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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第二聖諦:集諦 ── 苦之生起│ └──────────────────┘ ---------------------------------------------------------------------------- 第二聖諦──集諦,就是關於苦之生起或根源的真諦。這一聖諦最通俗而為人所熟 知的界說,在巴利文原典中許多地方都可見到。 「苦的根源,就是『渴(愛)』。它造成『來世』與『後有』;與強烈的貪欲相纏 結,隨地隨處拾取新歡。這『渴(愛)』有三:(一)感官享受的渴求(欲愛);(二)生 與存的渴求(有愛);(三)不再存在的渴求(無有愛)。」﹝註一﹞ 這以各種形式表現的「渴求」、欲望、貪婪、愛著,就是生起一切痛苦及使得生死 相續不斷的根源。但卻不能將它視為最初因,因為按佛法說,一切都是相對的、相互依 存的。這苦之根源的渴(愛),也是依其他的條件而生起的。這條件就是受﹝註二﹞, 而受又依觸而生起,輾轉相依,即構成所謂十二緣起。這在下文再為詳論。 由上可知,「渴(愛)」並不是苦之生起的最初或唯一的原因,而是最明顯、最直 接的原因,也是最主要與最普遍的事實。﹝註三﹞因此,在巴利文原典的某些地方,集 諦的定義中,除了以渴(愛)為主要原因以外,還包括了其他的煩惱不淨法。﹝註四﹞ 本文篇幅有限,無法詳論,只請牢記一點:這渴(愛)的核心,就是從無明生起的虛妄 我見。 「渴(愛)」一詞的意義,不僅是對欲樂、財富、權勢的貪求與執著,也包括對意 念、理想、觀點、意見、理論、概念、信仰等的貪求與執著。﹝註五﹞根據佛的分析, 世間一切困擾紛爭,小至家庭個人之間的口角,大至國與國間的戰爭,無不由於這自私 的「渴(愛)」所引起的。﹝註六﹞從這一觀點看,一切經濟、政治、與社會的根本, 都在這自私的渴愛。大政治家們想僅從經濟與政治方面去解決國際糾紛,討論戰爭與和 平,只觸及問題的表面,而不能深入到根本癥結之所在。佛就曾告訴羅吒波羅:「世人 常感不足,夢寐以求,乃成為『渴(愛)』的奴隸。」 每一個人都會承認,世間一切惡事都從自私欲生。這並不難懂。但是這「渴(愛) 」如何能產生來世與後有,就不是那末容易把握的一個問題了。在這裡,我們必須探討 與第一聖諦的哲理相應的第二聖諦中的深奧哲理。我們必須對業與再生的理論有若干的 概念。 眾生所賴以繼續生存的要件「因、緣」共有四種,叫做四食:(一)普通物質的食糧 (段食);(二)感官(包括意根)與外境的接觸(觸食);(三)知覺(識食);(四)思 或意志(思食)。﹝註七﹞ 四者中最後一項的思食,就是求生、求存、求再生、求生生不已、繁衍滋長的意志 :。﹝註八﹞它是造成生命延續的根本,以善惡等業使生命向前邁進。﹝註九﹞它就是「 思」。﹝註十﹞在前面已經說明過思就是業,這就是佛自己所下的定義。關於剛才提到 的「思食」,佛說:「一個人能瞭解思食的意義,他就能懂得三種『渴(愛)』的意義 。」﹝註十一﹞可知「渴(愛)」、「思」、「思食」及「業」等名詞所表詮的,都是 一樣的東西,都是表示求生、求存、求再生、求日益繁衍、滋長、積聚。這就是苦之生 起的原因。在構成眾生的五蘊中,它是隸屬於行蘊的。 在佛教的教義中,這是最重要的精義之一。因此,我們必須明白記取苦之生起的原 因、種子,只在苦的本身之內,而不在外。我們也須同樣地記取苦之止息、苦之滅除的 種子、原因,也是在苦的本身之內,而不在外。在巴利文原典裡,時常可以看到一條人 所熟知的公式:「凡是有生的,亦必有滅。」﹝註十二﹞眾生、事物、體制,凡其內在 的本性是生起的、是從無到有的,其身內亦必含有自行息滅的種子。因此,苦(五蘊) 之內,有它自行生起的本質,也就含有它自行息滅的本質。這一點在討論第三聖諦── 滅諦時,還會再談到。 巴利文 Kamma和梵文 Karma(從字根 Kr 做、作而來),其字義是「活動」、「作 為」。但在佛教的「業」的理論中,它具有一個特別的意義:僅指「有意的行為」, 而不指有的行為。有許多人誤用或濫用業字來表示業的效應。在佛學術語中,「業」字 決沒有「業的效應」的意思。