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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CK-Plan 看板] 離國歸順規則 第一條 本要點為處理各國人民離國及俘虜歸順之問題。 第二條 離國者須繳交一萬元小魚幣之離國費於原屬國,以示離國決心。 第三條 各國國民離國者,須po離國申請書於原屬國版,經由該國主管同意(回 po同意之)後,再附上已付離國費一萬元小魚幣之證明,方完成離國手續。 若費用不足者,將不得放人,直到費用補足為止。 第四條 離國者須本人親自申請,凡請人代為申請皆不受理。 第五條 離國申請書樣式由各國自行設計。 第六條 離國者一律兩星期後才可再加入國家。(此期間請掛上離國照) 第七條 俘虜在俘虜期間只能歸順該俘虜國,且依本要點第二、三、四條所規定為之, 並不得離國加入第三國家。 第八條 本要點得經各國決議後修改之並於各國公告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