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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V80 (有數位相機了)》之銘言: : 酸梅賢就有特權嗎??? : 不要讓我看到結束的時候 : 速蘭被抓被關 : 結果討厭的酸梅賢明明就是幫助藏匿罪犯              ~~~~ : 還故意隱瞞 : 這等共犯可以被饒恕    ~~~~ : 而且之前速蘭替他做偽證啦 : 我不認為這個也是可以原諒的耶~~~~ : anyway~~~酸梅賢越來越討厭了=.=  果然有人被編劇唬弄搞錯了,酸梅是藏匿人犯罪的正犯,  不是幫助犯,也不是邢速蘭的共犯,因為邢速蘭不可能犯藏匿人犯罪,  她自己就是人犯,在法律上嫌犯在還沒依法逮捕拘禁之前跑路的行為,  是沒有罪的,除非像糟糕勇是被收押而脫逃,才會觸犯脫逃罪。  換句話說,藏匿人犯這一條罪名的犯罪主體,是人犯以外的一般人,非人犯本身;  講白一點就是人犯未被抓到前,沒有受公權力支配的義務,可以跑路,  抓不抓得到憑檢警的本事,自首要看嫌犯自己的意願,而有減輕刑罰的空間。  所以在藏匿人犯這一條罪上,酸梅自己就是正犯,不是邢速蘭的共犯或幫助犯。  另外林本人說酸梅觸犯偽證罪也是狗屁,偽證罪必須要具結才能成立,  在還沒具結的情況下被找來問話不會成立偽證罪。  林本人和媽魯蘇這樣也能當檢察官、律師,只能說是編劇呷賽呷出來的台灣奇蹟。 --                    有人的所在就有是非,有是非的所在就是江湖                              http://ntupoet.idv.tw                       bbs://ptt2.twbbs.org --> obscenist --
vongo:可以跟版上的法律魔人們認識一下嗎^^~ 推 203.68.107.253 07/01
vongo:因為我也是讀法律的 大家可以交流一下嗎:) 推 203.68.107.253 07/01
※ 編輯: seiku 來自: 61.228.27.107 (07/01 1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