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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汐止市公所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汐止市秀峰里仁愛路十號 電 話:(02)26411111 受文者:臺北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發文字號:○○○字第○○○○○○○○號 附件:「本市象神風災受災情況調查書」壹分 主旨:函請 鈞府撥款補助本市象神風災受災戶,請 核示。 說明:  一、象神風災肆虐,造成本市居民重大損失。懇請 鈞府撥款以救助本市受災戶。  二、附陳「本市象神風災受災情形調查書」壹分。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本所                    市 長 ○ ○ ○ 0 本市即表汐止市,此為在公文內自稱用法。 1 此處應有記號(如蓋章戳--校對章),以証明以下無文。 2 此為汐止市長的職章(就是官印),為正方形篆字。 3 市長名銜應為職位全銜「臺北縣汐止市長」,今多從簡。 4 簽字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