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對造排版雖已改善
惟內容大多僅係「覆誦前文」云爾
其餘說詞亦「顧左右而言他,意圖模糊焦點」
更於證據十二遭推翻後,修改前篇說詞掩飾之
令人不齒!
因本人主要論述已於前兩篇敘明
故本篇僅就「對方說詞誤謬及重複之處」為說明(Q為對造說詞;A為本方抗辯)
分述如下
本文
一.
Q: 對造所提延宕訴訟之抗辯不足採
A: 謝謝改正,此次版面相當簡潔。
二.
Q: 容本人援引本板精華區本組判例,z-5-16及z-5-19兩案為證,組長群無需理會myshero
s所提Nokia6233及willyt兩與本案無直接關係之情事
A: 本案與上述二案申訴要旨完全不同,對造援用有誤!
z-5-16申訴要旨:「胡亂水桶」
z-5-19申訴要旨:「板規太嚴」
本人申訴要旨:「處理板務失當,流於個人情感。」
綜觀全申訴要旨,前二判例爭點係「原告是否違反板規」,故自與「他篇違規文未處
理」「執法標準不一」無關。
但「裁定不公」乃本人申訴要旨之一,何以謂其與本案無直接關係?
(一.裁定不公 二.申訴回應草率 三.於公告內傳述不實訊息)
三.
Q: 1.依社會通念'噓'即帶有批評嘲諷的涵義。
2.對造認林參賽者愛哭此乃事實不錯,惟使用'娘'(娘娘腔)即具不當批評。
3.'娘'(娘娘腔)不帶有批評謾罵的涵義,此用語又是代表為何?
A: 1.「噓」乃為系統功能,本可自由使用之。若認使用「噓」即係違反板規,又何須開
啟該功能。
2.為何又「不附任何理由」,主觀逕認為不當批評?
3.本人從未說「娘」不具貶義,惟「是否具貶義」跟「是否為謾罵」無連接關係。
此點本人早已說明數次!
四.
Q: ingrid6565所推之文乃出於同一篇文章,具同一意思表示且在時間上亦緊密結合,故
視為一行為。
A: 發言是否具同一性,推文與文章二者之認定方法大相逕庭。
文章以單篇計之固無疑問,但推文若非因「限於字數,而將一次之發言推成多行」
,自當個別計算之。(我說一句,ingrid6565就攻擊我一次。他的推文明顯係獨立而
非為延續其敘述,故其行為不具同一性)
jangwei如此解釋板規非但於理不合,更似有鼓勵他人盡量違反板規之虞。
五.
Q: 容本人援引本板精華區本組z-5-16之判決書為例,由對造執意不以客觀用語可知,
原告乃蓄意對林參賽者進行惡意人身攻擊
A: z-5-16判決之爭點在於「該篇是不是評論文」。因該案原告的確是評論文,所以敗訴。
判決書云:「由原告不考慮使用客觀用語可知,原告之原文應帶有評論意涵。」
此與本訴訟的爭點完全不同。現在又不是在討論「我的文章是不是評論文」,引此判
例是要幹嘛?
六.
Q: 1.對造指稱本人草草回應,本人不認同,本人對於本板板友來信均迅速回應處理。
2.對造指稱本人回信態度不佳,此乃因...
a.對造不斷以大容量信件,塞爆本人信箱
b.本人舉”懦弱!”,”你不處理嗎”,”呿”,仍泛指對造來信語氣習性不佳,
與因果關係何干
c.以挑釁字眼為信件標題「憑什麼給我警告」本人才認為對造並未將板規看熟,回
信請他熟讀板規。
3.語氣冒犯的地方,因信件乃私密來往,故本人認為並無公開道歉之必要!
A: 1.對本人申訴草草回應,與對他人申訴迅速回應有何關聯?
2.誇大其詞、說詞反覆、避重就輕。
a.當時我也才寄三封(申訴1k、催告1k、檢舉2k),這樣叫用大容量信件塞爆?
b.你自己說有因果的阿?你前篇不是還舉了證據六跟證據七嗎?
c.自己態度惡劣還怪東怪西。
「憑什麼給我警告」係本人當時第一封申訴信(亦即上述a點所稱之申訴信)
自「該信內文開頭」即可知曉本人早已詳閱板規。若謂係因理解有異,錯認本人
致函要點,故要求本人再次熟讀板規云云,尚可接受。
但仍無法使其「懶得理你」正當化!
3.申訴信與一般私下來往信件有異,對於公務事之誤謬自當公開道歉。
七.
Q: 1.對造確有提及本人對此文為何不作處理。只是對造以「草莓族」字眼為主,本人以
「撰文者」為主,純粹是雙方認知不同造成歧異。
2.對造反映本人處置不當後,本人也馬上修改公告內容。
對造亦於本板3338篇推文已作澄清動作。
A: 1.論點重複!本人早已於上篇回覆。
(我在問草莓族,結果竟然跑去搞gxgx的推文?這是閱讀能力有問題吧?)
2.論點重複!本人前已言之 -- 公告之誤,自當須另以公告改正說明之。
再者,板務瑕疵豈會因「本人私下向gxgx解釋」而治癒?
八.
Q: 1.對造的推文(娘娘腔≒女生≒容易哭)不但蓄意對林參賽者進行惡意人身攻擊,
推文中亦含有挑釁及眨抑本人及本板板友意味,也確實引起本板板友不悅。
2.superwaif一詞之事,乃本人精神不濟下,一時筆誤。
A: 1.論點重複!本人亦早已於上篇回覆
(不回應我的話,反而重複自己說過的東西,模糊焦點意圖甚明!)
2.理虧便推諉筆誤,非公眾板板主所為。對造於前篇將superwaif括號標記之,更特地
舉證說明,顯見其並非筆誤。且「修改說詞」一事,更係令人髮指:
原文中『並對本板板友(superwaif)人身攻擊』一語已修改成
『並對本板板友人身攻擊』
九.
Q: anita881板友發文並無不當之處,卻遭來對造挑釁謾罵「我想看看一個人能不知羞恥
到什麼地步」,本人合理懷疑對造為不理性板友,本人對其處置確有必要。
A: 此為莫名指責。
本人該推文並非針對anita881之發文。此乃因本人推文「屢」遭anita881刪除,故於
最後抨擊之。且bbs文章各篇獨立,豈有連帶之理?
(遭刪之推文僅係打招呼閒聊,無任何攻擊)
結語
本人為求精準
確實使用部份法律用語
但除「逾時提出主義」以外
並無任何艱澀刁難之處。
本人一向用心回應
對造非但不正面答覆
反而一再狡辯
不是重複的話一直說
就是舉一堆無任何參考價值的東西
事後更「修改說法」意圖掩飾乖謬之處
此種種惡行,可明顯看出其確具重大惡性
如本人前言所述
本篇僅係「指出對造誤謬之處」
主要聲明仍與前二篇申訴文相同:
「對於失職之處一一用公告詳細公開道歉」
另因對造相當狡黠
若群組長判本人勝訴
本人要求
「 對造發道歉文前
1.允許本人使用「公告」作簡短澄清。
2.道歉文須先讓本人詳閱之。具誠意而真正切中要點始可發出。」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7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