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原告在考驗被告板務的耐心
※ 引述《dehg (hahaha)》之銘言:
: ※ 引述《haxioujin (教師當如阿久津)》之銘言:
: : 是八個勸告,看來原告依然不了解敝看板的處分制度。
: 八個勸告又怎麼了呢?? 硬把八個 "勸告" 給合在一起實施
: 明著是 "勸告" 實質卻是 "水桶"
置底板規已經說清楚了
第六條
處分方式:
本板使用四級處分制度:勸告、警告、水桶一個月、永久水桶。
處分制度中同一級處分集滿兩次會提升為下一級處分,直到永久水桶截止。
原告是累積才會換成水桶,
被告板務不認為這裡還需要再解釋多次。
: : 明確鬧板本身即有踢館、對看板嚴重挑釁的舉止,
: : 因此從前就主張直接水桶和可能劣文,
: : 這也是對於有心鬧事的人一個警惕。
: 所以說警告並不等於鬧板囉 既然不等於有心鬧事
: 那為什麼不給個警告就可以了呢?? 偏要集成水桶 這樣就沒有 "勸告" 的意思了嘛
特別鬧事是特殊的情形因此直接給予水桶處分,
何況跟本次申訴實在無關,
被告板務不解原告又拿鬧板的情形來批判有何意義?
對原告的申訴有利嗎?原告是因為直接發表鬧場文才被給予水桶嗎?
: : 試問便宜行事的作法有何不符板規?
: 便宜行事影響到使用者權益... 跟版規倒是無關..
被告板務不認為有影響到原告使用者權利,
而是原告在發表文章前未了解板規,
事後又以自身使用者權益受損的理由辯駁。
: : 板規會有因為原告認為"誤犯"的理由而特別給予通融嗎?
: : 何況是累積多次才給予水桶,
: 但在累積中間 並沒有提出警告 所以便宜行事影響到使用者權益...
同上段。
: : 其他一些看板早就直接水桶+劣文處置,
: : 原告明顯是未正視敝看板板規才滋生本次事端。
: : 被告板務對此也不解"誤犯和緩衝本來就是兩件事"?
: : 或者是否原告執意被告板務的判決,
: : 基於原告的"誤犯",被告板務又未能"緩衝"所以導致原告被水桶?
: : 顯示被告板務對待原告的作法過於嚴苛?
: 如果閣下在之前有明確的警告在下 寫一篇緩衝的警告文
: 那就沒那麼多有的沒有的XD
說來說去就是怪罪被告板務沒有給予原告通融,
所以原告未了解板規,所謂的"影響使用者權益"變相理所當然?
若原告認為自身想法可理可行,
建議請至各大看板進行遊說並得到多數板主贊同。
: : 被告板務已強調多次,
: : 新聞局長本身不是演藝人員,
: : 他做什麼令網友不滿意的事情,
: : 但不屬於敝看板的吐槽對象,
: : 如果原告執意新聞局長也是演藝人員,
: : 那很抱歉這正是原告所謂的自由心證。
: : 好話不說太多遍,原告的理解能力應該有一定程度。
: : 現在又說跟無關,既然如此扯這麼遠幹嘛?
: : 原告既也承認是隨便吐,那也可表示吐到跟敝看板無關的吐槽文。
: : 敝看板主要業務是演藝圈的範圍,
: : 因此非演藝圈的行為就是內容超出。
: : 不是不懂玩笑,而是這種玩笑一點也不幽默。
: 一個從台北來的和一個從高雄來的 拿互相的地緣關係 好笑的地方來打招呼
: 您可以承認您不接受這個玩笑 但你也不能承認 這也只是開玩笑而已...
被告板務認為原告繼續辯駁的理由離原來申訴越扯越遠。
: : 大悶鍋節目本身就有政治色彩去揶揄時政,
: : 又拿該節目來反駁我想真的照樣毫無說服力。
: 原來大悶鍋本身就有色彩啊 受教受教XD
: 那表示說反對大悶鍋立場的就不會去看囉 XD
看不看該節目又干本次申訴何事?
同上。
: : 被告板務有說過提到王建民文章是政治文嗎?
: : 意思是說,犯規四篇文章當中有三篇涉及政治,
: : 並非說第三篇犯規文(即王建民文章)是政治文。
: : 余祥銓有參與綜藝節目主持和戲劇客串,
: : 余氏姊弟也跟隨父母多次參與演藝活動,
: 請舉例哪些節目主持和戲劇客串...
: 余氏兩妹也只有其中一位在某戲劇上嘎一腳...
舉例?看來原告應要被告板務承認板眾吐槽余氏姊弟是不符板規...
余氏姊弟先前在華視主持中午的開心秀綜藝節目,
余祥銓有參與過台視現在的八點檔大戲,
姐姐跟母親參與東森戲劇這不消細說,
廣上節目通告也不消解釋,
加上非電視播出的秀場林林總總,已經符合敝看板吐槽對象,
被告板務在此鄭重回應,
原告第三篇文章是吐槽到王建民而被處分,焦點應以王建民為主,
但現在劈頭質問余氏姊弟事宜,
還要求被告板務提出舉例證明余氏姊弟是否符合敝看板吐槽對象,
被告板務認為已跟本次申訴相去甚遠。
: : 對學業態度消極而打算從事演藝圈也曾被報導過,
: : 早就可以被歸納為敝看板吐槽對象。
: 但依然沒有演戲或是出唱片的實力...
: 也沒有見過他們主持過的節目...
: 如果在新聞報紙上說要打算從事演藝圈就可以吐...
: 那麼某些星媽替自己的嬰兒們說的那些場面話 就可以讓你們在板上吐他們囉
同上,即使未出唱片或是演戲的實力
但是有以參與演藝活動為主,通告藝人的符合也算,
被告板務不認為可以繼續在余氏姊弟中打轉,
因為就算原告在本段辯贏,對原告的申訴無重大利益可言。
: : 原告的文章不是一點點犯規,而是明顯犯規到讓推文的網友質疑。
: 所以說這是受到推文網友質疑 而不是由閣下判定XD
網友質疑歸網友質疑,判決的權責依然在板務身上。
: : 況且原告在敝看板發表過多篇文章,
: : 犯規的文章也非即發表即被罰,
: : 被告板務反認為是原告未在使用者權利和板規間做好自我斟酌。
: : 被告板務認為事已至此,
: : 不想同樣論點卻解釋多次增加系統空間,
: : 聲請組務可進行判決。
: : 以上。
: 如果發表過的文章突然有問題被告 因為某版務的便宜行事
: 該勸告的變警告 該警告的變水桶 該一月水桶的突然變成永久水桶
: 就跟警方臨檢時 直接將民眾抓入拘留室一樣
: 問題只是在你看不到地方 有人告你然後一點一點的就讓你終身監禁
: 這不是正常的處理原則吧 版務請多思考 謝謝
何謂真正的便宜行事?非正常處理原則?
請問原告是只有一篇文章(非鬧場文)就直接被判水桶嗎?
請問原告是永久水桶嗎?
敝看板有強制規定不得用另一ID身分繼續發表文章?
"問題只是在你看不到地方"
請問原告看不到板規嗎?
如果凡事犯了規都要賴給執法者嚴苛不公,非正常處理原則,
比如警方對跑到危險海域嬉戲造成意外的遊客給予罰款處分,
遊客卻砲轟這那連告示立牌的問題也能怪罪,
這應該即是真正的犯規者自認受委屈而所謂的自由心證。
被告板務認為原告有些地方已經跟原來的申訴無關緊要,
敬請勿再擴大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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