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棋王國個人對戰挑戰施行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告後正式實施。
第二條 俘虜戰之雙方,即挑戰方與被挑戰方,必須為已加入象棋王國之雙方,任
一方為無國籍者,則該俘虜戰無效。
第三條 俘虜戰之雙方,必須分屬於相異之兩國,始得為之。
其他形式之個人對戰,不在此限。
第四條 俘虜戰之雙方,不得為他國俘虜身分,任一方為他國俘虜時,則該俘虜戰
以無效論。
第五條 俘虜戰之實施,應由挑戰方於被挑戰方所屬國家之版面,以己方所屬國之
制式挑戰書提出挑戰,俟被挑戰方於版面回應接戰後為之。
遇特殊情況,被挑戰方得拒絕挑戰。
拒絕挑戰之詳細規則,於附則中另行訂定之。
第六條 俘虜戰之賽制及規則,應由挑戰方事先註明於制式挑戰書中,被挑戰方若
有異議,應於戰前向挑戰方提出,雙方得另行約定後,由被挑戰方註明於
接戰同意書中。
挑戰方不願更改規則時,被挑戰方得拒絕挑戰。
一經確定規則,則俘虜戰中途,雙方不得有異議。
第七條 俘虜戰之雙方,於該次俘虜戰未結束前,不得與第三人進行俘虜戰,否則
以無效論。
第八條 俘虜戰之中途,如遇系統錯誤影響棋局之進行及結果時,得取消該盤重下
,雙方有特殊約定時,應由挑戰方註明於制式挑戰書中,或由被挑戰方註
明於接戰書中。
第九條 俘虜戰之敗方,為勝方所屬國之俘虜,相關規定以象棋王國俘虜管理辦法
訂定之。
第十條 俘虜戰之勝方,應保留該次俘虜戰之棋譜,並轉錄至己方所屬國之版面,
以資證明,否則該次俘虜戰視為無效。
遇特殊情況無法轉錄棋譜時,得由敗方代轉,或由勝方於版面上提出說明
,使敗方回應證明之。
第11條 本要點得經各國決議後修改之並於各國公告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