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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問題:星星之火 可以燎原【2003/07/03/中國時報】 ◎黃錦嵐 《台灣霹靂火》儘管劇情法律觀念錯誤連篇,卻因鄉土味十足,最近紅遍半邊天 。司法院與民間司改團體憂心法治觀念受誤導,製作人卻輕鬆地說:「只是娛樂 ,有那麼嚴重嗎?」 我國民情喜歡看戲,寓教於樂,古今皆然。時至今日,包青天還是深植民心,因 為,包青天如何為民申冤的劇情,人民看得到。可是,法官平反冤獄,卻猶如天 書,仍停留在判決書上,距離人民遠得很。 《台灣霹靂火》這部時代劇,法官是現代的,可是,劇情卻還是包青天式。編劇 的諸多錯誤法治觀念,不知是真的對台灣法律無知,還是有意輕忽,媚俗以譁眾 取寵。不過,高收視率顯示的人氣,證明編劇策略是成功的,因為它符合多數民 情:人民只要包青天,至於這個青天是否符合法治要求,並不重要。 《台灣霹靂火》帶來的負面效應,已經明顯浮現。可是,高收視率帶來的是巨額 利益,使製作單位淡然處之,拒絕為負面效應負責任。 按說,戲劇的劇情要怎麼編,是編劇的自由,可由市場決定優勝劣敗。可是,當 劇情錯誤程度已經明顯違反法制,而且達到荒腔走板程度,顯然誤導社會的法治 觀念時,司法院、法務部即應適度表示立場,至少應公開指正,不應讓劇作者的 錯誤腐蝕法治的根基。 既然「寓教於樂」是我國民間的固有傳統,掌握娛樂大權者即應兼顧法治教育的 責任,至少應對法治反教育負責。 法務部曾花錢利用《鳥來伯與十三姨》一劇,以「置入性行銷」手法,宣導反賄 選等法治觀念。但是陳定南部長卻對《台灣霹靂火》的嚴重誤導法治觀念不聞不 問,毋寧怪異? 《台灣霹靂火》是在台灣播出,其影響力有目共睹,所謂「不諳台灣法律」,不 可作為主事者推卸社會責任的藉口。其誤導市井小民的影響力,政府恐怕花三倍 的力氣也不見得扭轉得過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202.11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