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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以言詞攻擊為目的,與前文連結事實相關的意見陳述,是否 該成為罪之並處罰的理由?節錄以下裁判書提出抗辯。 節錄來源:http://goo.gl/y2iuj (可見全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裁判字號】 96,易,353      【裁判日期】 961011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 第251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 (二)言論可區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事實有能 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原則上只有不實之事實陳述,始 為誹謗罪所欲處罰之言論,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 無所謂真實與否,應儘可能容許暢所欲言,以實現言論 自由之各種價值;又法律不應該保障虛偽之名譽,欺世 盜名、禁不起真實揭露之社會評價,絕非值得法律保護 之名譽: 1.查我國在面對言論自由保障與有效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 衝突時,刑法分則第27章有關妨害名譽之處罰類型,只 有侮辱罪與誹謗罪。兩者之主要分別,在於意見與事實 ,亦即侮辱所屬欲規範者為損害他人名譽之「意見表達 」,誹謗罪所欲處罰為損害他人名譽之「事實陳述」, 因此證明真實條款規定在誹謗罪,而與侮辱罪無關。「 真實」係指現在或過去之具體歷程或狀態,並且具有可 以驗證其為「真」或「偽」之性質者,唯有「事實」才 有所謂「真偽」之別;相較於此,相對於事實之概念, 可以泛稱為「意見」,無論係純粹之價值判斷或單純之 意見表述,欠缺可資檢驗真偽之性質,意見可說是見仁 見智之「個人品味」問題,除非行為人主要目的是在公 然侮辱被害人,該意見陳述與前面連結的事實認為毫無 相干而成利公然侮辱之罪名外,即便該評論尖酸刻薄, 仍不構成誹謗罪,此與美國所採「合理評論」原則精神 相類 (詳後述)。例如:乙罵某甲「甲今天搭捷運上班 ,王八蛋! 」,縱然甲客觀上真的搭了捷運上班,但搭 捷運上班者,顯然與是否是王八蛋一點關係也沒有,從 而,乙披上評論之外衣,實際上在公然侮辱某甲,雖不 構成誹謗罪,仍構成公然侮辱罪。但是,如果乙罵某甲 甲賺了那麼多錢,竟然從來不做公益,這種人真是王 八蛋」,則乙的評論雖然不中聽,不為大眾喜愛,亦不 能認為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罪。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55.65 ※ 編輯: kissahping 來自: 114.27.55.65 (04/06 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