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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法初審 公益活動可享免稅優惠
中廣新聞網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規定宗教團體所屬的教堂、道
場和寺廟,只要能提出證明,就能在符合水土保持相關法令的前提下合法承購已使用的公
有非公用土地。此外,草案也明訂,宗教從事公益活動的部份可以享有免稅優惠。另外,
宗教團體設置滿10年以上的納骨、火化設施,可以視為宗教建築物的一部份,讓這些設施
取得繼續使用的合法依據。(李人岳報導)
6日初審通過的「宗教團體法」草案明訂宗教團體包括寺院、公廟、教會、宗教社會
團體與宗教基金會。提案立委黃昭順表示:現行專屬規範宗教團體的法律,只有民國18年
通過的監督寺廟條例,經過將近80年來的發展,必須有一套更符合當今社會需求的管理辦
法。
黃昭順表示,包括在山區的教堂、道場、寺廟,只要能提出在法案施行前,已繼續使
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滿五年以上的證明,就能在符合水土保持相關法令的前提下合法承購
(t)。此外,草案也明訂,宗教確實從事公益活動的部份可以享有免稅的優惠(t)。
根據草案的規定,宗教法人除了有銷售貨物、勞務等收入外,可以依所得稅法規定,
不需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接受捐贈的所得和孳息,也可依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個人或
營利事業的捐贈,可作為列舉扣除額。
另外,由於宗教團體較難事先編訂預算,因此草案也規定,宗教團體可在年度結束後
6個月內,將決算或收支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草案也規定,宗教團體設置滿10年以上
的納骨、火化設施,可以視為宗教建築物的一部份,讓這些設施取得繼續使用的合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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