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CCK-FRE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四月十一日中午,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對部分成大學生宿舍進行搜索,連日來使得不單 是成大,乃至各大專學校的大專生人心惶惶。同一時間,網路上也充斥著幾乎是壓倒 性的批判聲音,更有甚者,還有許多學校的學生會組成類似自救會的組織,以為因應 之道。然而,仔細分析網路上所謂的輿論,我們可以輕易發現到,絕大多數批判檢察 官的聲音,多來自非法律系的學生;相對的,法律系出身的網友,卻直言檢察官的搜 索行為並未違法。另外,由於關於【成大事件】的資訊越來越多,所牽涉的法律問題 也越來越複雜化,法律人的答覆,也一再的更迭。下面,我將就我所能得知的相關資 訊,搭配法律層面,提供個人看法。 首先,檢察官搜索成大學生宿舍的適法性問題。今年一月三日,在立法院主導,經過 司法院與法務部多次角力之後,將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權繼羈押權之後,回歸法院。 這是我國司法史上的一大步,檢方無法再像以前一樣,先扣人再慢慢找證據,此舉對 於我國邁向法治國有著關鍵性的影響。但是,立法院鑒於長期以來院檢運作的習慣, 特別在刑事訴訟法施行細則增加特別條款,載明這項變革,在今年七月一日才正式生 效,此為【日出條款】。因此,在【成大事件】這個時間點來說,檢察官仍有搜索權 ,這是無庸置疑的。而關於搜索權的實施,仍應依舊法為之。在舊法中,法官或檢察 官若親自為搜索行為,得不具搜索票,但應出示證件之方式,從事搜索行為。也因此 ,由於【司法官】從事搜索行為時,有相當的自主性,與持搜索票進行搜索的警調人 員必須按票載文字搜索有非常大的不同,所以,檢察官可以便宜決定搜索權的實質內 容。當然,由於搜索權本身對人民權益是一種侵害,所以必須依比例原則加以酌量。 再者,本次事件的主要法律爭點MP3究竟是不是著作權法所規範的對象?關於這點, 我們從著作權法對著作所下的定義,可以確定音樂的確屬於著作權法所保障的客體。 究竟什麼樣的行為,算是侵害著作權?綜觀著作權法,我們可以大略這樣定義,凡不 是為了公共利益,未經授權的複製行為,且侵害著作權人的利益,就是觸法行為。 著作權法中並沒有提到【複製】,正確的用語是【重製】。但是,從著作權法對於【 重製】所下的定義,以及後續對侵權行為的規範,我也認為,所謂的【重製】就是【 複製】。重製本身並沒有罪,但是,若是基於重製行為而導致著作權人的權益受損, 就是侵權行為。更嚴重的,像是利用重製行為從事商業行為者,由於犯行甚大,更可 能升級為觸法行為。著作權法所要保障的,是保護創作及其因為創作所得的利益,並 希望藉此鼓勵創作,加速社會的進步。因此,重製不限於一模一樣的複製,凡是可以 取得與原有創作一樣效果,或相當比例以上效果的複製,都算重製。MP3雖然與CD的 音軌不同、製作技術不同,但是,基於效果一樣,都能使得重製人因為重製行為而獲 取與創作一樣的使用效益,進而減損創作人的利益,故應被認為是侵權行為或觸法行 為。而轉為其他類似MIDI、WAV等形態的檔案,都應該被認為是重製行為ꄊ 三者,由於著作權法在【罰則】部分,有刑事責任的規定,因此檢方得加以偵查犯罪 行為。但是,在這部分值得注意的是,由於著作權法採【告訴乃論】為原則,非告訴 乃論為例外。在刑事訴訟程序上,必須在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之後,檢方才能偵查; 有告訴權人起訴之後,院方才能審理,這是程序上的限制。然而,檢察官發動搜索權 之前,僅有一匿名檢舉信,並不能證明已有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這是告訴人資格不 適當,檢察官應做不受理處分。且事情經媒體報導之後,並未見任何有告訴權人明確 提出告訴,檢察官即應停止偵查程序,等候告訴權人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方能續行 偵查;若有告訴權之人屆時仍未提出告訴,則應以不起訴處分偵結。為什麼不能直接 偵結?