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位版友提出的這五篇文章 發表日期如下
文章代碼(AID): #18jAYrA6 (JapanIdol) 8/27
文章代碼(AID): #18kveNFz (JapanIdol) 9/01
文章代碼(AID): #18lF5kr3 (JapanIdol) 9/02
文章代碼(AID): #18m7sOzV (JapanIdol) 9/05
文章代碼(AID): #18pltii7 (JapanIdol) 9/16
而本人的第8條板規是在9/20日才附加訂定
因為在JapanIdol板 #18rDnIn5 這篇公告中此位james60141版友
於短時間內在本版發表"討論類似主題之文章" 有衝文章數嫌疑
有鑒於此違規事件
我深感板規若無專門針對 新聞張貼 之規範
恐造成板友有鑽取板規漏洞之虞(ex:重覆張貼新聞內容完全相同(同一報社撰寫)之文章)
因此在原本JapanIdol板的7項板規中 在 9/20 當天補足並增列第 8 條板規
對於在此項板規修訂之前所發生之事件
在法律的專業斟酌下是採取既往不究 不追朔到過去 的方式
[ 本人並舉此例加以佐證 在台灣針對"財產來源不明"的部分到目前是沒有立法規範的
所以現在檯面上某些熱門司法案件中之被告之過往若涉及 財產來源不明嫌疑 者
是沒辦法被定罪的 ]
之所以舉此例在佐證有關 既往不究 不追朔到過去 之本人判決版務之原則
所以該位版友在 9/29 違反板規 理應當依據板規遭受必要之懲罰
而遭檢舉之likefree7117的文章 張貼文章之日期明顯在9/20訂立第8條板規之前
屬於既往不究 不追朔到過去之範疇
本人並無任何偏袒或判決不公之可遭非議之處
PS.本人並再次強調 板規1 所言之範疇為非新聞類之文章
採取之標準為同一天內兩篇以上(含兩篇)文章內容所討論主題類似
而板規8 針對新聞張貼之範疇
採取之標準為藝人新聞內容完全相同(同一報社撰寫)或沒有新聞連結
該版友所言其並未將藝人照片處文字及照片刪除,均有附上 之部分
完全不構成 可作為 減輕其判決刑度 之要件
另一位luckyrene版友所貼之連結即可看見一模一樣的圖片
並非其另外張貼不同之相片
8.新聞內容完全相同(同一報社撰寫)
此位申訴之版友完全抵觸上述之第8條板規
如果這樣還不構成違規 則板規如同虛設
謝謝小組長看完 ^ ^
也期待小組長在透徹了解本人公正判決之緣由後
能夠給予一個合理的決定
勿枉勿縱 公正無私 依法論法 一向是我判決的依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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