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聖藜、劉開元/台北報導
大有巴士司機出車禍後,公司怕被害人向公司求償,造成損失,竟在車禍案件尚未確定責
任前,連續31個月扣該司機薪水共31萬元作為「賠償準備金」,台北地檢署偵查認為此舉
已違反勞動基準法,上午將該公司董事長吳東瀛起訴。
事實上,吳東瀛曾於90年8月觸犯同樣法令,遭板橋地院判決罰金新台幣1萬元確定,檢察
官起訴時,認為吳東瀛在遇到業務糾紛時,先扣員工薪水的行為是「不知悔改」。
出車禍的李姓司機於91年6月28日駕駛公車行經台北市撫遠街,因撿拾地上司機卡,在停等
紅燈時追撞兩輛小轎車,車禍造成一名謝姓女乘客脖子撞傷,該案經由台北地院審理經年
,今年1月才判決李姓司機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不過,大有巴士怕被害人找公司連帶賠
償,於案發第二個月開始扣司機薪水。
檢方指控,吳東瀛在肇事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均未確定前,自91年7月到94年月
的31個月內,每月預扣李薪水1萬元,三年多來李共被扣了31萬元。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預扣工資之禁止」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經檢方偵查,
認定該公司董事長吳東瀛應負刑責。
【記者劉開元/台北報導】
針對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事,大有客運公司董事長吳東瀛上午頻頻喊冤,他表示,該公司
預扣駕駛款項一事,是經過公司與產業工會協調後的結果,用以支付萬一車禍肇事賠償之
用,該款並未被公司挪作他用,如果硬要起訴,他也沒有辦法。
吳東瀛指出,該項預扣款制度,正確的說應該是「提存」制度,是從駕駛每月薪資中提存
一萬元,萬一駕駛欠人家錢或車禍肇事,皆可拿來運用,並非他獨創制度,而是與產業工
會協商後的團體協約,因此檢察官起訴他,他也沒有辦法。
【2005/08/16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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