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告所提之教育部字典,其自慰涵義根本沒有「自爽」之意。
我有說字典裡面寫著自爽嗎?
字典係證明「自慰具雙重意義,不只手淫一種」之用
二.
如果需要表示自爽、自嗨之意,當初就應該選用此二字詞。而不是選擇這種「歧義」性如
此重的字眼。
中文一詞多義之現象處處可見
何謂「歧義性如此重」?
用字遣詞是個人自由
何謂「就應該選用」?
我是不是也能說
「如果需要表示手淫之意,當初我大可用打手槍、自瀆此二字詞,我既然排除了,自然
非指手淫」?
三.
Q:「自慰一詞是不是人身攻擊?」
本人觀點
∵自慰 → 自我安慰 → 自爽
∴不是
被告觀點
∵自慰 → 手淫
∴是
很明顯重點在於「自慰是否可用於表示自爽」
自慰用於自爽沒看過?很極端?
不只軍事板
瓊斯盃也常被稱作自慰盃(http://0rz.tw/a14RC)
再者
無論解為「自我安慰」或者「手淫」皆與人身攻擊無涉
手淫是攻擊什麼地方?
被告答非所問卻自喻立場堅定實令人發噱
我想講的就是
「自慰 → 自我安慰 → 自爽」
此與人身攻擊毫無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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