這是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當事人就同一事實不得 再提告訴,或另案向法院起訴。又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權時效為,自有告訴權人知悉犯 罪人時起,起算六個月。因此檢察官必須先停止偵查程序,但不能逕自為不起訴處分 。 另外,據載在檢察官為搜索前,曾有警方前往成大,會同校方人員搜查學生宿舍。在 此點而言,雖然警方的行為與搜索仍有相當程度的不同,但是,基於下面兩點,我們 認為基於該行為所得的證據已失證據力:(一)警方因為匿名信函,而進入學生宿舍 檢視電腦,乃基於【偵查犯罪】所為之蒐證行為。既未告知學生所有之權利義務,又 未對犯罪嫌疑人表明身分,使雙方處於攻防武器不對等的狀態,而取得不利於犯罪嫌 疑人的證據;(二)學生宿舍的使用與監督權,應與在外賃屋而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屋所有權人雖具有房屋所有權與處分權,但關於人身自由與財產權方面,房屋租 賃人應受憲法保障。成大校方無權允准非司法機關之人員未經司法機關授權,進入宿 舍從事司法行為。侵入住宅罪部分,愚見以為,非經房客允許而進入住宅或房間,已 經有觸犯侵入住宅罪之嫌,並不以是否獲得房屋所有權人允准為準,否則對於人身自 由與財產監督權即為戕害。又基於毒樹果實理論,雖然檢察官的行為合法,但是由於 此項證據是警方基於非法調查所得知之證據並轉告該檢察官,故應被認為不具證據力 。 最後,站在一個拙於刑法的法律人與經濟弱勢的大學生、兼顧法、理、情三者的角度 。個人認為,法律是維繫社會秩序的最後手段,刑法更是這些手段中,非不得已時才 介入衡平正義。以【成大事件】來說,同學若真是無權而下載MP3,雖然有損創作人 之利益,但有民法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調和雙方在財產上之損益,既以達到社會維 繫正義之目的,若再以戕害性極大的刑法相繩,則於創作人無益,反使法律淪為『用 大砲打小鳥』之譏。法律人對此,亦應有深刻的認識。 **************************************************************** 整理了一下法條,提出下列分析報告。 參考法條:著作權法 1.問:哪些東西受到著作權法保障? 答:依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下列著作受到著 作權法保障: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 腦程式、或其他屬於文學、科學、藝術、學術方面等著作(創作)。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僅為例式性(就是舉例性)的規定,真正的範圍,則應參考第三 條第一項第一款的定義,來做類推解釋。 換句話說,除了上述之外,都不在保護的範圍之內。 好比說,在BBS上言論,大部分都屬於討論性質,且很多時候是屬於集思廣益所得的結 論,若是原創性不高,僅為意見陳述,即不在保護範圍之列。 2.問:何謂著作權人? 答:依照著作權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創作該著作之人,為著作權人,享有著 作權。但是,如果創作(著作)人是接受他人出資、雇用,而為創作的話,得以契約自 行約定出資人、雇用人為著作人。公務員,視為受雇人。 3.問:怎麼樣算是侵犯著作權? 答:綜觀著作權法,原則上,沒有經過著作權人授權,自行重製、公開散佈,就是侵 犯著作權。但是,如果是為了學術上、教學上、公共利益上的需要,可以使用該著作 ,但是,不得有損害著作權人或著作權的情形發生。 或許有人會說,我們大家都下載MP3,對大家都有好處,這難道不是公共利益?很 抱歉,這個不被認為是公共利益,這只會被當成積非成是,因為,你們只是在謀求你 們的利益。所以,請不要再有這種豬頭的言論。 再者,老師課堂講學,學術上的思想進步,這雖然被認為是具有公共利益,但是,如 果因此而減損著作權人的權益,那也被認為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簡單舉兩個例子: 某師於電影欣賞課中,為了讓學生比較兩部電影的差別,進而播放兩部影片的關鍵點 ,從中講解不同之處。