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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saki (心情怪怪的雅紀) 看板: BM
標題: 第七章 罰則
時間: Wed Aug 16 04:14:36 2000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
金。
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
二、侵害第七十九條規定之製版權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製版權者。
四、違反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者。
第九十六條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七條
(刪除)
第九十八條
(刪除)
第九十九條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
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第一百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罪,不在此限。
第一百零一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
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
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第一百零二條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罪,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
第一百零三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經告訴、告發者,得依法扣押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第一百零二條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罪,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
第一百零三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經告訴、告發者,得依法扣押
其侵害物,並移送偵辦。
第一零四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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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れていても きっといつまでも
君のことを思っているよと 言った心が
いまさらうずいてたまらない
君にさよなら電話で告けた
過ぎてゆく 季節の中に
會えない 時間にも 距離にも 勝てない僕らがい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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