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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milChau (disappear or not?)》之銘言: : ※ 引述《huabian (腐朽的冒險)》之銘言: : : 一、檢舉人:huabian : : 二、被檢舉人/看板:EmilChau : : 三、檢舉事由:由於我在該板上波了篇無關版旨的文章 : : 因而被其中一位版主(非EmilChau)給了一個勸告 : : 經勸告後我默默接受並未有任何回應 : : 但沒多久EmilChau突然更改之前的判決 : YATEN的判決嗎? : : To YATEN: 最近應該要使用加重處分= = [10/19/2005 12:47:03] : ★YATEN 嗯..........................好我正在下站畫面XD [10/19/2005 12:47:17] : To YATEN: 板規禁止"和吐槽藝人無關之文" [10/19/2005 12:47:55] : To YATEN: 夜天你看一下:p [10/19/2005 13:03:49] : ★YATEN 哈哈哈哈哈哈哈 [10/19/2005 13:04:04] : To YATEN: 就這樣如何:) [10/19/2005 13:04:21] : ★YATEN 你忘記加頭銜XD [10/19/2005 13:04:24] : 是我跟她討論後,決定加重處分的。 : 因為我認為你們太over,明明有Cheer板卻不尊重TuTsau板的使用者 : 所以我才會寫出這樣的判決 : 作者 EmilChau (disappear or not?) 看板 TuTsau : 標題 huabian勸告一次+劣文一 : 時間 Wed Oct 19 13:03:39 2005 : ─────────────────────────────────────── : 這裡不流行童話故事喔 : 發表和"吐槽藝人無關之文",違反板規第二條 : 記勸告一次 : 另外我們查了一下,妳是綺迷吧 : 視聽劇場從來沒有拒絕過讓任何藝人開板,就算是7788或沒雞都給予開板的權利 : (7788是板主自己跟站方表示希望廢板的) : 也不會因為在下是群組長就打壓或廢掉某些吐槽板眾厭惡的藝人的看板 : 不管在吐槽板或是整個視聽, : 我的立場是給予支持藝人或反對藝人的群眾都有自己討論的空間 : 「我不認同妳,但我尊重妳的發言權利」 : 妳不尊重吐槽板的使用者,一直要丟綺迷的臉 : 我想我也不用給予尊重,額外給予劣文一 : 自己好好反省吧,當小白鬧板一點也不好玩 以法理來看任何處分應該先有條文才可以處罰... 不能說在別人處法之後增加或加重處罰... 如果你有要加重處罰的想法... 應該要在這之前就先在板上波文告知... 舉個例子好了... 假如有一條法律條文寫明誹謗他人罰金三千... 今天某甲觸犯這條文之後... 應該是罰金三千... 卻因為執法者認為他罵得太難聽而加重到罰金三萬... 問題不在於某甲有沒有錯... 爭議是在沒有條文支持的罰金部分... 我來申訴不是說我沒有錯... 而是你的執法太過分了...了解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8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