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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錄自 BM 看板] [轉錄者 WPB 來自 pc192-83-189-32.ntntc.edu.tw ] 作者: masaki (心情怪怪的雅紀) 看板: BM 標題: 第八章 附則 時間: Wed Aug 16 04:14:54 2000 第一百零五 條依本法申請強制授權、製版權登記、調解、查閱製版權之登記或請求發給謄本者, 應繳納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六條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 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者,適用本法。 第一百零六條之一 著作完成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未依歷次本法規定 取得著作權而依本法所定著作財產權期間計算仍在存續中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 用本法。但外國人著作在其源流國保護期間已屆滿者,不適用之。 前項但書所稱源流國依西元一九七一年保護文學與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第五條規定決 定之。 第一百零六條之二 依前條規定受保護之著作,其利用人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 日之前,已著手利用該著作或為利用該著作已進行重大投資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 自該生效日起二年內,得繼續利用,不適用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之三 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就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著作改 作完成之衍生著作,且受歷次本法保護者,於該生效日以後,得繼續利用,不適用第 六章及第七章規定。 前項情形,於該生效日起滿二年後,利用人應對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支付符合該著作 一般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之使用報酬。 前二項規定,對衍生著作之保護,不生影響。 第一百零七條 (刪除) 第一百零八條 (刪除) 第一百零九條 (刪除) 第一百十條 第十三條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註冊之著作,不 適用之。 第一百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依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二、依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第一百十二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 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未經其著作權人同意者,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 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者外,不得再重製。 前項翻譯之重製物,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滿二年後,不得再行 銷售。 第一百十三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製版權,適用本法規定。 第一百十四條 (刪除) 第一百十五條 本國與外國之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著作權之協議,經行政院核准者,視為第四條所稱 協定。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本法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或製版權註冊簿或登記簿,主管機關得提供民眾閱覽。 第一百十五條之二 法院為處理著作權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著作權訴訟案件法院 應以判決書正本乙份送主管機關。 第一百十六 (刪除) 第一百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至第一百零六條之三規定,自世界貿易組織 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起施行。 -- 離れていても きっといつまでも 君のことを思っているよと 言った心が いまさらうずいてたまらない 君にさよなら電話で告けた 過ぎてゆく 季節の中に 會えない 時間にも 距離にも 勝てない僕らがいた -- ☆ Origin: 中央情報局 (cia.twbbs.org.tw) From: TBTcd-20p97.ppp.odn.ad.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