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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人:YATEN 二、被檢舉人/看板:ahsun/Buzz_Service 三、檢舉事由:無故毀謗及侮辱本人 四、所附證據:(以下引述自此板第50篇) ═════════════════分隔線。══════════════════ (第一點) ※ 引述《ahsun (:x)》之銘言: : 一、檢舉人:ahsun : 二、被檢舉人/看板:YATEN : 三、檢舉事由:不附詳細說明 沒有依循板規 任意憑個人喜好浸水桶 : 四、所附證據: : 很厲害 我只發四篇文章 短短一天就升級到永久水桶 : 雖然我也沒想再去 但我不認為板主就可以任意判人水桶 解釋:1. 就本板第50篇(即原告引述此篇)可知, 原告並非任意判人水桶, 而是有憑有據的合理判決。    2. 就本板第50篇(即原告引述此篇)可知, 被告短短一天即升級至永久水桶的判決, 其責任並不在原告身上, 其責任完全在被告本身身上。 3. 因此, 被告此段涉及毀謗嫌疑。 ═════════════════分隔線。══════════════════ (第二點) : 我就不能形容一個人的文章給我什麼感覺嗎? : 上一句盲目攻擊 是因為那塊板不准與他人比較 所以我才說那一句 : 陳述事實 並非針對?: 就算這裡給他勸告好了 合起來一支警告 ok 再來 : 本板使用四級處分制度:勸告、警告、水桶一個月、永久水桶。 : 處分制度中同一級處分集滿兩次會提升為下一級處分,直到永久水桶截止。 : ^^^^^^^^^^^^^^^^^^ : 根據板主第二點: 你被判警告的第二個原因是:在檢舉中心跟人吵架 : 我的申訴: 並沒有任何規定說不能在檢舉中心吵架 事實上我也只是為自己辯駁? : 我不認為是吵架 就算是吵架 : 也沒有規定說在那裡吵架會怎麼罰? 更何況給我一支警告? : 就算是吵架也不只我一個人 怎麼其他人沒事? 而且連勸告也免了? : 憑什麼警告我? 是為了達到最後永久水桶的目標嗎? 所以一次多判? : 目不暇給? 這裡是由板主自己解釋的吧? 公平公正嗎? 解釋:1. 就本板第50篇(即原告引述此篇)可知, 板主EmilChau並非為了達到永久水桶之目標任意判決,      這是有憑有據的合理判決。    2. 以下引述自吐槽板第9499篇, 板主EmilChau之判決文: 作者 EmilChau (自分に負けない) 站內 TuTsau 標題 agogoUncle,ahsun警告一次 時間 Sun May 29 22:43:43 2005 ─────────────────────────────────────── ※ 引述《YATEN (=LACENI~)》之銘言: : 標題: ══════════檢舉中心══════════ : 時間: Wed Dec 29 20:18:17 2004 : : → vanha1en:9437護航林志玲 61.231.120.151 05/29 : 推 ahsun:樓上是偏執狂嗎?我有說林稚齡很棒嗎?抓水桶很爽嗎? 218.175.53.110 05/29 : 推 vanha1en:"歷金連林稚齡的腳指頭都舔不到",這太明顯了吧 61.231.120.151 05/29 : 推 ahsun:好吧 不過我還是覺得"變相護航"要看是不是故意 218.175.53.110 05/29 : → ahsun:不比怎麼知道爛 要顧慮這點 發起文章來總不順手 虛 218.175.53.110 05/29 : 推 asuralee:9431推文.... 59.104.166.38 05/29 : 推 ahsun:凸也不行喔 又不是髒話 也不是手勢 打個字也不行喔 218.175.53.110 05/29 : → ahsun:你怎麼不說什麼人攻擊我是什麼盲的 我都懶得檢舉了 218.175.53.110 05/29 : → baridon:就是我說的 怎麼樣 140.112.78.123 05/29 : 推 ahsun:不怎樣啊 我就沒檢舉你啊 你想吵 我不是很想理你耶 218.175.53.110 05/29 : 推 baridon:原來你不想吵阿 真是看不出來 140.112.78.123 05/29 ahsun警告一次 檢舉中心不是吵架或筆戰用的....= = 由被告的推文可知, 他是在推文中跟人吵架沒錯。 3. 在此再次引述被告之發言:      「憑什麼警告我? 是為了達到最後永久水桶的目標嗎? 所以一次多判?」      「目不暇給? 這裡是由板主自己解釋的吧? 公平公正嗎?」      因此, 被告在整段中皆涉及兩次毀謗嫌疑。 ═════════════════分隔線。══════════════════ (第三點) : 板主第三點並沒有明確回答或引用哪條板規 只是依自己的情緒酸人 很大牌嘛 : 然後回到標題就是永久水桶 : 連一個月水桶都還沒被判過 直接就永久水桶??????????????????????????????????? : 你以為你是誰??????????????????????????????????????????????????????? 1. 原告有先判決被告一個月水桶, 證據請見此板第50篇。 2. 由此段第一句可見, 被告涉嫌嚴重侮辱原告。 3. 由此段第三句可見, 被告涉嫌毀謗原告。 3. 由此段第四句可見, 被告涉嫌侮辱原告。 ═════════════════分隔線。══════════════════ 若判決成立 原告要求ahsun即刻在視聽劇場申訴板、以及發表道歉文章 盼組務明察, 謝謝. -- 你好這裡是聯邦好人卡發卡中心 國語發卡請按"1" 台語發卡請按"2" 如需鯰姐為您服務請按"097897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229.65.54 ※ 編輯: YATEN 來自: 220.229.65.54 (05/30 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