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ystale (理性與感性的弦上)
看板CATCH
標題Re: [討論] CATCH的未來我們一起決定-關於版主相쌠…
時間Sat Oct 6 16:26:28 2007
引言過長因此全數刪除,若有斷章取義之處,請原作告知我立刻改進。
(空白鍵後進入主題。)
以下引述青柚子小姐的文章內容─
: 原版主會退出的原因是什麼,是因為他們要創業
: 而在創業與同時經營版務間,會給予人其中劃分不清並有涉嫌佔用學術資源的質疑
: 不然創業本身並不是壞事,不是嗎?
但是在本板17798篇文章中,判決書寫到─
2.檢視CATCH精華區內容(z->8->6)
除了替網站宣傳外(z->3),也利用CATCH版來替該團隊徵人(z->8->6)
此部份亦違背心情小組的性質
3.檢視CATCH板規
禁止心情文這點已經是違背心情小品集小組的性質方向
CATCH完全發問手冊內又說明"未來的CATCH社群,會有滿足大家寫心情文的空間"
的確是利用CATCH版來替該社群背書
經由以上兩點可以看到,判決撤換板主的原因是─
1.不當利用板主職權替特定團體舉辦活動以及宣傳廣告
2.公私不分、未能善盡板主管理看板的責任
而非『板主進行推動創業』。
也許有些人覺得兩邊根本沒有差距,
但是PTT的站規怎麼寫,因此站方決定這麼判,然後ACCR留任。
或許這樣的判決符合某些人的期待,包括我。
但我高興的不是ACCR可以繼續擔任板主,
而是站方願意承認以下的事實─
『ACCR並未"利用PTT"從事商業行為。』
接下來繼續引用青柚子小姐的話─
: 退出的團員們,他們不僅是「知情」而已
: 他們每一個都是「實質參與」推動創業的人
: 一個實際創業過的人,無論他的管版務能如何,應與原本主群一樣,最好別再當板主
: 正因為原版主退出的原因沒有其他
: 就是從事創業的動機跟行為,與管版務不相合
我把她這段視為某種論點的論證,因此直接提出反駁─
由於『ACCR並未"利用PTT"從事商業行為。』,
因此青柚子小姐所說的『正因為原版主退出的原因沒有其他』此句不成立。
親友犯罪者知情不報,甚至是藏匿犯人,似乎也有許多判例採不罰判決。
更何況這是PTT,似乎沒有違反什麼刑法民法,
知情不報者能否定罪,我跟PTT的規條不熟,這可能要問站方。
而關於ACCR是否利用PTT從事商業行為的論證,
在我17828篇中已經寫到─
『Catch掛上MyCatch的連結,是在2006/4/9之後。』
2006/4/9之前的板聚,印象我參加一次只要兩百元左右,場地加茶水費而已。
後來似乎後來五月初板聚,ACCR就僅是以一般參加者出席,
不過我一人的片面之詞無法做為證據,僅能當做情緒激昂之言,請勿採信。
關於青柚子小姐提出的以下兩句─
: 正因為原版主退出的原因沒有其他
: 就是從事創業的動機跟行為,與管版務不相合
第二句中提到『動機』與『行為』,
印象中創業這項動機應該是不違反站規,但是創業的行為中,
前兩位板主『利用PTT"從事商業行為。』因而違反站規遭到撤換。
故我認為由此論點認定ACCR不適任不成立。
這六行我怕斷章取義,全數節錄請讀者見諒─
: 只是我無法接受,為什麼要換版主了,卻沒有用同樣的標準審視?
: 任何一個現任或退出的團員,都非常不合適再繼續當板主。
: 不然就算當上了,卻永遠不可能消除這樣的疑慮
: 永遠會有人覺得很不合適,永遠會有人在內心反對
: 因為事實就是事實,曾經實質創業過的痕跡
: 充分都表明每個卸任的團員,根本是不反對創業和管版務同時進行的!
: 並且是贊成的,才可以持續那好幾個月以上的合作。
看到這裡,我想我的文章絕對無法說服青柚子小姐,
因為她的心理有疑慮在先,但被懷疑已經判決無罪的罪孽,ACCR何罪之有?
再次重伸─
『想要創業』
無罪。
『利用PTT從事商業行為』
有罪。
接下來,律師辯論時,
好像都喜歡講很多不能當做證據的慷慨激昂之詞。
由私人管道得知─
ACCR反對在PTT這做出連結許久,因此在ACCR不管板務之前,始終沒有連結。
這不能作為證據,請各位陪審員趕快忘記。
最後,仍舊是不能作為證據的激情話語─
: 在今天背景已經被很多人質疑的同時
: 到底有沒有必要冒著會被不少人不認同的情況下
: 還是要來競選當板主?
: 如果是我的話,我一定不當
: 如果我是曾經加入團隊過的人,我一定會避嫌
: 因為一樣會有其他既有能力卻又沒有這樣牽扯不清背景的人
: 更適合這個職位
在愛一個人的過程中,如果沒有『捨我其誰』的想法,
如果沒有『這世上能給她最多幸福的人就是我』的想法,
要怎麼給一個人最多的幸福?
在有這樣不切實際的憤慨想法的同時,
時常我們正被對象厭惡、剛被對象拒絕、正被她度量真心的重量。
此時,我們該放手讓似乎更好的人來接管,
還是該堅持著相信.......
『這世上能給你最多幸福的就是我,絕不是別人!』
是我的話,我堅持著這樣的信念:
也許她現在不相信我,但是─
『我確定她在等的那個人就是我。』
(以上除引用之言論外,全為我個人發言,與其他任何人皆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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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rystale 來自: 140.136.247.36 (10/06 16:30)
推 MacII:推!! 10/06 16:32
推 vbnm123:有沒有從事商業行為 不是站方判了就是事實XD 10/06 16:34
→ vbnm123:換句話說 其實站方是默許的XD 10/06 16:35
→ crystale:有沒有殺人,也不是法官判定就是事實XD 10/06 16:36
→ crystale:我覺得舉"貪污"當例子似乎比較合適= =+ 10/06 16:36
推 orangeshow:純推 這世上能給你最多幸福的就是我,絕不是別人! 10/07 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