這是被認為合法使用。 某師於電影欣賞課中,雖然也是為了跟上面一樣的目的,但是卻播完全部影片,而且 ,顯然有相當比例,與教學內容無關,這時,就可以被認為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關 於公開散佈一款)。因為,學生從課堂看過之後,推定學生就不會再花錢去外面觀賞, 而被認為侵犯著作權人的商業利益。 但是,我必須提醒各位,很多學校都會購買版權,所以不生侵權行為的發生。因此, 不要看到這邊,就打算去告學校。 4.何謂重製? 答:我不知道其他法律人是怎麼說的,但是根據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的定義,重製就 是複製。 我猜,大概又有人會說,那我只複製一部分,反正不要全部複製,那就不是複製原件 。沒錯,這是一個小小的灰色地帶。但是,還是可以按照心證來判斷的。好比說MP 3吧,我姑且分為歌聲跟旋律兩部分,你複製只複製旋律(midi),但是,由於整首歌 含歌詞,都為唱片公司所擁有 (一般作詞、作曲、歌手都會讓與創作權給唱片公司), 所以,還是被認為是侵犯著作權。或許又有人質疑,難道那首歌用過的字,我們就不 能用?這簡直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嘛。這邊我下一個定義,就是你所製作 的部分,不能被大多數人認為跟갠個創作一樣,或是承襲他人創作,加以改造。 舉個例子,我們常常會聽到所謂的翻唱。為什麼我們會認為是翻唱?就是因為這個製 作,很明顯用的是之前的創作 (可能是旋律,也可能是旋律加歌詞) ,所以我們很清 楚的知道是翻唱。 但是,好比說,一首四音符的曲,只有開頭兩個小節一樣,但是更多的部分不同,我 們也很難感到那是承襲之前創作所得的製作,這就不算是重製,而被認為是新的創作 。 5.何謂散佈? 答:依照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的規定,只要提供公眾流通,不管是不是商業行為, 有沒有酬報,都是散佈。(不要糾正我的用字,我故意打酬報的。) 所以,很多網站提供MP3供人下載,這就是散佈;而下載的,就是重製。除非該網 站有得到這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也是侵犯著作權。因為不管把歌改成什麼型態,重 點是,散佈與享受到的,都是一樣的東西。因此,結論是,型態不重要,實質上,是 否一樣,這才是重點。 6.特別說明(一) 媒體所做的報導,單純陳述事實,不被認為是著作的內容。所以電子報的內容,不被 保障。就算下載之後,發現這是著作權的標的(內容),這也是媒體跟著作權人之間的 紛爭,下載人(重製人)基於信賴原則,可以排除在外,我只保證刑罰的部分。民事上 ,有沒有不當得利,我可沒保證。 ※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基本上,第九條還有其他排除條款,請自己去查。 7.特別說明(二) 網路上,最容易發生著作權爭議的,除了之前網友提到的發表歌詞外,還有一個,就 是網路小說! 先說歌詞吧。基本上,歌詞也是著作權的一部分。但是,由於發表歌詞不是為了私益 ,而是共享。而且,另一方面,一首歌,光重製歌詞,在觀念上,很難認為能享受到 與原有創作(整首歌)一樣的使用利益。所以,雖然有侵犯著作權之虞,但是,並沒有 實際損害於著作權人,因此,著作權人很難提出告訴。 最麻煩的是網路小說。 小說版分為兩個,第一個,是參與連線的文學創作版。因為本板本身就是連線板,創 作者在發表創作時,就推定允許公開閱讀與轉載各站台,不然,作者幹嘛發表於連線 板? 另一個,就是不參與連線的小說板。這個板,我要求板主在轉載文章之前,必須前往 來源站,徵求原作者同意,並寫明授權書。板主在本站轉載之前,也必須先公告授權 書,才能開始轉載。而且,一份授權書,限用一份創作。換句話說,即使是同一個作 者,如果要轉載他的兩篇創作,就必須要有兩份授權書,以此類推。而且,我們也禁 止站內其他看板轉載創作到其他板,因此,授權書並未載明授權全站,所以限縮解釋 為,僅限該板有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