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書函
受文者:本市立案演藝團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高市文三字第0980009707號
速別:普通件
主旨:於盡速於本年11月30日前,免備文提送明(99)年度演藝團體之預算書
及業務計畫書,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輔導演藝團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
二、請至本局網頁/高雄市輔導演藝團體立案相關規定項,下載相關表格電子檔
http://www.khcc.gov.tw/home01_1.aspx?ID=$2902&IDK=2&EXEC=L
正本:本市立案演藝團體
副本:本局第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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