業的效應,叫做業果或業報。 意志(思)有相對的善或惡,如同欲望有相對的善或惡一樣。所以業也有相對的善 或惡。善業得善果,惡業得惡果。「渴(愛)」、思、業,無論善惡,其結果都能產生 一種力量,一種繼續向善的或向惡的方向前進的力量。無論善惡,業果也是相對的,而 且是存在於輪迴之內的。阿羅漢雖然也有活動與作為,卻不造業。因為他沒有虛妄我執 ,沒有煩惱不淨,他已不受後有。 業的理論,不可與「道德的正義」或「獎善懲惡」之說混為一談。獎善懲惡與道德 的正義,是以一個最高的主宰──上帝的觀念為出發點的。上帝製造法律,君臨眾生, 裁判是非。所謂「正義」一詞,意義含混。使用不當,危險甚大。假彼之名以危害人類 者,實較造福為多。業的理論,就是因果的理論、動力與反動力的理論。這是自然律, 與正義、獎懲的觀念毫不相干。每一個有意的行為,一定有它的效應和結果。善業得善 果,惡業得惡果。不是正義,不是任何「人」或力量對你的行為加以裁判後所施於你的 獎懲,而是因為這些行為的本質如此。這是它們本身的法則。這一點還不難懂。難懂的 是:根據「業」的理論,意志行為的效果,即使在人死後,在來生仍能繼續呈現。在這 裡,我們必須依據佛教先解釋一下,死倒底是什麼? 前文曾說明:眾生者,不過是肉體與精神力量(能)的綜合。我們叫做死的東西, 只是身體機能的全部停止而已。這身體機能停止之後,是否這一切的力量與能也全部停 頓了呢?佛教說:「不然!」對於生存、持續、繁衍的意志、願力、欲望與渴愛,是一 股極大的力量,大到足以推動整個生命、整個存在、整個世界。這是世界最大的力量、 最大的「能」。根據佛教,這力量並不因身體機能的活動停頓──死亡──而止息。它 繼續以另一形式呈現,而造成稱為再生的後有。 現在又生起另外一個問題:如果沒有永恆不變的實體如「自我」、「神我」者,那 末這個在死後仍能受有、仍能再生的是什麼呢?在進一步討論死後的生命之前,我們先 來研究一下現生是什麼?以及它如何持續?我們已經一再重複的說過,所謂生命乃是五 蘊和合而成,是肉體與精神力量的綜合。這些力量時刻在變,沒有兩個相續的剎那是相 同的。每一剎那,它們生起又立刻死亡。「五蘊生起、變壞、死亡的時後,比丘啊!那 每一剎那,你也生起、變壞、死亡。」﹝註十三﹞所以在今生一生當中,每一剎那我們 都在生了又死,死了又生,而我依舊繼續存在。假使我們能夠瞭解,在今生中,我們沒 有一個永恆不變的實體如「自我」、「神我」者,而能繼續存在,為什麼我們就不能瞭 解在身體機能的活動停頓之後,這力量仍能不假助於「自我」、「神我」而繼續存在呢 ? 物質的身體不再活動的時後,「能」並不隨之消失。它繼續形成另外一種形態,就 是我們叫做另一生命的東西。兒童的身體與心智機能都非常嬌嫩、柔弱,可是其中卻含 有成長為發育完全的成人的勢能。構成所謂眾生的身心的能,其中即含有形成新色身、 並使之逐漸長成及充份發育的力量。 因為沒有永恆不滅的實體,所以並沒有任何東西可以從這一剎那莧實在講起來,只 只是求生、求存的「渴(愛)」存在一天,生死相續的輪迴,就將不停的流轉。只 有以智慧照見實相、真理、涅槃,將它的動力「渴(愛)」切斷了,這輪迴才會停止轉 動。 註釋: 一:見一九二二年阿陸葛瑪版律藏大品第九頁;巴利文學會版《雜部經》第五集第四二 一頁及其他各處。 二:見巴利文學會版《中部經》第一集第五十一頁。 三:見《阿毘達摩集論》第四十三頁。 四:見巴利文學會版《毘崩伽》(分別論)第一零六頁以次各頁。 五:見巴利文學會版《中部經》第一集第五十一頁;《雜部經》第二集第七十二頁;《 毘崩伽》第三八零頁。 六:見巴利文學會版《中部經》第一集第八十六頁。 七:見巴利文學會版《中:十:見同書二零九頁。 十一:見巴利文學會版《雜部經》第二集第一零零頁。三種渴(愛)是(一)感官享受的 渴求(欲愛),(二)生與存的渴求(有愛),(三)不再存在的渴求(無有愛)。 前文集諦──苦之生起的定義中,業已列舉。 十二:見巴利文學會版《中部經》第三集第二八零頁;。《雜部經》第四集第四十七頁 及一零七頁;第五集第四二三頁及其他各處。 十三:根據《小部經》集覺音疏(巴利文學會版)第七十八頁,此語係佛親口所說。但 著者迄未能查得其原文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