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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saki (心情怪怪的雅紀) 看板: BM
標題: 第六章 權利侵害之救濟
時間: Wed Aug 16 04:14:18 2000
第八十四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八十五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
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
第八十六條
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順序對於違反第十八條或有違反
之虞者,得依第八十四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第八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
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
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
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
數量重製物者。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
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
製。
五、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
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八十八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
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
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
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
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
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八十八條之一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
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八十九條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
第八十九條之一
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九十條
共同著作之各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著作權者,得各依本章之規定,請求救濟,並得
按其應有部分,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因其他關係成立之共有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之共有人準用之。
第九十條之一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
扣。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釋明侵害之事實,及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貨物完稅
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作為被查扣人因查扣所受損害之賠償擔保。
申請人或被查扣人得向海關申請檢視被查扣之物。
查扣之物,經申請人取得法院民事確定判決,屬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者,由海關予以
沒入。沒入物之貨櫃延 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暨處理銷燬費用應由被查扣
人負擔。
前項處理銷燬所需費用,經海關限期通知繳納而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海關撤銷查扣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外,申請人並
應賠償被查扣人因查扣所受之損害︰
一、查扣之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
二、海關於通知申請人受理查扣之日起十二日內,未被告知就查扣物為侵害物之訴訟
已 提起者。
三、申請人申請撤銷查扣者。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期限,海關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依申請人之申請返還保證金︰
一、申請人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或與被查扣人達成和解,已無繼續提供保證金之必要者。
二、撤銷查扣後,申請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被查扣人行使權利而未行
使者。
三、被查扣人同意返還者。被查扣人就第二項之保證金,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
第九十條之二
前條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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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れていても きっといつまでも
君のことを思っているよと 言った心が
いまさらうずいてたまらない
君にさよなら電話で告けた
過ぎてゆく 季節の中に
會えない 時間にも 距離にも 勝てない僕らがい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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