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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使用者 yeahmayday、pandy、rogerwilly申訴Sodagreen板meitin一案 為節省看板資源,本案相關申訴人之請求乃合併作成判決如下: 說明: 1. Sodagreen板板主 meitin 已公開向原告yeahmayday道歉,並向PTT帳號部申請取消劣文 紀錄,惟更換板主之請求需依照一般程序為之,此處不予回應。 2. 原告pandy申訴所提證據不足,審酌被申訴人答辯之資料後,認定板主所作判決並無不 當,申訴駁回。 3. 原告rogerwilly文章雖出於建議板務,但用語挑釁,且於此非常時期徒增看板管理困難 ,板主判決洵屬正當,申訴駁回。 另查Sodagreen板主處理此次事件時確有不妥與偏袒情事,未克盡職務適時阻止爭端擴大, 記Sodagreen板kasen/meitin警告一次。 鑑於此次Sodagreen板爭議事件,本視聽群組特別在此重申,各看板板規制定時不得違反 批踢踢實業坊的站方規定,例如: 看板違規行為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於本 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上述站務規定法源依據來自於中華民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十八條(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之要件)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為之: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且於同法第4條明文規定,當事人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權利,是不得以特約等方式 預先拋棄的,亦即板主不得以板規明定而為不受限制主張。 綜上所述,未經看板使用者同意,逕行公開雙方信件往復內文,似對當事人個人資料 利用權的侵害。若板主意圖以板規、私下公告(包含以簽名檔或文章宣稱:「「你不 看板規、我也不尊重你」)等方式規避該項規定,應認此種聲明因違反站規與我國法 律自始即失其效力,批踢踢實業坊已盡規範並保障使用者權利之義務。法律關係應存 在於雙方當事人之間,與站方一概無涉。 以上為本案之裁決,如果雙方有不服可以上訴至組長會議。 視聽劇場台灣區小組長 begen 2009.08.2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49.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