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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原告所提之教育部字典,其自慰涵義根本沒有「自爽」之意。 我有說字典裡面寫著自爽嗎? 字典係證明「自慰具雙重意義,不只手淫一種」之用 二. 如果需要表示自爽、自嗨之意,當初就應該選用此二字詞。而不是選擇這種「歧義」性如 此重的字眼。 中文一詞多義之現象處處可見 何謂「歧義性如此重」? 用字遣詞是個人自由 何謂「就應該選用」? 我是不是也能說 「如果需要表示手淫之意,當初我大可用打手槍、自瀆此二字詞,我既然排除了,自然 非指手淫」? 三. Q:「自慰一詞是不是人身攻擊?」 本人觀點 ∵自慰 → 自我安慰 → 自爽 ∴不是 被告觀點 ∵自慰 → 手淫 ∴是 很明顯重點在於「自慰是否可用於表示自爽」 自慰用於自爽沒看過?很極端? 不只軍事板 瓊斯盃也常被稱作自慰盃(http://0rz.tw/a14RC) 再者 無論解為「自我安慰」或者「手淫」皆與人身攻擊無涉 手淫是攻擊什麼地方? 被告答非所問卻自喻立場堅定實令人發噱 我想講的就是 「自慰 → 自我安慰 → 自爽」 此與人身攻擊毫無干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60.79 ※ 編輯: mysheros 來自: 61.217.60.79 (10/03 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