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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救俘虜規定 1.本國國民遭他國俘虜,無保握逃獄成功者,可以委託他人營救。 2.委託人可私下或公開委託。被委託人同意後,請將證明PO到版上,以免爭議。 3.被委託人請於他國下「營救書」,向他國典獄長請求劫持人質。 營救成功--人質視同逃獄成功回國。 營救失敗--受託人將被他國俘虜;委託人視同逃獄失敗一次。 成功營救人質者,由國庫發給獎金 2000 並於俘虜排行榜記錄人數 1、獎金 2000,以茲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