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做最後三點補充,爾後不再答辯,靜候裁決:
1.所謂「故意欺瞞、以假亂真」,非指以「假消息」代替「真消息」,
係指明為「無實質內容」之文,卻以篇幅偽裝為「似有內容,具討論意義之文」。
故以首句敘明假消息之方式抗辯,並無意義。
2.對於未上映之電影,隨宣傳策略與媒體報導之曝光,自有可依憑討論之處。
如以該類消息為具的推測,自有其一定意義,非「天眼通」等 giva0008 自己承認,
完全毫無依據,即可信手杜撰,通篇瞎猜。
若通篇胡言僅需於文中揭示「本意在胡謅一部莫需有的電影」即可發表,
對於文章內容的限制僅能以字數、篇數等死板標準判定,則討論意義蕩然無存。
關於「灌水」之判定,自應將文章內容是否空洞亦考量在內,此一解釋絕非過度。
3.法律與站規是否有規定電影板能否接受「幻想電影之心得」發表於電影板,
對此判定毫無約束力量,板規自可對法律、站規未及限定之細節另做規範,
僅需注意無與站規、法律有矛盾之處即可。
倘 giva0008 發現站規、法律有任何條文規定不可將幻想文判定為灌水,
本案無需待小組長裁決,本人即取消判決並辭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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