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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書函 受文者:本市立案演藝團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高市文三字第0980009707號 速別:普通件 主旨:於盡速於本年11月30日前,免備文提送明(99)年度演藝團體之預算書 及業務計畫書,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輔導演藝團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  二、請至本局網頁/高雄市輔導演藝團體立案相關規定項,下載相關表格電子檔 http://www.khcc.gov.tw/home01_1.aspx?ID=$2902&IDK=2&EXEC=L 正本:本市立案演藝團體 副本:本局第三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32.58.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