俘虜逃獄規則
1.當俘虜有逃獄的意念時,典獄長必須壓制其行為,亦即典獄長必須要與俘虜發生戰
鬥之行為但俘虜必須於被俘虜四日後方可逃獄
2.若壓制不住,自然就讓俘虜逃走了。若壓制成功,那自然要處罰俘虜。
因此俘虜一天只能試圖逃獄一次
且若逃獄失敗三次者視為罪行重大,此時俘虜只能有兩條路選擇
一是歸順俘虜他的國家(但須該國國王同意)
二是處以死刑(一切戰績歸零)
3.若彼方派人或俘虜自己請人來搶救他,視為當天逃獄一次之行為,因此最好能有
存證,因為成功便成功,失敗則必然地嚴加看管不容其有逃獄之行為產生故亦須
視為當日逃獄之行為且若劫獄失敗則營救者須成為俘虜。
營救俘虜規定
1.本國國民遭他國俘虜,無把握能逃獄成功者,可以委託他人營救。
2.委託人可私下或公開委託。被委託人同意後,請將證明PO到版上,以免爭議。
3.被委託人請於他國下「營救書」,向他國典獄長請求劫持人質。
營救成功--人質視同逃獄成功回國。
營救失敗--受託人將被他國俘虜;委託人視同逃獄失敗一次。
4.成功營救人質者,由國庫發給獎金 2000
並於俘虜排行榜記錄人數 1、獎金 2000,以茲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