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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過長因此全數刪除,若有斷章取義之處,請原作告知我立刻改進。 (空白鍵後進入主題。) 以下引述青柚子小姐的文章內容─ : 原版主會退出的原因是什麼,是因為他們要創業 : 而在創業與同時經營版務間,會給予人其中劃分不清並有涉嫌佔用學術資源的質疑 : 不然創業本身並不是壞事,不是嗎? 但是在本板17798篇文章中,判決書寫到─ 2.檢視CATCH精華區內容(z->8->6) 除了替網站宣傳外(z->3),也利用CATCH版來替該團隊徵人(z->8->6) 此部份亦違背心情小組的性質 3.檢視CATCH板規 禁止心情文這點已經是違背心情小品集小組的性質方向 CATCH完全發問手冊內又說明"未來的CATCH社群,會有滿足大家寫心情文的空間" 的確是利用CATCH版來替該社群背書 經由以上兩點可以看到,判決撤換板主的原因是─ 1.不當利用板主職權替特定團體舉辦活動以及宣傳廣告 2.公私不分、未能善盡板主管理看板的責任 而非『板主進行推動創業』。 也許有些人覺得兩邊根本沒有差距, 但是PTT的站規怎麼寫,因此站方決定這麼判,然後ACCR留任。 或許這樣的判決符合某些人的期待,包括我。 但我高興的不是ACCR可以繼續擔任板主, 而是站方願意承認以下的事實─ 『ACCR並未"利用PTT"從事商業行為。』 接下來繼續引用青柚子小姐的話─ : 退出的團員們,他們不僅是「知情」而已 : 他們每一個都是「實質參與」推動創業的人 : 一個實際創業過的人,無論他的管版務能如何,應與原本主群一樣,最好別再當板主 : 正因為原版主退出的原因沒有其他 : 就是從事創業的動機跟行為,與管版務不相合 我把她這段視為某種論點的論證,因此直接提出反駁─ 由於『ACCR並未"利用PTT"從事商業行為。』, 因此青柚子小姐所說的『正因為原版主退出的原因沒有其他』此句不成立。 親友犯罪者知情不報,甚至是藏匿犯人,似乎也有許多判例採不罰判決。 更何況這是PTT,似乎沒有違反什麼刑法民法, 知情不報者能否定罪,我跟PTT的規條不熟,這可能要問站方。 而關於ACCR是否利用PTT從事商業行為的論證, 在我17828篇中已經寫到─ 『Catch掛上MyCatch的連結,是在2006/4/9之後。』 2006/4/9之前的板聚,印象我參加一次只要兩百元左右,場地加茶水費而已。 後來似乎後來五月初板聚,ACCR就僅是以一般參加者出席, 不過我一人的片面之詞無法做為證據,僅能當做情緒激昂之言,請勿採信。 關於青柚子小姐提出的以下兩句─ : 正因為原版主退出的原因沒有其他 : 就是從事創業的動機跟行為,與管版務不相合 第二句中提到『動機』與『行為』, 印象中創業這項動機應該是不違反站規,但是創業的行為中, 前兩位板主『利用PTT"從事商業行為。』因而違反站規遭到撤換。 故我認為由此論點認定ACCR不適任不成立。 這六行我怕斷章取義,全數節錄請讀者見諒─ : 只是我無法接受,為什麼要換版主了,卻沒有用同樣的標準審視? : 任何一個現任或退出的團員,都非常不合適再繼續當板主。 : 不然就算當上了,卻永遠不可能消除這樣的疑慮 : 永遠會有人覺得很不合適,永遠會有人在內心反對 : 因為事實就是事實,曾經實質創業過的痕跡 : 充分都表明每個卸任的團員,根本是不反對創業和管版務同時進行的! : 並且是贊成的,才可以持續那好幾個月以上的合作。 看到這裡,我想我的文章絕對無法說服青柚子小姐, 因為她的心理有疑慮在先,但被懷疑已經判決無罪的罪孽,ACCR何罪之有? 再次重伸─ 『想要創業』 無罪。 『利用PTT從事商業行為』 有罪。 接下來,律師辯論時, 好像都喜歡講很多不能當做證據的慷慨激昂之詞。 由私人管道得知─ ACCR反對在PTT這做出連結許久,因此在ACCR不管板務之前,始終沒有連結。 這不能作為證據,請各位陪審員趕快忘記。 最後,仍舊是不能作為證據的激情話語─ : 在今天背景已經被很多人質疑的同時 : 到底有沒有必要冒著會被不少人不認同的情況下 : 還是要來競選當板主? : 如果是我的話,我一定不當 : 如果我是曾經加入團隊過的人,我一定會避嫌 : 因為一樣會有其他既有能力卻又沒有這樣牽扯不清背景的人 : 更適合這個職位 在愛一個人的過程中,如果沒有『捨我其誰』的想法, 如果沒有『這世上能給她最多幸福的人就是我』的想法, 要怎麼給一個人最多的幸福? 在有這樣不切實際的憤慨想法的同時, 時常我們正被對象厭惡、剛被對象拒絕、正被她度量真心的重量。 此時,我們該放手讓似乎更好的人來接管, 還是該堅持著相信....... 『這世上能給你最多幸福的就是我,絕不是別人!』 是我的話,我堅持著這樣的信念: 也許她現在不相信我,但是─ 『我確定她在等的那個人就是我。』 (以上除引用之言論外,全為我個人發言,與其他任何人皆無關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6.247.36 ※ 編輯: crystale 來自: 140.136.247.36 (10/06 16:30)
MacII:推!! 10/06 16:32
vbnm123:有沒有從事商業行為 不是站方判了就是事實XD 10/06 16:34
vbnm123:換句話說 其實站方是默許的XD 10/06 16:35
crystale:有沒有殺人,也不是法官判定就是事實XD 10/06 16:36
crystale:我覺得舉"貪污"當例子似乎比較合適= =+ 10/06 16:36
orangeshow:純推 這世上能給你最多幸福的就是我,絕不是別人! 10/07 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