,過去的罪惡,不再會障礙行善,不致障礙定慧的熏修,就可以證悟解脫。 這如新生一樣,所以稱為清淨,回復了清淨的僧格。假使不知懺悔,那惡業的 影響,心中如有了創傷一樣。在深夜自思,良心發現時,總不免內心負疚,熱 惱追悔。熱惱憂悔,只是增加內心的苦痛,成為修道為善的障礙。所以一經懺 悔,大有『無事不可告人言』的心境,當然是心地坦白,「不」再為罪惡而憂 「悔」,也就自然能心「得安樂」了。儒家說:『君子有過,則人皆見之』。 又說:『君子坦蕩蕩』,這都是心無積罪,心安理得的氣象;這才有勇於為善 的力量。   出家眾的戒,極為深細,學者應研求廣律,才知開遮持犯,還出還淨的法 門。 註【4-021】《四分律》卷三三(「大正」卷二二.七九九頁中)。 註【4-022】《十誦律》卷四五(「大正」卷二三.三二七頁上──下)。 註【4-023】《四分律》卷四八(「大正」卷二二.九二四頁中──下)。 註【4-024】《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一九(「大正」卷二三.一0一四頁中)。 註【4-025】《摩訶僧祇律》卷三八(「大正」卷二二.五三五頁上)。 -- 謂諸菩薩於諸法因,要先善己。方於緣起,應得善巧。 【攝大乘論】 次後,於緣所生諸法,應善其相,善能遠離增益損減兩邊過故。 次後,如是善修菩薩,應正通達,善所取相,令從諸障心得解脫。 次後,通達所知相已,先加行位六波羅蜜多,由證得故,應更成滿增上意樂,得清靜故。 次後,清淨意樂,所攝六波羅蜜多,於十地中分分差別,應勤修習,謂要經三無數大劫。 次後,於三菩薩所學,應令圓滿,既圓滿已,彼果涅槃,及無上正等菩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34.153.155
AHJKL:有過皆懺悔 04/20 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