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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王朝參士提議
時間: Wed Jun 12 18:46:15 2002
剛剛在五子棋那邊看到的....
建議增加新規則
凡俘虜戰有結果後三日內,勝者未提出,或勝利國未設定俘虜完成
者,該勝利國失去將其設為俘虜的權利。
但,若勝利國已設,而該俘虜故意隱匿事實,並向原所屬國申請設
回,致發生舞弊事情者,該俘虜永久取消參與國家的權利,該俘虜
原屬國亦應支付十倍贖金之賠款。
理由
1.俘虜未設者,雖然俘虜自己應知道,並有自我約束的義務。
但這個約束,顯然不合人性。且勝利國本身也難逃疏失之責
任。
2.但若俘虜以欺瞞、詐騙的方式,竊取不當的利益,並讓勝利
國蒙受損失時,則屬積極欺騙行為,必須加以嚴懲。其次,
原屬國在接獲所屬國民申請設回時,即應擔負查證之責,不
可因本身行政怠惰,造成他國受有損失。否則,應負賠償之
義務。
以上,提請研議。
王朝參士 LarryChen
--
┌┌┌┌ Origin: 小魚的紫色花園 <fpg.twbbs.org> 140.112.200.214 ───┐┐┐┐
剛剛在五子棋那邊看到的....
建議增加新規則
凡俘虜戰有結果後三日內,勝者未提出,或勝利國未設定俘虜完成
者,該勝利國失去將其設為俘虜的權利。
但,若勝利國已設,而該俘虜故意隱匿事實,並向原所屬國申請設
回,致發生舞弊事情者,該俘虜永久取消參與國家的權利,該俘虜
原屬國亦應支付十倍贖金之賠款。
理由
1.俘虜未設者,雖然俘虜自己應知道,並有自我約束的義務。
但這個約束,顯然不合人性。且勝利國本身也難逃疏失之責
任。
2.但若俘虜以欺瞞、詐騙的方式,竊取不當的利益,並讓勝利
國蒙受損失時,則屬積極欺騙行為,必須加以嚴懲。其次,
原屬國在接獲所屬國民申請設回時,即應擔負查證之責,不
可因本身行政怠惰,造成他國受有損失。否則,應負賠償之
義務。
以上,提請研議。
王朝參士 Larry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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