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rantliao (grant)》之銘言:
: ※ 引述《jeana (1028)》之銘言:
: : 謝謝
: 基本上呢其實根據稅法規定,
: 搭乘計程車跟長短途公車其實都不需要票根或收據來報帳的,
: 計程車是要註明搭乘起訖點,公車也是,長途公車會有購票證明,
: 但是事實上也不是一定要附不可.
: 而且公車一段票多少錢,從A地到B地要幾段票都是固定的,
: 要購票證明幹嘛?
因為有人想知道,我po出來.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四條,這一條是規範旅費的.
我節錄其中關於交通費的部分,當然,我只取交通費中關於
飛機輪船以外的部分.
"3.火車汽車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準"
"4.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但
包租計程車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
實務上所謂經手人證明,就是出差人應註明出差起訖地點及車資.
所以包括火車,長短程公車(捷運理當比照辦理),事實上收據或者購票證明
都不是非必要條件,只是有附上更好,更能證明沒有浮報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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