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給與承諾的東西,個人認為實際行動付出,遠比任何的承諾,更為
來得有效用,相對地,可以承諾,感情則無法加以承諾,畢竟感情,這種東
西太複雜了。
一個人如果向誰承諾要永遠愛她,永遠恨她,或永遠對他忠實,這明明
是在虛應別人一項自己無法做到的事情。但是,如果她另有別的企圖,表面
上他依然可以終生的愛你,恨你或對你忠誠的,因為在同一行動當中,可能
包括著為數可觀的動機。答應別人要一輩子地愛她,不只是愛,還要有愛的
行動,亦即縱使不再愛了,由於別的企圖,說不定依然會同樣地有愛的表現
。於是,在別人的映象中,這一份愛彷彿是永遠不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