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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小組長通知後,前來答辯。 本人於小組長判決完後,因三天內未發現使用者有提出上訴, 已將所有溝通信件刪除...所以也不清楚遭到上訴,造成小組長困擾在此致歉。 該使用者抗辯 : 初期:「你第一句裡的XX,違反板規三」 : 「您下一句推文的"跳針王" 也是讓您違規入水桶的原因」 沒錯啊!就是因為皆違反板規三,但都實屬輕微,所以才合併三天, 不然以電影板判處水桶一罪一罰、累犯加重的情形來說,不可能只有判處三天! : 中期:「XX的部份,我會跟其他板主商議」 : 「您如果不要用跳針這種強烈性字眼,而說文不對題就不會違規囉!!」 : 「我也說了,這是用詞觀感的問題,如果您今天換句話說,就不會判處違規,也不 : 會有今天的紛爭」 信件溝通過程中,該使用者有說服我, XX部分,我不該臆測使用者的XX的辭彙是屬何種字眼, 所以我才說會與其他板主商議,如果在遇到這種情形要怎麼做, 怎麼樣才能比較兩全其美,讓板主管理板面風氣上,彼此都能較無異議。 後面是以規勸的方式,希望該使用者能注意用詞遣字, 不要再使用該使用者也同意的"較強烈字眼"回應, 能較不會挑起紛爭... : 後期:「人身攻擊是指當事人檢舉才算人身攻擊,但是如果是群體,那就是引戰了」 這本來就是啊!疑義在哪? : 組務區之回文:「你鼓勵人噓文在先,對噓文表示敵意在後」 : 「跳針實屬貶義,加上冠上群體,等於是對所有噓文者有所貶,所以判 :        定為引戰」 這部分小組長可以看他的推文,審閱看看是否如此。 小弟也是這時候才知道被該使用者申訴... : 最後reke發公告:「我們是用上下文的文意作判定」 我印象中,我回信給該使用者就已有這樣回應過, 本來就是會這樣判定,並不是使用者只要檢舉,板主就直接判定違規。 不知變形蟲標準從何而來? 用彼此溝通中小弟的善意規勸,拿來當作變形蟲的依據? 那我無話可說。 回應如上,不再辯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102.45 ※ 編輯: liDong 來自: 118.165.102.45 (12/03 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