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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就業好伙伴電子報月刊 http://tinyurl.com/5jf6xl 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我國境內 工作。又依本法第48條第1項但書規定,與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 者(以下簡稱外籍配偶),不須申請許可,即可在我國境內工作。   考量外籍配偶原經獲准居留,嗣因故於居留期限屆滿時,未申請居留延期,以致逾期 居留者,其外籍配偶身分自始並未改變;又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人道立場考量,外籍配偶 於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後,其外僑居留證並非當然失效,須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或因 期限屆滿始失其效力,故外籍配偶有上述情事者,仍適用本法第48條第1項但書規定。   準此,外籍配偶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我國境內工作,應包括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且居留期限尚未屆滿。  二、婚姻關係存續中,於居留期限屆滿,未向入出國及移民機關申請居留延期,而於逾 期居留期間從事工作。  三、因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但原居留許可未經廢止、撤銷或因期限 屆滿而失其效力。   另外籍配偶於居留期限屆滿未申請居留延期,原外僑居留證即已失效,倘該外籍配偶 於逾期居留期間在我國境內工作,依上開適用原則,雖無違反本法第43條規定,惟是否違 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仍應由入出國及移民機關逕依權責處理,附此敘明。 (外國人聘僱管理組∕洪一男)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78.178
makiyolo:不是還要到勞委會換工作證?! 現在不用了嗎? XD 07/02 00:03
wush0052:不知道耶,我是在電子報上看到這則新聞,所以我也不清楚 07/02 00:05
Nefertari520:吳許真乖!!再親一下!! 07/02 00:05
makiyolo:爬法令,爬的好累....不過,還是推一下吳許.... 07/02 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